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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坐牢--美国联邦监狱揭密-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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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就去找史密斯要求史密斯交出材料。史密斯对此大为光火。他给法官写了一封信,要求不要准许换律师,他把沙翻译也给“炒”了,还向王诚勇大发雷霆:“一年了,我为你的这个案子做了那么多的工作,你还不满意!他说保证能打赢官司,我也保证能打赢官司。但是对他你要付钱,对我你不需要付钱。懂吗?!”
  王诚勇一看做了夹生饭,而且又要开庭,只好以稳定为大局。他对史密斯说,你放心,我不换你了,让我们齐心协力作好开庭准备。王诚勇说这几天史密斯来得很勤,态度也好多了。
  “不过,”他说,“就看明天的结果。如果案件撤消,完事大吉。如果明天法官宣布继续安排开庭审理。我就当庭要求换律师。”
  “为什么?”
  “因为我们在重要问题上又发生了分歧。史密斯说他准备在开庭时问我: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中国是不是合法的?他要求我回答:是合法的。我说我只能回答当时并不知道是否违法,所以才答应回去搞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他说,如果你这样回答,陪审团会认为你在撒谎,因为你当了八年的检察官,不可能不知道这是否违法。如果陪审团不相信你,输了官司不要怪我。”
  “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很关键。千万不可轻视。你当然不能说这在中国是合法的。说这合法,不但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正中了吴弘达的下怀。吴弘达说中国检方怂恿死刑犯器官的买卖。”
  “看来史密斯是与检方串通好了。”
  “你以什么理由向法官提出换律师呢?”
  “我就说我与他的意见有重大的分歧,他对我进行精神虐待。”
  “这行吗?
  “行!我咨询过这里的人。”
  “那你需要我做什么?”
  “如果我当庭提出换律师,希望你马上与劳伦斯联系,我已经跟他讲好了律师费两万美元。请你跟领事馆联系,我已经给领事馆写了信,请领事馆协助找一些华人团体,你帮我筹措费用。”
  我点了点头。
  听证会美国的法院系统大致可以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在五十一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管区共设置了九十一个基层法院,有的州只有一个联邦法院,有的州则因为人多或地广而有几个的联邦法院。在纽约州就设立了东南西北四个地区法院。本案的受理法院是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坐落在纽约曼哈顿岛南端的被纽约人称作“下城”的地方,在一条不长的叫珍珠街的拐角处,它的西边离世界贸易中心、东边离东河、南边离华尔街、北边离唐人街都只有几个街区之遥。
  法院有新、老两个楼。老楼是典型的罗马式建筑,高高的台阶,一根根圆柱子的顶端翻着“浪花”。新楼则体现了现代风格,挺拔而线条洗练。两个楼的外墙是同样颜色的花岗岩,建筑的时间虽然相隔久远,但它们在一起,相映呈趣,样式和颜色都很协调。
  推开新楼的铜框转门,首先看到的就是大厅中央的那座雕像。雕像有真人的三倍大,身体前倾,眼睛被蒙着,左右手前平举,每只手拿着一个天平的称盘。雕像的底座写着“JUSTICE”(公正)。虽然雕像的寓意有些直白和图解化,但它却明确而强烈地诠释着在这座建筑物里工作着的人们的追求,给来访者以深刻的印象。
  在新楼,两个法官占据一层。包括办公室、法庭以及陪审团评议室、证人休息室、被告暂看室、律师休息室等附属设施。法官白茨的法庭在新楼的第二十二层。
  法庭宽敞明亮,高高的天花板上垂吊着几盏很大的吊灯,形状像一只只倒挂着的白色雨伞。墙壁从上到下都是橡木的。绿色的地毯上有太阳、星星和橄榄枝的图案。
  离开庭还有几分钟,检方的四个检控官已经坐在了当事人席的前一排,其中有一位是女性,齐耳短发,年纪很轻,看起来不到三十岁,戴着无框的眼镜,显得很文静。我猜想他就是助理检察官伊萨逊。她左边的高个子男人可能是她的搭档柯德。
  旁听席的人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有七八个人,坐在座位多的一边,都是中国人,我知道其中有我国驻纽约领事馆的领事和一些国内或当地华人报纸的记者。另一边坐了四五个美国人,有男有女,都是西装革履,看不出他们的身份。
  王诚勇和史密斯出现了;傅行琪和科恩也出现了。他们并列坐在当事人席的后一排。
  “全体起立!”
