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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坐牢--美国联邦监狱揭密-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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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办?我一时没了主意。皮特在饭店的房间里,一会躺在床上,一会又站起来,在房间里踱着步子。突然他眼睛一亮,哈哈大笑起来。他说可以以再次请求法官对王诚勇保释的形式将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提出来。我们在文件的抬头写上了法官的名字,但是没有马上把它送给法官,而是先把它传真到了史密斯的办公室,并附了一封短信。表面上是征求史密斯的意见,同时又摆出一副这些意见如果你不提我们就要提了的架势,无非是想促使他重视和采纳我们的意见,并且尽快向法官提出。
  此次美国之行我们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搜集了有关的证据,见到了涉案人员,也提出了我们的意见。但案件离审判和结案还会有一段时间,我不可能在美国一直等下去,决定先回国。
  “你敢肯定吗?”
  听说我们要走,史密斯邀请我们一起吃晚饭。下班后,他领我们到哈得逊河边的一家意大利餐馆,找了一张露天的桌子坐了下来。通过几天来的接触,史密斯对我们的戒心已有稍许解除。他告诉我们,他是牙买加人,法学院毕业后考了美国律师资格,在纽约开了一家事务所。他做诉讼已经十一年了。这次被法官指定为王诚勇的辩护律师。
  我知道,法院为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指定的律师对被告人来说是免费的,但对律师来说是有偿的。不过据说报酬低得可怜。甚至低于在麦当劳做汉堡包的雇员。有的州规定,为刑期20年以内的重刑罪辩护,每一个案件的收入不得高于165美元;超过20年的,每件收入为575美元;为死刑犯的辩护,收入会多一些。可想而知,这么低的收入,法律服务的质量自然会大打折扣。
  但史密斯则强调说他不是一般的公共辩护律师,而是在一个特别名单上供法官指定的律师,由检方按小时付费。他告诉我们,这件案子在美国很有影响,一开始就引起了媒介的关注。案子能分配给他也很意外。他对打赢这场官司很有信心。谈话间,他也流露出对我们介入的担心,担心我们会抢了他的“戏”。我对他说,“我们来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你,配合你打赢这场官司。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我们不会宣传。案件结束以后的宣传也主要在华人范围内。”
  “你敢肯定吗?”从他的表情看得出他对我的话将信将疑。
  “我肯定。”
  “好吧。如果开庭,我会向法官申请让你坐在辩护席上,你得帮我稳住王,他太好冲动。你是律师,你知道该怎么应付。”
  五月中旬的纽约,虽然白天已经有些炎热,但傍晚又是在水边,凉风习习,十分惬意。我们眺望着河中船只的阑珊灯火,品尝着意大利的海鲜,听着从餐馆里传出来的意大利音乐,谈论着各自事务所的情况等一些轻松的话题。
  在肯尼迪机场,我给王诚勇发出了一封信,提出我认为现在不宜换律师的理由,希望他能慎重考虑。
  在回国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继续向史密斯强调并进一步深入阐述我们提出的动议理由,特别是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理由,这是皮特特别重视的。根据美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可以通过提供该证人的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击或者支持。我们告诉史密斯,我们可以向他提供有关证人吴弘达个人人品方面一贯说谎造假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希望他能将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录音带、录像带,保罗和阿鲁巴董事的背景材料,与对王诚勇起诉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以及法院的任何通知和决定向我们提供。我们还希望他提出动议以后将动议意见寄给我们。
  吴弘达其人六月中旬,湖北武汉。
