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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选的八年抗战-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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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丽水市都连区碧湖镇农民徐丙翠嘴唇、牙床全部烂掉,仅剩下三颗牙齿 ,半个世纪以来她只能喝稀饭,菜得捣成泥状才能下咽,嘴成了一个洞,说话再也没人能听懂;江山市农民江昌友至死都大睁着一双眼睛,他从二十一岁感染了炭疽,双腿腐烂,整天痛得浑身颤抖,住在一间又黑又潮的老屋里,腐臭的味道让全村人躲得远远的。
  活着,整日饱受伤痛折磨,死去,死了都不能瞑目。这就是中国受害者的现实生存。
  细菌武器——人类至今无法应对的邪恶。对于日本的细菌战推行者来说,细菌武器是“小国对付大国有效的、制胜的武器”。鼠疫以其传染和死亡之烈为人惊悚;炭疽菌以其迅速繁殖,使人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永世不灭而让人胆寒。所有这些都是针对平民的谋杀。
  从参与细菌战攻击的日军指挥官之一泽田茂中将战后公开的日记中人们得知,这位虽然在战役中下令对中国平民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的人,却对实施细菌战心存疑虑。他在日记中写道:“(我)明确表示了反对(实施细菌战)的理由,这将在中日关系上留下百年伤痕。”接着他又写道,“以这些山野田间的百姓的性命为代价,什么好处也不会有。”
  泽田茂当年一直质疑细菌战的大规模、无分别地对一切生灵的杀戮。日军所到之地,细菌横扫之后,所有的生灵都横遭厄运,对于占领方来说,一片被污染的焦土并不是一件好事。
  据日本防卫厅资料,日军也受到了细菌武器的伤害,战役后期,日军13军疫病人数突增为前期的五六倍,至战役结束,达10000人。
  2000年,克林顿政府为检验美国大城市在生物武器攻击下的防御能力,举办了一系列演习,演习的结果是现代城市不堪细菌武器的攻击,人们在挟持着现代技术并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仍然表现出慌乱和不知所措。美国中西部大城市丹佛在假想的鼠疫攻击下,不到一个星期,丹佛以及整个科罗拉多州的卫生医疗体系临近崩溃,大传染病爆发,所有的医疗资源都告急,社会公共卫生系统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于是只好提前结束演习。迄今为止,对生物武器的攻击,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说能够有办法抵御,能够保证国民无虞。美国这次慌乱就是一例。
  但是细菌武器的危害远没有像原子武器一样得到世界的认同,对于六十年前日军在中国犯下的罪恶还没有在事实层面上调查清楚,对于日本政府来说,至今仍然没有承认细菌战犯罪,细菌战犯罪的最核心的秘密还被日本政府深深锁闭着。细菌战还继续上演着揭露与掩盖的较量。
  细菌武器——人类至今仍没有完全认识的武器。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医学伦理学史》第53章中,提出了一个被国际(包括中国和日本的)社会一直忽视了半个世纪之久的细菌战对于人类伦理和道德的挑战。这种对社会集体伦理道德的伤害因为一直被抵赖、被掩盖、被忽略、被遗忘,而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修复,所以它所涉及的一切直指今天的人类生活。
  《医学伦理学史》这样写道:
  比起纳粹医生在二战中的行径来,日本医生在1932至1945年间所犯下的暴行在邪恶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他们并没有因此受到类似纽伦堡那样的审判。美国政府打着国家安全的旗号与石井达成了一笔交易:赦免石井及其相关人员,以换取他们在实验中获取的资料。由于美国人的包庇,这个问题根本没有写进1946至1948年由美国主持的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战犯审判日程。那些犯下这些罪行的日本医生,包括石井本人,远没有受到指控或遭到鄙弃,反而得到了日本和美国政府的庇护。靠着在“死亡工厂”进行的人体实验所获得的资料,在战后的日本,这些医生中的许多人得以在日本皇家健康研究所和一些医学院校里担任高级研究员和管理官员的职务,继续从事这个令人崇敬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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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战:一场没有结束的战争(2)
