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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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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就提出货到付款的要求,我们也不会购买该鱼粉厂的鱼粉。尽管如此,我们毕竟购买了原告的鱼粉,我们愿意想方设法,借钱或者贷款,在短时间内付清货款。但对于延期支付货款,而为原告支付利息的原告诉讼请求,我们不能接受。因为原告的这种要求没有依据。况且,原告又没有事先声明。关于原告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没有声明要货款利息的事,原告法人代表杜××可以证实,他也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另外,还有双方签订的一份购销鱼粉合同为证。本合同复印件附后。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附:一、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二、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市××养鸡场

    法定代表人:孟××

    ××××年×月×日
诉讼指南 法律有规定上诉不加刑(1)
    被告人杨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他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我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我从轻处罚。可是,县法院的判决没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依照这条规定,对我从轻处罚。”

    法律聚焦:上诉

    所谓上诉,就是具有上诉权的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在判决或者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候,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审理,并予以改判的诉讼请求。

    提出上诉,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上诉一提出,不管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有错误,都必须立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案例警示:

    (1)上诉人的资格

    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不是所有人都有上诉权的。这和人们遇到了腐败现象,人人都有反腐败的举报权不一样。对于哪些人有上诉权,根据案件不同,法律做出了不同规定。

    第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3种,一种是公诉案件,另一种是自诉案件,还有一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在公诉案件中,只有被告人有上诉权,如果他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也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被告人不同意,他们没有上诉权;如果被告人同意上诉,则作为被告人本人上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没有上诉权。尽管被害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十分关注,如认为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上诉。

    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权提出上诉。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只能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没有资格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人,他既可以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也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果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人,那么,他也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第二,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具体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上诉费

    按照规定,刑事案件的上诉不交上诉费。不管是公诉的还是自诉的,都不交纳诉讼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不交诉讼费。

    除此以外,不管是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只要上诉,都必须缴纳诉讼费。上诉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与第一审收费标准相同。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时候预交;如果双方都上诉,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7日内,仍然不预交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上诉方法

    上诉人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和诉讼费以后,再将其转给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连同该案的全部卷宗一起报送给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不能越过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向其他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没有选择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权利。

    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是10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是5日。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来确定。

    民事案件上诉期限是15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是10日。

    行政案件上诉期限是15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是10日。

    不管是哪种案件,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不服,也必须执行,不能再提出上诉。

    (4)上诉状的制作

    各种案件的上诉状,都属于诉讼文书,其格式最高人民法院有统一规定。写上诉状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来书写。上诉状一般分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首部。在这部分里,写明上诉状的标题,一般是写“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等,也可以直接写作“上诉状”。随后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这之后,写明案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或者裁定的时间、文书的字号以及判决或者裁定的名称,做上诉的表示等内容。这一段一般可以表述为:“上诉人因为×××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号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第二,上诉请求。这一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只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这一部分要一针见血地提出,不能含糊其辞。

    第三,上诉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上诉状与起诉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起诉状是全部论说对方当事人怎样无理、怎样违法,而上诉状是写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哪些问题上存在错误。上诉状不是起诉状的改头换面,它的指向是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对起诉状的照抄照摘,这就不能被上一级人民法院所采纳。总之,上诉理由部分,既要有事实根据,又要有法律依据。上诉状写得好不好,不在于篇幅的长短,也不在于用词是否有力,而在于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有证据。如果有确凿的证据,或者是能够有力地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确认的证据不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违反了国家的哪一条法律,这样的上诉状才有力量。

    第四,尾部。在这一部分里,要写明致送法院的名称,即在“此致”之后,另起一行顶格写“×××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等。接着写明附项,具体写明本上诉状的副本多少份,附证据多少件,还有证人名单等情况。最后写明上诉人的姓名,并且要盖章,注明制作本上诉状的日期。××××年×月×日
诉讼指南 法律有规定上诉不加刑(2)
    说一千,道一万,不如拿出实例看一看。为了使读者能够写出规范的上诉状,现提供一份刑事案件的上诉状范例,供读者参考。至于民事案件的上诉状、行政案件的上诉状,在格式上与刑事案件的上诉状大致相同。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捕前住××省××县××乡××村。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同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年×月×日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对我的量刑,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认定我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判处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我按照法律的规定从轻处罚。

    上诉理由

    ××××年×月×日在××地点发生的抢劫出租车,并且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案件,是我所为。但是案发以后,在公安机关还没有侦破此案的时候,仅仅因为我的行迹可疑,就用电话通过村委会传唤我到公安机关说清情况。我到公安机关以后,公安人员对我进行了思想教育,宣传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我相信了他们的宣传,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我如实供述了我的全部犯罪行为,并且提供了一些相关证据。我的这些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供述的。在供述了我的犯罪事实以后,公安机关才对我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我第一次供述我犯罪行为的时间,公安机关有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对我拘留、逮捕的时间,也应该有拘留证、逮捕证在案,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这一事实。