  在武汉市中级法院,我说明来意以后,诉讼档案馆的工作人员给我找到了吴弘达的刑事案卷。吴弘达于1995年8月就在这里的法庭上因犯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被合并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我翻看着厚厚的案卷,对吴弘达其人有了初步的了解。
  吴弘达还有一大堆的别名、化名:哈瑞吴(HURRY WU)、亨利吴(HENRRY WU)、彼得吴(PETER WU),他1937年生于上海,籍贯是江苏省无锡市,其父在解放前是一家银行的高级职员。八个兄弟姐妹中,他排行第三。他从小在上海的教会学校读书,1950年考入北京地质学院。他喜欢打垒球,曾在1956年入选北京垒球联队并获得全国大学锦标赛冠军。1957年被划为右派,后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解除劳动教养后在北京清河农场就业。后又被疏散到山西王庄煤矿。1978年获得平反后调到山西平遥县财经学校任教,1980年调到武汉地质学院任教。1985年申请赴美探亲滞留未归,后加入美国国籍。吴在美国成立了“劳改基金会”,专门从事对中国的劳改制度的研究,并多次到美国国会作证,攻击中国政府侵犯人权,要求美国制裁中国。
  1991年到1994年期间,吴弘达多次以访友、旅游、经商等名义进入中国,携带隐蔽的照相器材,先后到山西省霍州监狱、阳泉第二监狱、上海市劳动钢管厂、上海市华东电焊机厂、新疆幸福城监狱、夏哈里克监狱、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寻机刺探监狱的设施、布局、劳动场所、监狱管理情况,窃取机密文件,并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吴弘达还身着警服,混入青海省塘河监狱,冒充警察,出入监管区域,四处拍摄。1995年8月当吴弘达与境外某新闻机构记者化名从新疆霍尔果斯口岸再次进入中国时,被边防机关抓获。
  在案卷材料中,还发现有关吴弘达在四川华西医科大学以考察肾脏移植为名,对医院的手术过程进行拍摄,然后将该片在国外电视台播放,并以此污蔑中国进行死刑犯器官移植。
  六月中旬,四川成都。
  四川华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目击证人,又向我描述了吴弘达的另外一幕表演。
  1994年4月的一天,一对不速之客来到华西医大第一医院。男的五十多岁,宽大的额头,鼻子上架着一副深度眼镜,饱经风霜的皮肤显得有点松弛。从他的外表和说的普通话可以断定他是中国人。女的显得比男的年轻得多,从她的黄头发、高鼻子,灰眼睛可以知道她是一位外国人。他们自称是美籍华人,是夫妻。递上的名片表明男的是美国阿拉巴马州某大学古代史系主任吴彼得教授,女的是该系的讲师苏珊罗伯茨。他们说女方的舅舅患有肾脏疾病,需要做肾移植手术。由于患者是亚裔血统,想在中国选择亚洲人提供的肾。同时他们还出示了一份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肾脏科主任对一位患者,就是女方舅舅的病历情况的证明。他们说,此行的任务就是帮助她舅舅了解并联系在中国进行肾移植的事情。他们还要求参观医院设施和手术的情况。
  了解了他们的来意,院方对他们热情接待。在院外事科长武科长的陪同下,泌尿科的李大夫、科主任杨大夫分别向他们介绍了医院肾移植的情况和医疗条件,领他们参观了肾移植病房、血液透析室、康复病房等。第二天还领他们参观了一例正在进行的心脏手术。大夫们边走边谈边介绍,吴教授边看边听边摄像。华西一大是教学单位,手术室的天花板上有俯视的看台,站在上面,手术的情况尽收眼底。当时正在进行的心脏手术也进入了吴教授的镜头。吴教授特别关心的是肾脏的来源和所需的花费。院方向他们介绍说,肾脏的来源是车祸或事故脑死亡患者,也有的是家属捐献的。在康复病房,他们还与几位作了换肾手术的患者见了面,看了患者的手术部位。
  “你知道你换的肾是谁提供的吗?”吴教授问。
  “听说是车祸撞死的人的。”一位患者说。
  “我的是自己亲属提供的。”另一位患者说。
  吴教授介绍说,“我夫人的家族是英国的贵族,很有钱,十万二十万不成问题。我想知道,买一只肾需要多少钱?”。
  “人体器官的买卖是不允许的。”院方的人说,“做器官移植手术只需要付医药费。由于排斥反应的药物比较贵,医药费大约人民币八万元左右。”
  最后院方要求他们进一步提供患者的情况,比如血型、全身情况、肾功能等等。吴氏“夫妇”满意地离开了华西一大。
  1994年10月28日,华西一大的三位医生出席在加拿大举行的护理学术会议,偶然间看到加拿大CBS电视台正播放攻击中国侵犯人权的报道。一位叫“高继清”的人操着一口普通话声称中国利用死刑犯进行器官移植。画面上出现了华西一大手术室正进行手术的场面。主持人用英语对“高继清”的话作了翻译。画面上还出现了华西一大的泌尿科主任杨大夫、李大夫、外事科武科长……。
