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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作者:[法]卢梭 李常山 译-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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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每个物体,只取得一个特有的名称,不管属性和种类,因为属性和种类是最初创立名词的人所不能区分的;而所有的个体,都孤立地照着它在自然景象里的样子反映在他们头脑中。如果一棵橡树叫作甲,另一棵就叫作乙,因为人们由两件东西所得到的第一个观念,就是它们并不是同一的;人们常常需要很多的时间才能观察出它们的共同点。因此,人们的认识越具有局限性,字暋就越庞杂。这种分类命名的困难是不易解除的,因为要把万物归纳起来给它们定一个代表种类的共同名称,需要认识事物的共同属性和彼此间的区别,需要一些观察和定义,也就是说,需要比那个时代的人所能有的远为丰富的关于博物学和形而上学的知识。

此外,概括的观念只有借助于词才能输入人的心灵中,而理解概括的观念则必须通过词句。这就是禽兽之所以既不能形成这样的观念,也永远不能获得依存于这种观念的完善化能力的原因之一。当一只猴子毫不犹豫地丢下这一个核桃去摘另一个核桃时,我们能认为它具有这类果实的概括的观念并用这类果实的一般形态来和那两个个别的果实相比吗?当然不能。不过它看见这一个核桃,不免就想起它从另一个核桃所得到过的感觉;它的眼睛因为接受到一定的映象,于是预示它的味觉行将尝到一定的滋味。凡是概括的观念,都是纯理智的;稍一掺上想象,观念马上就变成个别的而不是一般的了。如果你想在头脑中描绘一棵树的一般形象,你永远描绘不成功。无论你愿意与否,你必须想象一棵树,矮小的或高大的,枝叶稀疏的或密茂的,浅色的或深色的;如果你想仅仅看到一切树木所具有的共同点,那末,你所得到的形象便不会象一棵树了。认识纯粹抽象的存在物也是一样,或者,只有通过言词才能理解它。仅仅一个三角形的定义,就可以给你关于三角形的一个真实观念,但你一在你的头脑中想象出一个三角形,那就是那样一个三角形,而不是另一个三角形了。而且你不可避免地要赋与这个三角形以可以感到的边线和带有一定颜色的图面。因此,要形成概括的观念,就必须用言词来叙述,那么,就必须说话。因为想象一停止,精神便只能借助于语言才能继续活动。那么,如果最初发明语言的人只能给他们已经具有的观念一些名称的话,则最初的名词只能是一些专门名词。

但是当最初的文法学家,用我所不能理解的方法,开始扩大他们的观念和概括他们的那些词的时候,创始者们的无知必然会把这种方法的应用局限于狭隘的范围;并且,起初由于他们不认识属性和种类而过多地增加了个体的名称,嗣后他们又由于不能从存在物之间所有的差别上来考察存在物,因而仅只总结出很少的属性和种类。要把分类工作进行得相当精细,就必须有比他们实际有的还要多的智慧和经验;就必须使用比他们所想使用的还要多的研究和劳力。如果直到今天,我们每天还能发现一些过去一切观察家们尚未发现的新的种类的话,试想应该有多少种类被那些只就最粗浅的外表来判断事物的人们忽略了呢!至于原始的类别和最一般的概念,不用说必然也会被他们忽略了的。比如说,他们是怎样设想或理解物质的、精神的、实体的、语气的、形象的、以及动作的等等的词呢?因为我们的哲学家使用那些词,虽然已经那末久了,他们本人理解这些词都颇有困难,而且他们赋予这些词的观念又都是纯粹形而上学的,在自然界中找不到任何模型。

我暂且中止我的初步探讨,请评判员们暂停阅读,仅就物质名词的创造,也就是说语言中最易发现的部分来考虑一下,语言要能够把人类一切思想都表达出来;要采取固定的形式;要能够当众讲说并对社会发生影响,还有多少路程要走呢!请你们想想,要发现数〔十四〕、抽象的词、过去时和动词的各种时态、小品词、造句法,要连接词句、要进行推理、要形成言词的全部逻辑,曾经需要多少时间和知识呢!至于我,已被越来越多的困难吓住了,我相信:语言单凭人类的智能就可以产生并建立起来几乎已被证明是不可能的事。我把这样一个难题留给愿意从事这种研究的人去讨论:当初,已经结成了的社会对于语言的建立,抑或是已经发明了的语言对于社会的建立,这二者,哪一个是最为必要呢?