无论如何,日本人的生物战计划和人体实验仍然是“被遗忘的暴行”,更准确地说,是被加害者抵赖、被同谋者掩盖、被国际社会忽略的暴行。日本政府从来没有认真地面对历史,反而对战争和战争犯罪采取了“三不政策”:不承认侵略,不忏悔不道歉,不对受害者做出赔偿。美国政府从未正式地承认曾经包庇日本医生所犯下的战争罪行,更未为此道歉和赔偿。
  尽管这些医学暴行与现代医学以及生命伦理学有着显而易见的关系,但长期以来,东亚医学伦理学界乃至整个国际医学伦理学界对此却关注甚少。这与西方对纳粹医学暴行的大量历史和伦理研究相比,反差尤为强烈。半个多世纪以来,这个问题在日本,甚至在中国,都被认为与当代医学和医学伦理学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直到二十一世纪初,在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地区)还没有发表过任何对日本医生的暴行进行深入系统伦理研究的中文成果。医学伦理学在中国大陆几乎所有的医学院校都是一门必修课程,医学伦理学的教材多达数十种。然而,在这些教材中,对这个问题几乎都没有讨论,大多甚至提都没提及到。
  细菌战对于人类伦理的伤害的命题在事隔六十年后才被提出来本身就大有深意。认识的缺位导致了整个世界对细菌战的集体冷漠,细菌战被定位为日本民族对中华民族的犯罪,而没有上升到反人类的高度,于是整个人类社会也不可能就细菌战形成共识,人们没能意识到这种杀戮方式一天得不到清算,恶魔就随时随地有重返人间的可能。
  追问和思考虽然晚了六十年,但每一个诘问都深沉有力:
  是何种历史、社会文化和医学环境导致了〃死亡工厂〃的建立并且让医生们放弃了反抗?
  这些暴行给当今的医学伦理学,尤其是东亚(包括中国)的医学伦理学界提出了何种挑战?
  借鉴相类似的德国经验,如何从历史中吸取教训?
  我们为什么要重提过去的暴行?
  美国人在评价这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时为何如此偏袒?
  能否用〃那是战争时期〃的观点来为此种暴行辩护并证明医生的行为正当?
  “医乃仁术”是东亚医学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当医学在日本人的“死亡工厂”里成了民族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奴隶后,这显然违背了“医乃仁术”这条植根于儒家思想的古老的东亚医学伦理学准则。
  历史表明,最可怕的暴力莫过于国家和集体暴力,而日本医生的非人道试验是20世纪国家和集体暴力的典型例子。这不仅是某些日本人对中国人施暴的例子,更是某些人以非人道的方式对待另外一些人的例子。国家和集体暴力在世界许多地方存在,包括中国。将日本医生的人体实验暴行视为国家和集体暴力的一个典型例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从总体上了解所有反人类的国家和集体暴力,当然也包括发生在20世纪中国的种种国家和集体暴力。
  在中国,细菌战是历史也是现实,更是一场持续了六十年的至今还没有结束的战争。
  血淋淋的现实,让王选产生了一个关于赔偿基金的想法。细菌战诉讼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使诉讼胜诉,也仅仅是解决那一小部分人的问题。福冈劳工案在上诉到福冈高等法院以后获得了胜诉,这是一个全面的胜诉:即日本公司要道歉和赔偿,一个都不能少。这是很鼓舞人心的一次胜利。当然,这次胜诉也涉及到赔偿的问题,日本公司只会向提起诉讼的劳工进行赔偿,而不可能向全部劳工进行赔偿。那么建立一个赔偿基金就显得尤为重要。即希望通过一种途径,制定一个一揽子解决计划,日本政府和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一个赔偿基金,向中国所有的战争受害者进行赔偿。当然,这里需要对受害者的身份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确认。
  

中日战争遗留了什么问题(1)
承认事实,但不赔偿不道歉,这是日本政府一贯以来的态度。细菌战诉讼是这样的结果,几乎所有的对日诉讼都得到了这样的结果。
  日本法庭的判决理由有三:
  一是“国家无答责”。日本政府主张细菌战诉讼辩护团基于的细菌战违反《关于陆战的法规、惯例的条约》(即《海牙条约》)和《关于在战争中禁止使用窒息性气体、毒性气体或类似气体以及细菌学手段的协定》(即《日内瓦协定》),乃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定,个人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也就是说,作为个人,国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提出救济的权力。而作为日本的国家的责任,因为1947年日本才有《国家赔偿法》,而细菌战发生在1947年之前,所以不用赔偿。