  南下一趟,不虚此行。我获得了不少关于本案证人吴弘达人品的证据:中国法院的判决、他的认罪书、他在华西一大出示的假名片和提供的假病历、几位医生的证词,我甚至查到了被摄入吴弘达镜头的正在接受心脏手术的患者的下落,他胸部的刀疤也可以证明吴弘达的谎言。可惜该证人远在云南,我只好放弃了取证的念头。
  三史密斯的动议回到北京,史密斯寄来的厚厚的一摞材料已经堆在了我的办公桌上。这些材料是他向法院提出的动议和检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录音带和录像带的文字翻译件。
  史密斯的动议是申请法院将此案撤消。理由主要有王诚勇的行为不构成通谋和美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两条。
  史密斯认为:
  1、美国法典第274条e款禁止在洲际间以营利为目的获取、接受、转移人体器官,而该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起诉书中提到的协议行为。王诚勇接受五千美元是用于做可行性研究,并没有第274条e款中所禁止的获取、接受、转移人体器官的行为。
  2、起诉书依据美国法典第371条指控王诚勇通谋反对美国。而构成第371条的通谋罪必须触犯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由于他的行为并不违反第274条e款的规定,所以起诉书依第371条定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通谋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是要有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明确意思表示,但王没有同意参加任何违法活动。
  4、通谋罪的另一构成要件是要有促成通谋之目的的实际作为,但王诚勇仅是答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无任何超出此目的的行为。
  5、法律规定,仅和检方人员,或直接、间接的密探之间达成的密谋协议不能构成对被告通谋罪的指控。本案通谋的主要人物事实上是检方人员,故王诚勇不构成通谋罪。
  6、第274条e款没有域外效力,如果被控之违法行为是在中国实施的,而该行为并不为中国法律所禁止,且对美国无损害结果,美国检方仍然不能依第274条e款和第371条指控王诚勇犯有通谋罪。
  史密斯在动议中根据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对事实作了简单的陈述,并把矛头指向了吴弘达,指出吴弘达企图利用王诚勇达到其污蔑中国检方利用死刑犯器官的目的。可能是还不清楚保罗和吴弘达的身份的缘故,史密斯并没有将吴弘达和保罗作为检方人员设圈套诱人犯罪作为一条动议理由提出来,也没有提到保罗与王诚勇是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这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保罗有义务保护他的当事人,而没有权利指控他的当事人。
  检方的证据材料是八个电话录音和两个录像的翻译件。这些录音和录像原本是中文的,其中只穿插少量的英语对话。但为了律师和法官的理解,它们都被翻译成了英文。这些材料要先经过控辩双方的审查核对,并提出校对意见,直到双方确认无误以后再作为有效证据的辅助文件提交法庭。史密斯寄来的只是翻译初稿。我向史密斯要过几次录音录像磁带,但他都没有给我。我为了阅读的方便,只好把翻译稿再翻回到中文,这样翻来覆去,意思会有点走样,但基本意思不会变。
  这些材料长达七百多页。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保罗和吴弘达是怎样引诱王诚勇一步一步陷入圈套的。在保罗安排了第一次的三方通话和王诚勇与吴弘达签署了合同以后,他们已经取得了初步的“证据”。但他们觉得已有的证据还不够,还不足以定王诚勇的罪。于是他们又作了进一步的部署。2月17日的晚上,在不到三个小时的时间,保罗打了四次电话,与王诚勇大谈人体器官买卖的具体细节,给王诚勇以暗示,促使他考虑一些问题,并可能信口承认或承诺一些问题。他们知道,从法律上来讲,只有王诚勇与检方人员的密谋还不能构成通谋罪。于是保罗又提出让傅行琪也加入进来。在19日晚上两次打电话强调傅行琪必须参加。20日的会见更把这出丑剧推向了高潮。主角仍然是保罗。他在一开始就把会谈的内容定了调子,不是仅限于王诚勇与吴弘达签的合同,也不是仅限于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是关注“那个合同是演戏给董事会的人看的。”“今天要谈的是买卖人体器官的细节,要谈十个方面。”“一副眼角膜多少钱?”