  书记官的口令未落,法官白茨已从法庭的旁门进来,旁若无人地坐进了他那高靠背的椅子。检察官、被告人及其律师只是象征性的欠了欠身,然后就坐下了。
  法官是位黑人女性,比我在一个介绍她的材料上见到的照片显得要瘦,要年轻。她穿着一件黑色的法袍,再加上那黝黑的脸庞,使人自然联想到青天大老爷包公,只是脑门上缺少那个醒目的月牙。
  据我了解,她生于1947年,1969年在瑞得克利弗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72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法学院毕业后就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给法官皮尔斯作过一年的书记官,后来就在纽约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当了六年的律师,从1979年开始到1984年,她又在司法部纽约南区刑事部作助理检察官。从1984年到1994年在佛德汉大学法学院任助教和副教授。1994年被克林顿总统任命为联邦法院法官至今。她在1990年至1994年间还是纽约州法律修改委员会的委员。从白茨的经历来看,她受过正规良好的法律教育,当过律师、检察官、教授,还搞过立法,最后当法官,可谓是法律上的全才。无论是新闻媒介还是律师对白茨都是异口同声的赞誉。说她“开朗、表达能力强、深思熟虑,有学者风度。”“她思维敏捷、一针见血。”“她理解复杂深层的争议,法律意见说理性强。”“她听取律师的意见,不自负。”“她不给人以她是联邦法官的印象,你不需要拍她的马屁。”“她很谨慎,她在庭前会议、听证和开庭前充分准备。”“她没有偏见。”
  白茨是一位同性恋者,而且是联邦司法界高层第一个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的人。她还是“大纽约同性恋法协会”的会员。她在接受纽约法律杂志1994年9月13日的采访时说,“我是一位母亲,我是一位非洲裔美国人,我是同性恋,我是著名的教授。我这些角色集于一身,如果有人认为其中某一方面要占统治地位,那就错了”。
  今天(23日)的法院活动不是开庭,而是由法官一个人主持的听证。听证的主要内容是保罗不出庭怎么办?为这个问题,双方已经在庭下悄无声息然而又是真枪实弹的激战了两个回合。这次要在庭上短兵相接,面对面的较量。
  代表控方发言的主要是伊萨逊,她的声音像她的外表一样文静,一点儿也没有咄咄逼人的气势。她认为尽管保罗不出庭,但有录音带和录像带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供陪审团判断。
  辩方本来应当由第一被告王诚勇的律师史密斯唱主角,但第二被告傅行琪的律师科恩有点喧宾夺主,法官也总是让他先发言。他不但发言时间长,声音洪亮,而且还在他的位子和旁边的一个台子之间走来走去,有时还将胳膊肘支在那个台子上,手托着下颚。——十足的律师做派。史密斯的发言则非常简练,但他说了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最应该说的话,包括有关圈套的事实和对保罗不出庭的态度。
  “这是圈套,法官。”史密斯最后说。“不是我的当事人找瑞森胡尔,而是瑞森胡尔找我的当事人。”
  总之,辩方认为保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不出庭接受质证,有关证据就不足为凭。
  检方第二轮发言还是老调重弹,一是认为保罗不重要,即使不出庭也不应当撤消案件;二是本案不存在圈套引诱的问题。
  法官还是基本倾向于被告方,她说她了解了证人保罗在本案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是他策划了本案并推动本案事实的进展,因此他应当出庭,接受被告的对质。并说,保罗不出庭将使法院很难办。
  此外,听证还涉及了通谋、圈套、洲际间的贸易(法律规定的构成贩卖人体器官罪的一个条件)等问题。双方进行了简要的辩论。
  最后,法官要求检方在周四以前再提出自己对保罗不出庭情况下案件如何进行的意见和理由,听证就结束了。
  在大家都起身时史密斯大声问法官,“法官阁下,我还负责这个案子吗?”这显然是针对王诚勇对他的“弹劾”。法官毫不犹豫地回答:“是的,先生。”
  听证会的无终而散是王诚勇事先没有预料的。他在离开法庭时显得迟疑、迷惑和犹豫,但最终还是没有喊出来:“我要换律师!”。
  第二天,《纽约时报》和中文的《世界日报》、《侨报》都对这次听证会作了报道。
  证人不能出庭促使法官推迟对两名贩卖人体器官的人开庭审理纽约时报2月23日记者  本杰明·维萨联邦法官推迟了对阴谋从事中国死刑犯器官移植的两名男子的开庭审判,怀疑在此案中被告是否中了圈套,并对主要证人的逃逸表示关注。
