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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顶帽子可真是挺吓人的。
坚持把保护外国人版权的条款写进中国著作权法的同志,似乎成了帝国主义的奴才。这样的大帽子,如果是在“文革”那种疯狂的年代,能把人压死。
但是时代变了,中国人已经越来越清楚地找到了自己在世界上的位置,越来越明白自己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员。
不错,版权保护一开始就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版权的双边保护和国际保护一开始就是由西方一些大国操纵的。它对这些大国的智力成果有利,对发展中国家则是一种约束。但是,表面上看版权国际保护维护的是大国利益,但实质上,它是在维护这些国家的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等创造者的利益,是在维护为世界创造着灿烂文明成果的智慧源泉的利益。正因为如此,版权的国际保护,从一开始起,就并非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政客们的主张,而是这些国家的文学艺术家、科学家们的主张。它是在雨果、左拉、狄更斯等著名作家的直接推动下建立的,是他们留下的另一种杰作。
同时,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不断提高,他们要求改变不合理国际版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任何大国都不能无视这种呼声。无论是双边保护,还是国际保护,都不断完善,增加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
我们不能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版权保护已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并遵循的国际准则,谁想进入国际大家庭,都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这些话,我们现在可以放心大胆地说,但在当时,它很容易被人指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一位学者就被人扣过这种帽子。直到今天,他还清楚地记得当时有人指着他的鼻子厉声斥责时的情景。
那声音说:“你一口一个共同准则,还有没有阶级立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能有共同准则?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能有共同准则?”
我们的学者冷静地回答说:“是的。版权保护就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遗产。在这上面,是不能有姓‘资’姓‘社”之分的。资本主义需要版权保护,社会主义同样必须保护版权。中国的资产阶级没有为我们留下版权保护的遗产,这是历史的遗憾;国外资产阶级建立的版权保护制度,作为世界性的遗产,我们也应当继承、吸收、借鉴。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把社会主义的版权保护制度建设得更好。我们需要资本主义国家保护中国人的版权,同样,人家的版权,我们也必须尊重。”
“你这是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咱们别扣帽子,让历史来检验吧!”
历史的发展证明,学者的意见是对的。
中国的立法者,绝大多数认识到了版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著作权法草案几经修改,最后在它的“总则”第二条中郑重规定——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决定性时刻(1)
· 中国最难产的一部法律问世 · 任建新披露知识产权立法艰难历程 · 关键时刻邓小平力排众议 · 人大常委会表决结果,102: 3 · 万里委员长庄严宣布:“通过”
1990年9月7日。人民大会堂。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最后一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进行表决,是这次常委会会议的第一项议程。
从上午8时30分开始,委员们陆续抵达人民大会堂东门外,然后拾级而上,再转乘一次电梯,走进二楼东侧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会议大厅呈长条状,中间横排的座位是委员席,两侧竖排的座位是旁听席和工作人员席。主席台排在委员席的对面,两侧分别立着两台用于显示表决结果的电视荧屏。主席台上方天蓝色壁布上悬挂着一颗庄严的巨型国徽。一百多名常委面对国徽,将对著作权法草案投上自己的神圣的一票。
表决前那一刻,整个大厅里的气氛显得格外严肃。
著作权法的起草者们,根据各位委员在小组讨论中的态度,默默地计算着著作权法在表决中可能得到的票数。有关人士预测,这次会议将有可能通过著作权法,因为这项法律经受的磨难已经太多太多了;无论从国内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还是从国际上的压力考虑,都没有理由,甚至说没有时间对它久拖不决了。不过,仍有一些同志对这次表决结果抱有谨慎的态度,不肯作出乐观的预测。
著作权法实在太难产了。
所有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都很难产。
著作权法又是其中最后的,最难产的一个。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接受我的采访时,曾经首次披露了知识产权立法艰难历程中的一些内幕。他说:“ 80年代初起草商标法、专利法时,争论就很激烈。尤其是专利法的起草,由于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更是历尽波折。有些学者和一些部门坚决反对,甚至上书中央,痛陈在我国建立专利法律制度的弊端,认为,有了专利法,我们就不能再仿制外国的产品和技术,这对保护民族工业不利,并列举具体数字,证明专利保护弊大于利。”
当时还出现了这样的情景:有的部门的部长在专利法讲座会上拍案而起,说:“如果通过专利法,我就不当部长了!”