  在讨论过程中,保罗还向王诚勇提出,将合同约定的五千美元的调研经费转化成第一对眼角膜的佣金。好在蒙在鼓里的王诚勇头脑并不糊涂。他坚持讨论的内容限于他与吴弘达签订的合同的范围内。在不知这桩生意是否可行的情况下其他问题都无从谈起。“我不能在与洪主任签了合同以后,又背着他另搞一套,调研报告不搞了,直接与你保罗做生意,五千美元的调查经费也变成一对眼角膜的佣金了。将来怎么向洪主任交代呢?”他拒绝了保罗关于五千美金是佣金的说法,尽管保罗已经带了现金要给他,但在没有明确钱的性质的情况下王诚勇拒绝收保罗的钱。就在联邦调查局的特工冲进房间、会谈被打断的前一分钟,王诚勇又对保罗的方案作了彻底的否定。他说,“不行,你这个合作方式不行!一切有待于调查结果。”
  在这些翻译材料中,如果断章取义,找对王不利,证明王构成犯罪的材料能找到很多处。但同时也能找到大量对王诚勇有利,证明他无罪的材料。如果结合其他证据材料,通观全案,全面分析,无偏见的人会得出王诚勇是受引诱的结论。
  我将从武汉和成都获得的证据材料和英文翻译件寄给了史密斯,并问他这些材料将怎样使用,怎样才符合法院诉讼证据的要求,是否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公证和认证。史密斯回复说,这些文件暂不需要公证认证,等他看完以后再决定如何使用。由于史密斯没有在他的动议中提出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动议,我再次建议他向法院提出这方面的动议,请求法院撤消此案。
  七月中旬,我收到了史密斯寄出的傅行琪律师史狄文·科恩提出的动议和检方对他和傅行琪的律师动议的联合答辩。科恩的动议主要是对检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召开听证会,对控方证据的取得进行听证。检方的答辩对史密斯和科恩的动议逐一进行了反驳。并说科恩想得到的信息在开庭时就可以得到。
  与此同时,我还收到了王诚勇的信。信中指出了一些磁带翻译上的错误,并提出了他对案子的看法。看来他对打赢官司充满信心。他希望开庭时我去美国出庭,他在庭上要进行自辩。他说律师的动议已在6月10日提出,根据法律,动议后六至八周法院应当对动议做出裁决。因此在8月15日前后会有结果。
  同时王的妻子打电话告诉我,王诚勇告诉她,检方提出了辩诉协议,如果他能认罪,便可以获得十个月监禁的较轻的处罚,不必再交付陪审团审判。王诚勇让他妻子征求我的意见。
  我在回信中告诉他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我对辩护理由的看法。关于辩诉交易,我在信中表示:
  “我认为,是否接受交易各有利弊。接受交易,看起来风险较小,但它未经交锋即已认输,永远失去了胜诉的可能,不仅使吴弘达的阴谋得逞,也会给自己和国家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官司打到底,现在来看,胜诉败诉各占一半,如胜诉,将获全胜;如败诉则肯定会比接受交易的处理要重。但是通过开庭可以揭露事实真相,揭露吴弘达,获得同情。根据本案的情节,即使定罪也不会判得太重,因为“犯罪”毕竟还只停留在“说”和“写”的阶段,没有进行到“做”的阶段,而且法定最高刑只有五年。”
  私人侦探以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美国方面音讯皆无。听王诚勇说法官将于8月15日左右对案件做出决定。不管是裁定撤消案件还是决定开庭,我都应当在美国。
  8月15日,我踏上了与第一次去美国时相同的航班。
  17日(周一)与史密斯联系,他说周三才有时间。在见史密斯以前,我到法院打探,得知法官去休假了。对案子的安排无人知晓,就连她的书记官也说不清楚法官云游何处。
  与史密斯的见面没有什么重要的内容。他也不知道法官什么时候会做出裁决。我仍旧问他对我搜集的证据有什么安排,怎样使用?他的回答是等他看完了再说。我提出要求去见王诚勇,他仍旧说王诚勇是他的当事人不希望我接触。我明确表示,千里迢迢来此不可能不见王诚勇一面就走,如果他要在场我不介意。及经交涉他终于同意陪我再见王诚勇,却仍然一脸的不情愿。
  我还向史密斯提出了雇私人侦探调查保罗和吴弘达的问题。
  “吴弘达的情况我们已经知道了一些,但保罗对我们来说仍旧是个迷。最重要的是他是不是律师,他是不是联邦调查局的人。他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劣迹?”
  “在开庭前控方会披露一些有关的情况,这是法律的要求。”
  “那时恐怕太晚也太被动了。我想雇佣私人侦探调查一下保罗,同时也调查一下保罗与吴弘达的关系。”
  “如果你认为必要你可以做。”
  ——我要的就是这句话,我并不指望他支持我,只要他不反对就行。
  没想到聘请私人侦探是如此容易。我打了个电话给我的一位朋友,说我需要聘请私人侦探,请他帮忙联系推荐。不到半个小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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