  二是时壁。日本政府认为:“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如果自从发生非法行为起经过二十年,赔偿请愿权应在法律上作废(即二十年忌避期)。”而细菌战发生到诉讼,已经过了二十年期限。
  三是日本和亚洲(包括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已经解决。
  这三条理由成了日本政府以不变应万变的法宝,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什么诉讼它都可以躲在这三条理由筑就的堡垒里。
  原告辩护团团长土屋公献对日本政府的理由进行了驳斥,他说,我们是站在超越时空的正义的公平的立场,期待着有良心和勇气的判决。但判决并没有达到我们所期待的最高目标,这不仅使我们大失所望,而且激起了原告以及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恨。他认为“法庭使用陈旧的法律理论并固执已见,缺乏以正义、公平为依据的主见”。
  诉讼团在再次确定上诉之前制定了努力的目标。
  第一、通过胜诉告慰受害者的在天之灵,恢复其被践踏的尊严,同时唤起日本政府的反省。通过使其真诚的谢罪和实施对受害者个人的赔偿,恢复中国以及亚洲人民对日本的信赖,这才是谋求和平、实现友好关系的条件;通过公开审判,可以弄清楚过去被掩盖的历史真相。同时,通过旁听者和传媒的对外宣传,纠正错误的历史认识;通过法庭做出的有良心和勇气的判决,可以认识日本司法的健全性和法庭的正义性。一旦(日本)国家司法机关经过证据调查对细菌战的事实进行认定,这一认定就具有绝对的权威,以后任何人也不能否定、歪曲和掩盖事实真相。
  日本为什么可以不道歉不赔偿,为什么可以不理会亚洲人民清算战争遗留问题的呼声?
  细菌战一审判决败诉后,世界的各大媒体都发出了声音。
  2002年8月29日《朝日新闻》发表题为《不去正视历史就能解决问题吗》的社论,社论说:    
  通过国家对731部队细菌战诉讼所持的态度,再次深深的感到我们日本人必须马上停止无视过去历史事实的行为。
  围绕731部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中国大陆实施的细菌战,东京地方法院在驳回了中国的原告们要求日本国政府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在判决中也将细菌战作为历史事实给予了认定。这在司法判决上尚属首次。
  然而奇怪的是,对于731部队是否展开了细菌战的问题,政府却既没肯定也没有否定。而是将事实是否存在问题搁置起来,在诉讼中始终坚持了日本没有赔偿责任的法律意见。
  直到现在政府还在国会中坚持:“没有能够证实具体活动情况的资料”,对有关731部队的问题装做不知道。
  但是,对于并不遥远的过去的重大问题,国家放置不理是不能允许的,不澄清事实,是对国民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样的话,不仅周边国家,世界上其他国家也会对日本不信任。
  2002年8月29日《琉球新闻》的社论说:
  在由细菌战的被害者直接提起的诉讼中给予承认还是首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次的判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于存在对上述事实进行否定、歪曲、隐瞒的动向,所以这次判决就显得更为重要。“该谢罪的就要谢罪,该赔偿的就要赔偿”,这才是承担战争责任的正确方法。
  2002年9月11日,美国《时代》杂志评论说:
  在否认几十年后,日本终于开始承认731部队犯下的暴行。8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法官岩田针对1940年至1942年细菌战中180名中国受害者提交的诉讼,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结果。
  北大历史系徐勇梳理了中日问题,他说,上个世纪的80年代,国内还没有提到战争遗留问题这个概念,那时候是一片友好的声音,好像战争已经离我们很遥远了。
  直到90年代遗留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1995年讨论进一步深入,重庆大轰炸、南京大屠杀、731部队、细菌战、劳工问题等等日军在中国广泛地区的战争犯罪才得以揭开。
  中日战争究竟遗留了什么问题?
