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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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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史第二十八 

      贞观初,太宗谓监修国史房玄龄曰 :“ 比见前、后《汉 
史》载录扬雄《甘泉》、《羽猎》,司马相如《子虚》、《上林》, 
班固《两都》等赋,此既文体浮华,无 益劝诫, 何假书之史 
策?其有上书论事,词理切直,可裨于政理者,朕从与不从皆 
须备载。” 
      贞观十一年,著作佐郎邓隆表请编次太宗文章为集。太宗 
谓曰 :“朕若制事出令,有益于人者,史则书之,足为不朽。 
若事不师古,乱政害物,虽有词藻,终贻后代笑,非所须也。 
只如梁武帝父子及陈后主、隋炀帝,亦大有文集,而所为多不 
法,宗社皆须臾倾覆。凡人主惟在德行,何必要事文章耶?” 
竟不许。 
      贞观十三年,褚遂良为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太宗问曰: 
 “卿比知起居,书何等事?大抵于人君得观见否?朕欲见此 
注记者,将却观所为得失以自警戒耳。”遂良曰 :“今之起居, 
古之左、右史,以记人君言行,善恶毕书,庶几人主不为非法, 
不闻帝王躬自观史。”太宗曰 :“朕有不善,卿必记耶?”遂 
良曰:“臣闻守道不如守官,臣职当载笔,何不书之?”黄门 
侍郎刘洎进曰 :“人君有过失,如日月之蚀,人皆见之。设令 
遂良不记,天下之人皆记之矣。” 
      贞观十四年,太宗谓房玄龄曰 :“朕每观前代史书,彰善 
瘅恶,足为将来规诫。不知自古当代国史,何因不令帝王亲见 
之?”对曰 :“国史既善恶必书,庶几人主不为非法。止应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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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09· 

有忤旨,故不得见也。”太宗曰 :“朕意殊不同古人。今欲自 
看国史者,盖有善事,固不须论; 若有不善,亦欲以为鉴诫, 
使得自修改耳。卿可撰录进来。”玄龄等遂删略国史为编年体, 
撰高祖、太宗实录各二十卷,表上之。太宗见六月四日事,语 
多微文,乃谓玄龄曰 :“昔周公诛管、蔡而周室安,季友鸩叔 
牙而鲁国宁。朕之所为,义同此类,盖所以安社稷,利万民耳。 
史官执笔,何烦有隐?宜即改削浮词,直书其事。”侍中魏征 
奏曰 :“臣闻人主位居尊极,无所忌惮。惟有国史,用为惩恶 
劝善,书不以实,后嗣何观?陛下今遣史官正其辞,雅合至公 
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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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10· 

                            礼乐第二十九 

      太宗初即位,谓侍臣曰:“准《礼》,名,终将讳之。前古 
帝王,亦不生讳其名,故周文王名昌,《周诗》云:‘克昌厥 
后。’春秋时鲁庄公名同,十六年《经》书:‘齐侯、宋公同盟 
于幽。’惟近代诸帝,妄为节制,特令生避其讳,理非通允, 
宜有改张。”因诏曰:“依《礼》,二名义不偏讳,尼父达圣, 
非无前指。近世以来,曲为节制,两字兼避,废阙已多,率意 
而行,有违经语。今宜依据礼典,务从简约,仰效先哲,垂法 
将来,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两字不连 
读,并不须避。” 
      贞观二年,中书舍人高季辅上疏曰 :“窃见密王元晓等俱 
是懿亲,陛下友爱之怀,义高古昔,分以车服,委以藩维,须 
依礼仪,以副瞻望。比见帝子拜诸叔,诸叔亦即答拜,王爵既 
同,家人有礼, 岂合如此颠倒昭穆?伏愿一垂训诫,永循彝 
则。”太宗乃诏元晓等,不得答吴王恪、魏王泰兄弟拜。 
      贞观四年,太宗谓侍臣曰 :“经闻京城士庶居父母丧者, 
乃有信巫书之言,辰日不哭,以此辞于吊问,拘忌辍哀,败俗 
伤风,极乖人理。宜令州县教导,齐之以礼典。” 
      贞观五年,太宗谓侍臣曰:佛道设教,本行善事,岂遣僧 
尼道士等妄自尊崇,坐受父母之拜,损害风俗,悖乱礼经?宜 
即禁断,仍令致拜于父母。” 
      贞观六年,太宗谓尚书左仆射房玄龄曰 :“比有山东崔、 
卢、李、郑四姓,虽累叶陵迟,犹恃其旧地,好自矜大,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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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11· 