  去年两人被捕时,联邦官方说,此案可以对持不同政见者长期以来所说的在中国的兴隆的人体器官生意提供第一个证据,此案涉及到了美国,是违法的。
  联邦调查局使用人权鼓吹者吴弘达(HURRY WU)先生为线人以证明有贩卖人体器官的通谋。检方起诉了两被告。两被告是王诚勇,——他自称是中国海南岛的前检察官,和傅行琪,——在皇后区法拉盛经营一家洗衣店的中国人。
  吴先生在此案中角色已经被被告方揭露,这包括他满怀仇恨反对中国的领导,并利用两被告以实现其目的。吴先生否认这些说法,他将在开庭时为检方作证。
  圈套的问题被再次提出来,此前被告的律师告诉在曼哈顿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狄伯拉A。白茨,他们发现另一个检方的线人充当了比以前所知道的更加重要的角色,包括安排了许多对指控被告的非法的活动并促使他们参加通谋。
  检方否认被告方的意见,并说本案没有圈套。但是法官上周在法院说,她被第二个线人所困扰,一位叫保罗。瑞森胡尔的男子,在中国持不同政见者的运动中长期活跃,他已经离开了美国,拒绝回来作证。
  想要盘问瑞森胡尔的被告律师现在要求撤消对王先生和傅先生的指控。白茨法官已经推迟了开庭,以决定在没有瑞森胡尔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是否公正。
  “我认为,被告提出的困扰和严重的情况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在这个严重事件中一个重要的演员不在了。”法官白茨说。
  线人的“不在,结合圈套,结合瑞森胡尔先生的在此事中的积极角色,”她说,“我认为,公正要求被告能够对此人对质。”
  她还说,“他在这个案子里是最初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曼哈顿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的发言人昨天说,官方没有评论。法院的案卷目录显示,检方曾经向法官提交了关于瑞森胡尔的角色的秘密文件。
  但上周联邦检察官在法院告诉法官,他们不同意辩方关于瑞森胡尔的出席是重要的,或者他的证据应当在开庭中撤消的说法。检方声明不认为被告是被任何圈套引诱的。
  对瑞森胡尔的情况知之不多,他大约30岁,俄克拉荷马人,在1989年学生们抗议和天安门广场死亡的时候在中国学习。一位被告的律师在法院说他反对共产主义,他中文流利,由于他强烈地反对中国检方,所以他对他的安全担心。
  被告的律师说,他们想要盘问瑞森胡尔,因为从检方获得的磁带表明他策划了阴谋。他们说他积极地要求他的当事人进行通谋,然后将案子交给吴弘达,吴报告了FBI。
  傅先生的律师史帝芬L。科恩说:“正如我在法院说的,线人的不出庭拒绝了我的当事人的(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质证权利。”提到瑞森胡尔时科恩补充说,“他当然是重要演员。”
  AMICUS(法庭之友)托尼知道了听证会的情况。他建议我们再帮史密斯添一把火。我当然同意。可怎么个帮法呢?我又不能给法官提交文件。托尼说,“有个办法,我们不妨试一试。”
  美国诉讼制度中有一种叫“AMICUS CURIAE”的制度。“AMICUS CURIAE”来源于拉丁语,是“法庭之友”的意思。它是指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团体,为了公众的利益,也为了法院的利益,对涉及一般公众利益的案子,提出法律上的意见,以引起法院对有关问题的重视与考虑。这有点儿像中国的群众来信。
  听起来可行。不管法官会不会采纳,也不管作用大小,中国律师给美国法官提点“合理化建议”总不会有什么坏处吧。这个时候要集中火力,甚至不惜狂轰滥炸,说不定哪颗炸弹能够击中敌人的要害。
  于是我们将以前已经写好的帮助史密斯提出动议的文件改成了“AMICUS”的形式,由我签署。同时我还签署了一份“誓证书”,表明了我的身份。托尼作为我的律师,签署了“关于提出‘AMICUS’的动议”和一份“法律备忘录”,并附上了王诚勇妻子以前写好的声讨吴弘达、为其丈夫鸣冤叫屈的哀而动人的公开信。在“AMICUS”意见中,我们提出了吴弘达在本案以前即与美国政府的许多部门有联系,因此他应属于政府人员;保罗利用其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获得了王诚勇在中国大陆的背景材料,与吴弘达一起将王诚勇作为他们实现政治目的的牺牲品;检方还利用了保罗与王诚勇之间的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进行调查取证,是违法取证,如同“毒树之果”,不可食用;等等。这些意见,特别是关于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的辩护理由,我们曾向史密斯建议过许多次,都没有被采纳。真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这次总算有机会提出来了。24日,我们将“AMICUS”正本交到了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同时用快件分别寄给了检方和两被告的律师。