无论语言和社会是怎样起源的,但从自然很少关心于使人们因相互需要而彼此接近并使人们易于使用语言这一点来看,至少可以证明自然为人准备的社会性是多么少,而在人们为建立彼此的联系所作的一切努力中,自然对人的帮助又是多么少呢!诚然,在这样的原始状态中,如果说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比一只猴子或一只狼需要另一只猴子或另一只狼更为迫切的话,那是不可想象的事。

我们即使承认这个人有那样的需要,那么,什么动机能使另一个人愿意满足他的需要呢;即使那个人愿意满足他的需要,他们彼此间又怎样能在条件上达成协议,也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我知道有人常常对我们说,没有象原始状态中的人那么悲惨的了;假如,诚然象我认为已经证明了的那样,只在若干世纪以后,人类才有脱离这种状态的愿望和机会,那我们就应当以此来控诉自然,而不应当以此来控诉自然所已造成的这样的人类。但如果我们对所谓悲惨一词有正确理解的话,它或者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词,或者不过是指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贫困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而言;那末,我很愿意有人能够说明,一个自由的、心灵安宁身体健康的人会遭受什么样的悲惨呢?请问哪一种生活——社会的生活还是自然的生活——最易于使享受这种生活的人终于会觉得难以忍受?在我们周围,我们差不多只看见抱怨人生的人,甚至很多人情愿抛弃自己的生命,即使同时借助于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也几乎不能制止这种混乱。请问,是否有人听说过一个自由的野蛮人会抱怨人生或者想到自杀呢?那么,我们必须以较小的自尊心来判断一下真正的悲惨是在哪一面。相反地,如果野蛮人被智慧所眩惑,被情欲所困扰,总在不同于他自己所处的一种状态上去推想,那才真是再悲惨不过的。

这也可以说是出于神意的一种极为明智的措施:野蛮人所有的潜在能力只能随着运用这些能力的机会而发展,以便使这些能力,既不至于因发展得过早而成为多余的负担,也不至于因发展得过迟而于必要时无济于事。野蛮人在本能中即具有生活于自然状态中所需要的一切;他只在逐渐发展起来的理性中,才具有生活于社会中所需要的东西。

最初,好象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彼此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人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除非我们从生理意义上来理解这些词,把那些在个人身上能够妨害自我保存的性质叫作邪恶,把那些能够帮助自我保存的性质叫作美德。在这种情形下,就应该把对于单纯的自然冲动最不加以抵抗的人叫作最有道德的人。但是如果我们不离开这些词的通常意义,便不应急于对这种状态作出我们可能作的判断,也不要固执己见,应当首先用天秤来衡量一下:是否在文明人中间,美德多于邪恶?或者他们的美德给他们的好处是否比他们的邪恶给他们的损害还多?或者当他们逐渐学会了彼此间所应为之善的时候,他们的知识的进步是否就足以补偿他们彼此间所作的恶?或者,总的说来,他们既不畏惧任何人对他为恶也不希求任何人对他为善,较之他们隶属于普遍依附地位,负有接受一切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对于他们则不负有给予任何东西的义务,更为幸福呢?

我们尤其不可象霍布斯那样作出结论说:人天生是恶的,因为他没有任何善的观念;人是邪恶的,因为他不知美德为何物;人从不肯为同类服务,因为他不认为对同类负有这种义务。我们也不可象霍布斯那样下结论说:人根据他对于所需之物有正当要求的权利,便疯狂地把自己看作是整个宇宙的唯一所有主。霍布斯虽然很清楚地看出所有关于自然法的现代定义的缺点,但是他从自己的定义中所推出的那些结论适足以说明,他对这一定义的理解也同样是错误的。这位作者,在根据他所建立的原则进行推理的时候,本应当这样说:由于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