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 
于市贾,甚损风俗,有紊礼经。 既轻重失宜,理须改革。”乃 
诏吏部尚书高士廉、御史大夫韦挺、中书侍郎岑文本、礼部侍 
郎令狐德棻等,刊正姓氏,普责天下谱牒,兼据凭史传,剪其 
浮华,定其真伪,忠贤者褒进,悖逆者贬黜,撰为《氏族志》。 
士廉等及进定氏族等第,遂以崔干为第一等。太宗谓曰 :“我 
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为其世代衰微,全无官宦, 
犹自云士大夫,婚姻之际,则多索财物,或才识庸下,而偃仰 
 自高,贩鬻松槚,依托富贵,我不解人间何为重之?且士大夫 
有能立功,爵位崇重,善事君父,忠孝可称,或道义清素,学 
艺通博,此亦足为门户,可谓天下士大夫。今崔、卢之属,惟 
矜远叶衣冠,宁比当朝之贵?公卿已下,何暇多输钱物,兼与 
他气势,向声背实,以得为荣。我今定氏族者,诚欲崇树今朝 
冠冕,何因崔干犹为第一等,只看卿等不贵我官爵耶? 不论 
数代已前, 只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级,宜一量定,用为永 
则。”遂以崔干为第三等。至十二年,书成,凡百卷,颁天下。 
又诏曰 :“氏族之美,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 
 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古姓, 
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族,或乖礼义之风。名不著于州闾, 
身未免于贫贱,自号高门之胄,不敦匹嫡之仪,问名惟在于窃 
赀,结褵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 
竞结婚姻,多纳货贿,有如贩鬻。或自贬家门,受辱于姻娅; 
或矜其旧望,行无礼于舅姑。积习成俗,迄今未已,既紊人伦, 
实亏名教。朕夙夜兢惕,忧勤政道,往代蠹害,咸已惩革,唯 
此弊风,未能尽变。自今以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娶之序,务 
合礼典,称朕意焉。” 
      礼部尚书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珪曰:“《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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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12· 