  2月25日,检方背水一战,向法官提交了关于保罗的不出庭问题的意见。检方断言,保罗的不出庭不会影响对被告的公正审判。
  首先,即使保罗出庭,他的证言也证明不了是他诱使被告通谋买卖人体器官。秘密的电话录音确实证明,在与保罗谈论器官买卖以前,王诚勇就已经与傅行琪在美国着手调查器官获取的市场了。虽然被告说同意进行人体器官的买卖是为了得到荷兰“绿卡”,但在与保罗的谈话中没有谈到“绿卡”的事。这使人误以为王诚勇并不关心他的“绿卡”,他关心的是“1000%的利润”。
  其次,被告无权因保罗的不出庭而被开脱。虽然保罗参加了2月6日的三方通话,但却是王诚勇和吴弘达主谈,并非以保罗为主;保罗也没有出席2月13日的会见。最终;是吴弘达,而非保罗向检方报的案。
  第三,被告呼吁保罗出庭只是一种策略。如果被告认为保罗的证词对其辩护有利,毫无疑问会传唤他作证。但是两被告都没有努力找保罗,没有传唤他。只是在知道保罗不出庭以后才大声疾呼他是重要的证人。
  最后检方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作为尚方宝剑,要求本案的受诉法院也应照此办理。
  “你知道法官的判决了吗?”
  毫无疑问,本案走到了十字路口,是继续往前走,开庭审判,由陪审团去定夺;还是就此打住,将案件一撤了之,一了百了。——法官必须做出抉择。与其说是程序问题,不如说是实体问题在困扰着法官。表面上,是证人是否出庭的问题,而实际上,法官肯定已经知道了保罗其人,知道了保罗是设圈套出入人罪。而在保罗不在的情况下,这一切又如何认定呢?把案子交给陪审团吧,风险太大。那些没有经验,甚至没有法律知识的人会怎样对待那些录音带和录像带呢?凭那些磁带,对买卖人体器官深恶痛绝的平民百姓极有可能认定王诚勇有罪。
  在结束2月23日的听证时法官说了一句,对本案如何进行将在两周内做出决定。从那以后,这个案子就进入了漫长的“休眠期”。说它“漫长”,实际上仅有二十几天,但他对与本案有关系的人,包括被告、检察官、律师、记者、被告的家人朋友,似乎比已经过去的一年还长。
  这个时候最着急的当然还是王诚勇。在听证时我看见翻译在他耳边低声耳语,断断续续,好象只译了个大概,他听着,一脸的疑惑。到底法官、检方和自己的律师是什么意见,他并不很清楚,而史密斯又不愿意让他知道得太多太具体。从23日法官明确了史密斯在案中的辩护人地位不变以后,吃了定心丸的他就再也没有见过王诚勇。王诚勇很希望能与我更多的交流和沟通。几天来我不断接到国内的电话和电子邮件,客户心急火燎地到处找我,法院开庭的安排也一个接着一个,但在此关键时刻我必须留在美国。我使出了浑身的解数才把国内的工作一一作了安排。
  3月15日,我又费了好一番周折才获得了探监的机会。由于机会来之不易,所以对会见时间就显得特别贪婪。从上午十点一直谈到下午三点才离开监狱。
  我赶在下班之前去了趟法院,希望能有新的消息。在“公开档案室”,我只从案卷里发现了一份新文件——检方向法官提出的关于向陪审团进行指示的建议。在开庭审判时,当证明终了并由双方发表了总结陈词以后,在陪审团退庭进行合议之前,法官要向陪审团讲解该案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指导陪审团按照法律的要求认定证据,认定事实,判断被告是否犯罪。对提出哪些法律原则和判例对陪审团进行指导,控辩双方都有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方案,而且还有权对对方的意见提出异议。检方的文件是为开庭做准备的。显然检方已经迫不及待地准备开庭了。法官现在在考虑什么?已经到了考虑法官如何指示陪审团的时候了吗?我看气氛不对,——也许这份文件永远派不上用场。
  刚回到家,就接到了《侨报》记者李小姐的电话。
  “李律师,我找了你一下午,你上哪去了?”
  “我一天都在王诚勇那里,下午我还去了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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