也有些部门的局长随之发出抗议说:“如果通过专利法,我就不当局长了!”
由此可见当时辩论的激烈程度。
任建新对我说:“现在看来,那种反对的观点未免片面,但在当时却颇得到一些人,包括一些领导同志的赞同。另外还有些人,他们根本就不相信中国也能搞知识产权制度,认为根据当时我国的组织机构和人才状况,这项制度搞不起来,因而对起草法律持消极态度。为此,专利法的起草工作曾一度被迫中断。”
任建新说:“我清楚地记得,最后是小平同志力排众议,决定继续起草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在关键时刻,他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给予了最有力的支持。由于他的支持,起草工作才得以加快。只是后来由于在具体内容上争议很大,不得不作点妥协,采取二步立法的策略,以减少阻力,力争尽早通过。”
几经波折,1982年8月23日,新的商标法颁布,1984年3月12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现在只剩下一个著作权法了。而这项法律从1979年起草到现在,已经历经十一个寒冬,二十余次修改。
谁都意识到,这部法律很不寻常,它是中国关于精神产品生产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敏感的意识形态的第一部法律。起草工作每进展一步都要触及到重大的思想理论分歧,从立法原则、法的名称,直到每一个具体条款,都经受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强大压力,引起了代表不同利益不同观点者的激烈论争。十一年,风风雨雨,枝蔓横生,几次眼看就要大功告成却风云突变几近夭折。
一位版权专家回顾说,就像足球场上的每一寸草皮都经历了激烈战斗一样,这部法从头到脚都留下论争的印迹。
即使在国务院将这部法律草案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之后,它仍面临着一番曲折。到这一次,人大常委会已经是第五次讨论。
在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上,国务院就希望能够通过这部法律。但是,委员们提出了许多意见,包括一些十分尖锐的意见。第十二次常委会,没能通过;第十三次常委会,又未能通过。到了第十四次常委会,本来以为可以获得通过了,但表决前的摸底情况表明,仍有几十位委员准备投反对票。强行通过是可以超过半数的,但那不符合中国的立法习惯,于是,就拖到了第十五次常委会。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决定性时刻(2)
一部单项法律从起草到通过颁布长达十一年,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是第一次。一部单项法律在人大常委会上审议四次而未能通过,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也是第一次。人们都知道破产法的诞生十分困难,而著作权法诞生的困难远远超过破产法及任何别的法律。
然而,这一次似乎不应当再往下拖了。
全国知识界、法律界盼望这部法律早日出台,一些国家正通过外交途径向我们施加压力,国际社会等待着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大家庭。
从几天的分组审议情况看,大多数委员准备投上赞成的一票。也有一部分委员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人###律委员会在表决前的三天里逐条研究了这些意见,对修改稿又作了一些修改。表决前一天,法律委员会向委员们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可以说,草案修改稿尽可能地吸收了所有委员的意见。
如果说9月7日上午的表决将是这项法律历经长期阵痛之后的分娩,为了这个时刻,有关的“接生”工作已做得相当充分。不仅仅是对草案的紧紧张张修改,也包括各种心理上的铺垫。
人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在大会召开前几天,彭冲副委员长召集在京的部分常委通报了著作权法的修改情况及有关背景。这是不是事前的小范围打招呼会呢?联系到大会期间对草案的临时性的现场修改,这使每个委员都感到,通过这项法律已是势在必然。
9月7日上午9时,全体会议开始。
这次会议将要表决通过六项法律草案及条例,而著作权法律草案的表决排在了第一位。万里委员长从主席台前站起身,宣布:“第一项议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在付表决。”
随之,大厅里的气氛顿时格外肃静。
面向主席台一排排坐着的委员们此时一律地低下头,把目光投向面前那精致小巧的表决器,有的很快伸手去按那上面的键子,显然是已经拿定了主意;而有的则显出片刻的犹豫,显然这是在最后一刻仍面临着选择。
在侧对着主席台和委员座席的几排旁听席上,工作人员和记者们则挺直了脖子,抬头朝委员们望去。记者们等待着抢先发出这条重要消息。工作人员则在期盼自己的成果。而在会场之外,以至在国门之外,恐怕也有许许多多的人在关注着这个具有决定意义的时刻。
没有人站起来公布表决结果。这结果静悄悄地在主席台两侧的电视屏幕上显示出来:赞成:102票;反对:3票;弃权:4票;未按表决器:3人。
万里委员长宣布:“通过!”