有妇见舅姑之仪,自近代风俗弊薄,公主出降,此礼皆废。主 
上钦明,动循法制,吾受公主谒见,岂为身荣,所以成国家之 
美耳。”遂与其妻就位而坐,令公主亲执巾,行盥馈之道,礼 
成而退。太宗闻而称善。是后公主下降有舅姑者,皆遣备行此 
礼。 
      贞观十二年,太宗谓侍臣曰 :“古者诸侯入朝,有汤沐之 
邑,刍禾百车,待以客礼。昼坐正殿,夜设庭燎,思与相见, 
问其劳苦。又汉家京成亦为诸郡立邸舍。顷闻考使至京者,皆 
赁房以坐,与商人杂居,才得容身而已。既待礼之不足,必是 
人多怨叹,岂肯竭情于共理哉。”乃令就京城闲坊,为诸州考 
使各造邸第。及成,太宗亲幸观焉。 
      贞观十三年,礼部尚书王珪奏言 :“准令,三品以上,遇 
亲王于路,不合下马,今皆违法申敬,有乖朝典。”太宗曰: 
 “卿辈欲自崇贵,卑我儿子耶?”魏征对曰:“汉、魏已来, 
亲王班皆次三公下。今三品并天子六尚书九卿,为王下马,王 
所不宜当也。 求诸故事,则无可凭,行之于今,又乖国宪, 
理诚不可。”帝曰 :“国家立太子者,拟以为君。人之修短, 
不在老幼。设无太子,则母弟次立。以此而言, 安得轻我子 
耶?”征又曰 :“殷人尚质,有兄终弟及之义。自周已降,立 
嫡必长,所以绝庶孽之窥窬,塞祸乱之源本。为国家者,所宜 
深慎。”太宗遂可王珪之奏。 
      贞观十四年,太宗谓礼官曰 :“同爨尚有缌麻之恩,而嫂 
叔无服,又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之有殊,未为得礼,宜 
集学者详议。余有亲重而服轻者,亦附奏闻。”是月尚书八座 
与礼官定议曰: 
      臣窃闻之,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 
非从天下,非从地出,人情而已矣。人道所先,在乎敦睦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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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族敦睦,由乎亲亲,以近及远。亲属有等差,故丧纪有隆杀, 
随恩之薄厚,皆称情以立文。原夫舅之与姨,虽为同气,推之 
于母,轻重相悬。何则?舅为母之本宗,姨乃外戚他姓,求之 
母族,姨不与焉,考之经史,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是称舅 
甥之国;秦伯怀晋,实切《渭阳》之诗。今在舅服止一时之情, 
为姨居丧五月,徇名丧实,逐末弃本,此古人之情或有未达, 
所宜损益,实在兹乎。 
       《礼记》曰:“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 
无服,盖推而远之也。”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期,未尝同居则 
不为服。从母之夫,舅之妻,二人相为服。或曰“同爨缌麻 ”。 
然则继父且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轻在乎异居。固知制服 
虽系于名文,盖亦缘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之 
叔,劬劳鞠养,情若所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 
父,方他人之同爨,情义之深浅,宁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 
乃爱同骨肉,于其死也,则推而远之,求之本源,深所未喻。 
若推而远之为是,则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为是,则不可死 
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 
安在?且事嫂见称,载籍非一。郑仲虞则恩礼甚笃,颜弘都则 
竭诚致感,马援则见之必冠,孔伋则哭之为位,此盖并躬践教 
义,仁深孝友,察其所行之旨,岂非先觉者欤?但于时上无哲 
王,礼非下之所议,遂使深情郁于千载,至理藏于万古,其来 
久矣,岂不惜哉! 
      今陛下以为尊卑之叙,虽焕乎已备,丧纪之制,或情理未 
安,爰命秩宗,详议损益。臣等奉遵明旨,触类傍求,采摭群 
经,讨论传记,或抑或引,兼名兼实,损其有余,益其不足, 
使无文之礼咸秩,敦睦之情毕举,变薄俗于既往,垂笃义于将 
来,信六籍所不能谈,超百王而独得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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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按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嫡子妇, 
旧服大功,请加为期;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 
为大功九月;嫂叔,旧无服,今请服小功五月。其弟妻及夫兄 
亦小功五月。舅,旧服缌麻,请加与从母同服小功五月。 
      诏从其议。此并魏征之词也。 
      贞观十七年十二月癸丑,太宗谓侍臣曰 :“今日是朕生日。 
俗间以生日可为喜乐,在朕情,翻成感思。君临天下,富有四 
海,而追求侍养,永不可得。仲由怀负米之恨,良有以也。况 
 《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奈何以劬劳之辰,遂为宴 
乐之事!甚是乖于礼度。”因而泣下久之。 
      太常少卿祖孝孙奏所定新乐。太宗曰 :“礼乐之作,是圣 
人缘物设教,以为撙节,治政善恶,岂此之由?”御史大夫杜 
淹对曰 :“前代兴亡,实由于乐。陈将亡也为《玉树后庭花》, 
齐将亡也而为《伴侣曲 》,行路闻之,莫不悲泣,所谓亡国之 
音。以是观之,实由于乐。”太宗曰:“不然,夫音声岂能感 
人?欢者闻之则悦,哀者听之则悲。悲悦在于人心,非由乐也。 
将亡之政,其人心苦,然苦心相感,故闻之则悲耳。何乐声哀 
怨,能使悦者悲乎?今《玉树》、《伴侣》之曲,其声具存,朕 
能为公奏之,知公必不悲耳。”尚书右丞魏征进曰:“古人称: 
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乐在人 
和,不由音调。”太宗然之。 
      贞观七年,太常卿萧瑀奏言 :“今《破陈乐舞》,天下之 
所共传,然美盛德之形容,尚有所未尽。前后之所破刘武周、 
薛举、窦建德、王世充等,臣愿图其形状, 以写战胜攻取之 
容。”太宗曰:“朕当四方未定,因为天下救焚拯溺,故不获已, 
乃行战伐之事,所以人间遂有此舞,国家因兹亦制其曲。然雅 
乐之容,止得陈其梗概,若委曲写之,则其状易识。朕以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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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多有曾经受彼驱使者,既经为一日君臣,今若重见其被 
擒获之势,必当有所不忍,我为此等,所以不为也。”萧瑀谢 