    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我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我在交代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以后,“在一审判决以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我的行为属于自首。而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认定我具有自首情节,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我所作出的判处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我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这一事实调查清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定我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对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依法对我从轻处罚。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李××

    ××××年×月×日
诉讼指南 诉权不可滥用风险尽在其中
    陈先生借给朋友周先生200万元做生意,二人约定分两年还完款,每年偿还100万元。第一年到期后,周先生未按时还款。当其正欲与陈先生协商延期还款一事时,陈先生已先行一步将其告到法院。陈先生怒斥周先生不守信用,欲收回自己出借的200万元借款。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周先生还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只判周先生偿还已到期的100万元借款,诉讼费仍按200万元的诉求计算,约2万余元。因陈先生的诉求只获得一半的支持,所以他得相应地承担一半的诉讼费,陈先生为此懊悔不已。早知如此,起诉时只要求对方还已到期的100万元即可,那样自己的诉讼费就一分也不用掏了。

    法律聚焦:诉权

    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主体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权利。对原告来说,就是起诉的权利;对被告来说,就是通过应诉进行答辩、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说,是要求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即胜诉权;对被告来说,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的答辩,提出事实和法律根据,反驳原告主张,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甚至提出反诉,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部分或全部败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是法院对民事争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法院对民事争议经过审理,如果查明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或根本就未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只能判决其败诉,而不能裁定驳回其请求。如果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是有根据的,则应依实体法的规定,判决其胜诉,满足其主张。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2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本案的周先生只是部分违约,而陈先生却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法院当然不能支持了。因此,陈先生要求周先生返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当,他要为自己随意扩大的诉讼请求范围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例警示:

    (1)正确行使诉权,避免诉讼风险

    应当提倡用法律解决问题,但这不等于说,动不动就可以到法院告一状,不是说可以轻易打官司。诉讼不是斗气,不是整人,而是一种理性维权活动。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危言耸听,夸大损害后果,否则,不仅实现不了诉讼的初衷,还会为不理智的诉讼要求买单,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费用。所以,诉讼也是有风险的活动,避险的方法之一就是诉讼请求不能离谱,不能没根据,不能太随意。诉讼不是报复手段,不是泄恨的渠道,无理诉讼是要支付成本和代价的,诉讼维权来不得半点虚假和心存侥幸。

    (2)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

    纠纷的解决有许多途径,诉讼只是其中一种。当事人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调解、仲裁等方法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效果也不错,效率也更高。当然,这些非讼方法也还由当事人根据需要来衡量选择。不过有些人怀有诉讼情结,一有纠纷马上诉讼,要知道诉讼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它需要的时间长,投入的精力大,还可能承担诉讼风险,结果往往难遂人意。所以,行使诉权要慎重,看看自己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有无充分的证据,避免因轻率起诉和随意的诉求使自己置于尴尬、被动的境地。

    (3)无理的诉讼当止,无据的诉求免提

    诉讼当有理性心态,不能胡搅蛮缠。无理无据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当事人也不必太劳神耗力纠缠不休。过于偏激、固执,受伤的终究是自己。法律是公众的规则,不会迎合某个人的需求,由不得个人喜欢还是不喜欢,接受还是不接受。不管是有利还是不利的结局,都应承受和面对,这就是法律。法律充满了钢性和理性,人也应学会以法律的眼光去看问题,去理解现实的社会。
诉讼指南 重复起诉不可恶意诉讼可恶
    小胡与上海一家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作开发玩具加盟店。此后,小胡在未取得玩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又将加盟店及合作合同整体转让给第三人小沈。小胡向被告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其再转让行为有效。法院判其败诉,小胡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案件本应就此终结。不料,小胡又以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到合同签订地的另一个区法院起诉,并提供了错误的玩具公司地址,导致法院送达被告多次无着。此案在审理中,第三人小沈提出异议,并递交了原来两级法院的判决书,承办法官调查发现,小胡有恶意诉讼的企图,遂依法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聚焦:恶意诉讼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的权威性判定。它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结果。民事判决的实质,是确认权利或法律事实。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也要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以移送强制执行,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或再行上诉。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拒不接受和履行生效判决,隐瞒既判事实,欺骗法院重复起诉或滥用诉权的行为。

    目前,有些当事人输了官司后,不甘心失败,换个法院再打官司,这种重复起诉行为便形成了恶意诉讼。这种行为是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冒犯了法律尊严,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是典型的、无理的缠讼行为,实不可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当事人故意隐瞒生效裁判的真相,更换法院反复起诉、缠讼的恶意诉讼行为,笔者认为,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视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案例警示:

    (1)对法律不可心存不敬

    法律是国家专政的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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