  《抗日战争研究》主编荣维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的阐述,他认为最重要的有两条, 第一是对战争性质的评判。1945年12月,日本众议院通过《关于战争责任的决议》,其中确认日本发动战争“违反了国际法规,犯下了残虐的刑事犯罪”。1951年,日本政府与美国等国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之第11条明确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同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这表明,关于战争的性质所属问题当初已经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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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战争遗留了什么问题(2)
但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日本社会即开始涌动否认战争侵略性质的暗潮。1972年,否认南京大屠杀事实的言论首次出现;1978年,东条英机等十四名甲级战犯的灵牌被秘密摆进靖国神社,并受时任首相的福田纠夫参拜;八十年代发生教科书事件;进入九十年代,随着“自由主义史观研究会”的成立和《大东亚战争的总结》的出版,日本右翼朝野合流,在历史认识方面明显地形成了一股强大的逆流。于是,基于史实认证的战争性质的评判,成为战争遗留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本是侵略还是“进出”或“进入”、是“解放亚洲”还是建立日本殖民地统治、东京审判是否公正等问题,成为战争性质评判的焦点问题。
  第二是战争责任的清算。按照国际法实施的一般形式,东京审判理应完成战争责任的清算。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清算并没有完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出现的中国战时受害者在日本提出的战争赔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人民清算日本战争责任的要求。这种要求得到了日本正义人士的积极支持。中国政府在“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处理中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下,多次督促日本政府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却未得到日本政府的积极回应。于是,中国人民战争受害事实的认证和对加害者的清算,又成为战争遗留问题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荣维木认为,战争遗留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
  而不论是战争性质的判别还是战争责任的清算,都缘于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搞清历史,在历史事实一致的基础上,争论的双方才能够有对话的前提。
  个人永远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人权,这是人类文明的标尺。
  

中国人有没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对日民间诉讼从一开始就面临一个难题: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具不具备法律基础?换言之,从国际法上讲,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可不可以对日索赔?日本政府抛出的不道歉不赔偿的理由是否可以行得通?
  前往法庭作证的中国法学专家管建强在法庭上提出“民间的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具备法律基础”。有人认为这是中国首次彻底地从法学角度看待民间对日索赔。王选为管建强所做的研究和出庭作证流下了眼泪。她觉得自己终于有了来自中国国内的学者的支持,而这种支持直指对日索赔的核心问题。
  管建强在法庭的发言为一个半小时。首先是原告诉讼团向他提问,接着是日本方面律师提问。日本律师的第一个问题就问:“中国是否放弃了民间索赔的权利?”管建强的回答非常简短:“当然没有!”
  管建强对于这个问题,已经形成了几十万字的法律专著,管建强曾在日本留学,研究方向是国际法。管建强在广泛研究国际法的基础上,从三个层面陈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个层面,中国从大局出发,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曾声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索赔,但政府放弃不等于全部放弃,并未包含民间也放弃了此权利。1995年3月,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时的国家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发表了“在日中共同声明中所放弃的是国家间的赔偿,并不包括个人的赔偿请求,个人赔偿请求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不应予以干涉”的讲话。中国政府认为中国民众有要求赔偿的的权力,中国和日本之间,只是放弃了国家间的战争赔偿。而历史发展到1945年后,世界上大多数的战后条约都把国家赔偿权与民间赔偿权划分开了,国家赔偿权不包括民间赔偿权,这已是惯例。
  第二个层面,根据我国宪法,政府如果要代表民间放弃赔偿权,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但全国人大从未通过这样的决议。
  第三个层面,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个人基本权利的维护,有些权利比如公民个人的战争索赔权,是没人可以剥夺的。“没人可以剥夺这种权利!”管建强的声音掷地有声。
  让王选感慨的是,国内以往谈到民间对日索赔,往往从政治上谈得多,从民族感情上谈得多,大道理多,但很少有学者真正从法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而事实上,民间对日索赔最需要的,就是这种法理上的依据。王选说,她曾在国内找过不少法学界学者,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意义不大,劝她放弃。
  细菌战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宣布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就表明了中国政府的立场:“二战期间,侵华日军以惨无人道的手段,大量实验和使用细菌化学武器,残害中国人民,这是铁的事实。日方应采取对历史和现实负责的态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这段历史。”
  日本律师荻野淳也从法理层面上支持中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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