我当时就在会场上旁听采访。万里委员长的话音刚落,顾不得会议的其它议程,我就匆匆收起草就的报道离开人民大会堂,直奔处在王府井的印刷厂。当天下午就要付样印刷的报纸已经事先空出了第一版的上半个版,急等着我的消息、侧记,以及由总编辑撰写的评论员文章和由新华社记者拍摄的常委会会场照片。我和我所在的报社都把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出台,作为一个异乎寻常的重大事件来看待,并把会议的报道作为重大报道应急处理。
第二天,所有的报纸都刊登了这一消息。晚上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出了国家版权局负责人的电视讲话。在各省市的电视台,几乎都播出了省长、市长们祝贺著作权法出台的热情洋溢的电视讲话。
一场声势很大的著作权宣传活动在全国拉开序幕。有些城市为此还出动了宣传车沿主要大行巡回广播。
一些国家的驻华机构对著作权法出台的反应比我们还要迅速。当9月7日的午间电视新闻播发中国颁布著作权法的消息后,下午两点,美国驻华大使馆便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拿到法律的中文本。其他国家的驻华经济贸易机构也要求尽快拿到中文本,并很快将文本译成本国文字。
美国政府组织全国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集中研究这部法律,提出几十个问题,并通过外交途径将这些问题交给中国政府。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对这部法律进行研究,提出了一些问题。
由此可见,外国人是如何关注着中国的版权立法。由此也可见,版权保护在当今世界的国际关系中所占的重要位置。
也许国内一些同志一下子还认识不到著作权法出台的深远意义。但在过了若干年之后,站在中国文明发展史的长河上回眸,人们一定会发现,它实在是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它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冲击将是极为强大的。
一篇题为《明天,一个里程碑》的报纸评论员文章就预见到:它将引起一场深刻的思想变革和社会变革。如果不信,等着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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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界的盛大节日(1)
· 乔羽:结束了一个无法可依的时代 · 李准:电影《李双双》的稿酬全交了党费 · 吴阶平:没有著作权保护才是违反社会主义制度 · 李谷一:对那些“李谷二”怎么办?