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可是他所说的恰恰与此相反,因为他把满足无数欲望的需要,不适当地掺入野蛮人对自我保存的关心中,其实这些欲望乃是社会的产物,正因为有这些欲望才使法律成为必要的。霍布斯说:恶人是一个强壮的幼儿。我们还须进一步了解,野蛮人是不是一个强壮的幼儿。如果我们承认野蛮人是一个强壮的幼儿,就会得出什么结论呢?假如这个人,当他是强壮的时候,也象他软弱的时候那样,需要依赖于人,那末就没有一件蛮横的事情他作不出来的:他会因母亲未及时哺乳而打她,会因弟弟讨厌而虐待他,会因别人碰撞了他或搅扰了他而咬别人的腿。但是,一个人是强壮的而同时又须依赖于人,这乃是自然状态中两个相互矛盾的假设。当一个人依赖于人的时候,他是软弱的;在他变得强壮以前,他已经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人了。霍布斯没有看到:我们的法学家们所主张的阻止野蛮人使用他们自己的理性的原因,恰恰也就是霍布斯自己所主张的阻止野蛮人滥用他们自己的能力的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说,野蛮人所以不是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阻止他们作恶的,不是智慧的发展,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这些人因对邪恶的无知而得到的好处比那些人因对美德的认识而得到的好处还要大些”。而且另外还有一个原理,是霍布斯没有看到的:由于人类看见自己的同类受苦天生就有一种反感,从而使他为自己谋幸福的热情受到限制。由于这一来自人类天性的原理,所以人类在某些情形下,缓和了他的强烈的自尊心、或者在这种自尊心〔十五〕未产生以前,缓和了他的自爱心。我所认为人类具有这种唯一的自然美德,就是对人类美德最激烈的毁谤者也不得不承认,因此,我不相信会有任何非难之可怕。我所说的怜悯心,对于象我们这样软弱并易于受到那么多灾难的生物来说确实是一种颇为适宜的禀性;也是人类最普遍、最有益的一种美德,尤其是因为怜悯心在人类能运用任何思考以前就存在着,又是那样自然,即使禽兽有时也会显露出一些迹象。姑不谈母兽对幼兽的温柔,和它们为保护幼兽的生命而冒的危险,此外,我们每天都还可以看到,马也不愿意践踏一个活的东西。一个动物从它同类的尸体近旁走过时,总是很不安的。有些动物甚至还会把它们已死的同类作某种方式的埋葬;而每一个牲畜走进屠宰场时发出的哀鸣,说明对于使它受到刺激的可怕的景象也有一种感触。我们欣然看到“蜜蜂寓言”的作者也不得不承认人是容易受感动而有同情心的生物。他改变了他那一向冷隽而细致的文笔,在他所举的例子中给我们呈现出一个动人的情景。他描写了一个被幽禁的人,望见外面一只猛兽,从母亲怀抱里夺去了一个幼儿。在它的伤人的利齿间,咬碎了那个脆弱的肢体,用它的爪子撕开了那个尚在跳动着的脏腑。这个人亲眼看到的虽然是与他个人毫不相干的事情,但是却使他如何惊心动魄!目睹这种悲惨景象,对于昏了过去的母亲和垂死的婴儿都不能予以援救,他又是如何焦急不安!

先于一切思考而存在的纯自然的感动就是这样;自然的怜悯心的力量就是这样,即使最坏的风俗也不能把它们毁灭。在剧院中,我们天天可以看到一些人对于剧中不幸者的悲惨遭遇,在那里伤心落泪,其实倘若这些人自己作了暴君,还会加重对他们的敌人的虐待。正如嗜杀的苏拉,对于不是由他自己所造成的痛苦,也非常伤感;又如菲尔王亚历山大不敢去看任何悲剧的演出,怕人们会看见他和昂朵马克和普里亚莫一同叹息,但当他听到每天因执行他的命令而被处死的那么多人的呼号时,却丝毫无动于衷。

“自然既把眼泪赋与人类,

就表示出:

它曾赐与人类一颗最仁慈的心。”