曰:“此事非臣思虑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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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农第三十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 :“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 
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 
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屡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 
可得乎?”王珪曰 :“昔秦皇、汉武,外则穷极兵戈,内则崇 
侈宫室,人力既竭,祸难遂兴。彼岂不欲安人乎?失所以安人 
之道也。亡隋之辙,殷鉴不远,陛下亲承其弊,知所以易之。 
然在初则易,终之实难。伏愿慎终如始,方尽其美。”太宗曰: 
 “公言是也。夫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 
则人苦。朕所以抑情损欲,克己自励耳。” 
      贞观二年,京师旱,蝗虫大起。太宗入苑视禾,见蝗虫, 
掇数枚而咒曰 :“人以谷为命,而汝食之,是害于百姓。百姓 
有过,在予一人,尔其有灵,但当蚀我心,无害百姓。”将吞 
之,左右遽谏曰 :“恐成疾,不可。”太宗曰 :“所冀移灾朕 
躬,何疾之避?”遂吞之。自是蝗不复为灾。 
      贞观五年,有司上书言 :“皇太子将行冠礼,宜用二月为 
吉,请追兵以备仪注。”太宗曰:“今东作方兴,恐妨农事。” 
令改用十月。太子少保萧瑀奏言:“准阴阳家,用二月为胜。” 
太宗曰 :“阴阳拘忌,朕所不行。若动静必依阴阳,不顾理 
义,欲求福祐,其可得乎?若所行皆遵正道,自然常与吉会。 
且吉凶在人,岂假阴阳拘忌?农时甚要,不可暂失。” 
      贞观十六年,太宗以天下粟价率计斗值五钱,其尤贱处, 
计斗值三钱,因谓侍臣曰 :“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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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既属丰稔若斯,朕为亿兆人父母, 
唯欲躬务俭约,必不辄为奢侈。朕常欲赐天下之人,皆使富贵, 
今省徭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则富矣。敦行 
礼让,使乡闾之间,少敬长,妻敬夫,此则贵矣。但令天下皆 
然,朕不听管弦,不从畋猎,乐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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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十一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 
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 
法司核理一狱, 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 
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 :“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 
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 :“古者断狱, 
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 
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 
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 :“比有奴告主谋逆,此极弊法, 
特须禁断。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终将与人计之;众计之 
事,必有他人论之,岂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 
令斩决。” 
      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 
涉妖妄,诏令鞠其狱。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 
太宗许将宽宥。蕴古密报其旨,仍引与博戏。治书侍御史权万 
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既而悔之,谓房玄龄曰: 
 “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 
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 
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 
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 
岂是道理。”因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 
五覆奏,自蕴古始也。又曰 :“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 

…  22…

贞观政要                                                               ·119· 

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 
      蕴古,初以贞观二年,自幽州总管府记室兼直中书省,表 
上《大宝箴 》,文义甚美,可以规诫。其词曰: 
      今来古往,俯察仰观,惟辟作福,为君实难。宅普天之下, 
处王公之上,任土贡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是故恐惧之心日 
弛,邪僻之情转放。岂知事起乎所忽,祸生乎无妄。故以圣人 
受命,拯溺亨屯,归罪于己,推恩于民。大明无偏照,至公无 
私亲。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礼以禁其奢,乐以 
防其佚。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四时调其惨舒,三光同其 
得失。故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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