“今天是中国知识界的盛大节日!”——各界知名人士聚集在人民大会堂,抒发自己对著作权法出台的欣喜之情,反映自己的心声。
这是一个扬眉吐气的日子。
乔 羽: 这部法结束了在著作权问题上一个无法可依的时代,开始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时代。作为中国歌剧舞剧院的院长,我今后要按这个法办事,比如说.剧团要付给作者合法的报酬。(扭头问坐在一侧的李谷一)李谷一,你是轻音乐团的团长,你那个团唱了我多少歌?营业性演出多少次?你得付钱给我。
李谷一: 从明年6月1日起给。
乔 羽: 我知道你们团穷,没钱给我。但我们团组织营业性演出,都付酬给作者,尽管我们也没有钱。向上要钱也得给。
李 准: 我代表作家协会四千多名会员,感谢这部法的制订者们!我自己写作了四十年,第一次看到著作权法,感慨很多。从前,有人老觉得作家拿得多,其实不是那么回事。我写《李双双》得到两千多元稿费,全交了党费。《牧马人》得了一千三百元稿费,《高山下的花环》得一千五百元稿费,分给我的是七百五十元。而这些电影都是两三亿人次看,它的价值是无法估算的。作者才拿多大一点儿?希望管这个事的领导要爱护作家,保护智力创作。我记得,1957年周总理在主持一个会议时,还关心我们每个作家的家庭收入、稿费多少、版税多少。
刘森民: 我们中唱公司和其它音像单位目前实行的是低稿酬。过去,我自己创作的一些歌曲,全国几十种刊物刊载,但只是第一次刊载时得到过稿酬。
孟伟哉: 我的作品被人改编为若干个,没有谁付过报酬,我也一再说不要了。1991年6月1日以后的,那就得再说。
李 瑛: 有的剧作家写的戏,演员说:我给你演就是好的,怎么还要钱呢?歌曲作者听到的也是这样的话:唱你的歌,你就应该很满足了,怎么还要给你钱?这真是一点起码的常识都不知道,法制观念谈漠。所以,这部法是大家渴望已久的。
刘森民: 我们中唱愿意在付酬办法上实行国际通用的原则。过去那些年等于是‘一平二调’,平调了作词、作曲家的劳动。公司平调后并未把钱装进自己兜里,上交了财政部。现在有了著作权法,我们的付酬办法应当跟上。
李 准: 有种说法是,著作权法实行后开支不得了。我觉得,在这一问题上不能算小帐,要有政治家的气度。
厉以宁: 我是研究经济的,来算算这个帐。从经济上讲,国家是不是就吃亏了?不能这样片面地考虑。应分三个层次来谈:一、这个利益是知识分子应该得到的。既然是应该得到的,就谈不上占了谁的便宜、侵犯了谁的利益。二、即使从经济问题本身看,也有个短期和长期的关系问题。短期看,国家要多付一点钱;长远看,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就能提供更多高质量的作品,这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三、对国家整个的经济开放、文化交流有好处。不能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中国不注重著作权。所以,单纯从经济上考虑是不够的。
吴阶平: 通过这个法,非常高兴,但人们又感到太晚了。没有著作权保护,违反社会主义制度,使得分配不公的问题自由发展。人们头脑中没有法的观念。医学界不懂得如何签订合同依法办事。作者之间常常是靠“君子协定”办事。
李 瑛: 知识、知识分子要得到整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尊重,这一点,我觉得在我们国家没有得到落实。有了这样一部法就保证知识的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造成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
孟伟哉: 过去是吃大锅饭,作品出来,是国家的,是党的。对笔墨官司,法院有时也感到很头痛。(扭头朝一侧的吴作人)象吴老的画,被人造了假,卖了。
吴作人: 前不久有一位台胞在琉璃厂花四万元买了署我名的一张假画。甚至在一些国际上有名望的拍卖行,它们刊印的拍卖图录中,也刊登了我的画,差不多百分之八十是假的。著作权法明文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对保护美术家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知识界的盛大节日(2)
尹瘦石: 中国有造假画的传统,明代就有造假画的。北京有那么一批人专门造假画。
李谷一: 这部法的第52条讲到临摹问题,它是否也包括对“声音”的临摹?全国各地有许多模仿李谷一的声音,成为“李谷二”而大赚其钱的。像天津的××,曾模仿得很象。国内有许多人模仿邓丽君唱歌,使你难分真伪。
王立平: 现在音乐家权益受到侵犯的事很多,我们曾粗算了一下,每个人可立案打官司的有三、五十件。多少年来,我们是在没有红绿灯、没有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乱走人行横道。著作权法的颁布填补了一个空白。今天应当是个盛大的节日。
张 锲: 这是作家们盼望已久的事,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又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杨纪珂: 现在的著作权纠纷案增加十分迅速,牵连到许多社会名流、知识分子。由于以前没有著作权法,判决时举不出具体的法律条文,有时越审越乱。现在有了这部法,就有了法律依据。
卢嘉锡: 近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