曼德维尔已经感觉到,如果自然不曾赋与人们以怜悯心作为理性的支柱,则人们尽管具有一切的道德,也不过是一些怪物而已;但曼德维尔没有看到,人们所能具有而为他所否认的一切社会美德正是从怜悯心这种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其实,除了对弱者、罪人、或对整个人类所怀有的怜悯心外,还有什么可以称为仁慈、宽大和人道呢?即所谓关怀、友谊,如果正确地去理解,也无非是固定于某一特定对象上的持久的怜惘心的产物;因为希望一个人不受任何痛苦,不是希望他幸福还是什么呢?即使怜悯心实际上也不过是使我们设身处地与受苦者起共鸣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在野蛮人身上虽不显著,却是很强烈的,在文明人身上虽然发达,但却是微弱的),这种说法,除了更足以论证我所持的论点外,还有什么其他意义呢?事实上,旁观的动物对受苦的动物所起的共鸣越深切,怜悯心就越强烈。那末,十分明显,这种共鸣,在自然状态中比在推理状态中,当然是更深切得不止几千万倍。产生自尊心的是理性,而加强自尊心的则是思考。理性使人敛翼自保,远离一切对他有妨碍和使他痛苦的东西。哲学使人与世隔绝,正是由于哲学,人才会在一个受难者的面前暗暗地说:“你要死就死吧,反正我很安全”。只有整个社会的危险,才能搅扰哲学家的清梦,把他从床上拖起。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在他窗下杀害他的同类,他只把双手掩住耳朵替自己稍微辩解一下,就可以阻止由于天性而在他内心激发起来的对被害者的同情。野蛮人绝没有这种惊人的本领,由于缺乏智慧和理性,他总是丝毫不加思索地服从于人类的原始感情。当发生骚乱时,或当街头发生争吵时,贱民们蜂拥而至,谨慎的人们则匆匆走避;把厮打着的人劝开,阻止上流人互相伤害的正是群氓,正是市井妇女。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怜悯心是一种自然的情感,由于它调节着每一个人自爱心的活动,所以对于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起着协助作用。正是这种情感,使我们不加思索地去援救我们所见到的受苦的人。正是这种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着法律、风俗和道德,而且这种情感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没有一个人企图抗拒它那温柔的声音。正是这种情感使得一切健壮的野蛮人,只要有希望在别处找到生活资料,绝不去掠夺幼弱的小孩或衰弱的老人艰难得来的东西。正是这种情感不以“你要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这句富有理性正义的崇高格言,而以另一句合乎善良天性的格言:“你为自己谋利益要尽可能地少损害别人”来启示所有的人。后一句格言远不如前一句完善,但也许更为有用。总之,我们与其在那些微妙的论证中,不如在这种自然情感中,去探求任何一个人在作恶时,即使他对于教育的格言一无所知,也会感到内疚的原因。虽然苏格拉底和具有他那种素质的人能够通过理性获得美德,但如果人类的保存仅仅依赖于人们的推理,则人类也许久已不复存在。

原始人的情欲是那样的不强烈,同时又受到怜悯心如此有益的约束,所以与其说原始人是邪恶的,勿宁说他们是粗野的;与其说他们有意加害于人,不如说他们更注意防范可能遭到的侵害,因此在原始人之间不易发生十分危险的争执。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种类的交往,所以他们不知道什么叫作虚荣、尊崇、重视和轻蔑;他们丝毫没有“你的”和“我的”这种概念;也没有任何真正的公正观念;他们把可能遭受的暴行视为是一种易于弥补的损害,而不认为是一种应予惩罚的侮辱。他们甚至连报复的念头都没有,除非有时象狗吞咬向它投掷的石头一样,机械地立刻表示反抗。由于以上原因,他们的争执的对象,如果不比食物更令人动心的话,他们的争执很少会发生流血的后果。但是,其中有一种比较危险的争端,还须加以说明。

在激动人心的各种情欲中,使男女需要异性的那种情欲,是最炽热也是最激烈的。这种可怕的情欲能使人不顾一切危险,冲破一切障碍。当它达到疯狂程度的时候,仿佛足以毁灭人类,而它所负的天然使命本是为了保存人类的。如果人们作了这种热狂的、残暴的、不知羞耻、毫无节制的情欲的俘虏,每天不惜流血互相争夺他们所爱的对象,他们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情欲越强烈,便越需要法律的约束。但是,这种情欲每天在我们当中所引起的混乱和所造成的罪恶已足以证明法律在这方面力量的薄弱。此外,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察这种混乱是否伴随着法律本身一起产生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法律能够制止这种混乱,但是,如果我们要求法律来制止没有法律根本就不会存在的祸害,那未免是向法律提出最无意义的一种要求。让我们首先把“爱”这种情感的精神方面与生理方面加以区分。生理方面的爱是人人所具有的和异性结合的欲望。精神方面的爱,则是把这种欲望确定起来,把它完全固定在唯一对象上,或者至少是以比较强烈的欲望来特别喜爱某一对象。因此,很容易看出,精神方面的爱,不过是由社会习惯产生出来的一种人为的情感。妇女们对它尽颂扬之能事,以便建立她们的权威,使本来应该服从的女性处于统治地位。这种情感建立在才德和美丽等一类的观念和种种的比较上;野蛮人不会有那些观念,也决不会作那些比较,所以这种情感对野蛮人来说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在野蛮人的思想里,不会构成匀称与调和等等抽象观念,所以在他的心里也不会有什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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