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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扫黑记实-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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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在堵截刘朝兵抢劫集团时献身……据公安部统计:全国公安干警在对敌斗争中平均每年牺牲400余人,光荣负伤9000余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扫黑”除恶中伤亡的。
  难怪有人说,警察是黑白世界间的一堵墙!警察用血肉之躯挺身面对黑势力,奋不顾身地较量厮杀,搏斗;身后护卫着光明世界中的老人、妇女和孩子!
  警察的职业是正义和责任的化身,无疑是神圣的;而中国警察的神圣,还在于背负着世界上独一无二沉重的“双重压力”——有增无减的犯罪活动使人们对警察的素质、效率和作用提出了非难和质疑,公共安全的社会需要与无法满足这种需要形成了空前反差,公安机关陷入了痛苦的角色冲突之中,各级公安机关是处在打击犯罪斗争的任务日趋繁重、社会各界期望值甚高的双重压力之下(引自武和平著《大治安》,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
  尽管多年来我国警方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投入了大量警力、物力、财力,取得了辉煌战果,但我国的国力和国情决定了警力“在”反黑“专门警力、装备、经费、情报技术等方面与境外地区和西方国家相比,有着巨大悬殊!
  从警力对比看,我国民警总数仅占人口的万分之九,而美国为万分之二十八,日本为万分之二十二,意大利为万分之二十九,法国为万分之三十五,平均在万分之三十左右,是我国警察的三倍多。平均每名警察管理的人口数:法国为269人,美国为379人,英国为384人,日本为566人,我国1100人以上,是外国警察管理人口数的二至三倍(引自武和平著《大治安》,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国外“反黑”都有专门机构和队伍,我国除沿海少数省市外,大多数省市、区尚未设立,基本以刑警为主,既对付境外渗透,也负责境内打击防范。即便是以刑警与国外相比,也相差三倍之多!
  从装备对比看,英国每个警局平均百名警察拥有汽车38辆,是我国的30倍;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警察局,平均拥有693部地面交通工具;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警察局,四分之三拥有直升飞机,八分之三拥有普通飞机(引自武和平著《大治安》,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1997年7月下旬,电视、报刊重点报道的迈阿密警察围剿枪杀著名意大利时装设计师范思哲的凶手库纳南的现场实况:空中直升飞机盘旋,海上有警察快艇封锁,陆地上有密集的警车和警犬,那现代化的装备气魄,对中国警察来说简直是个遥远的梦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刑警队等实战单位,交通、通讯器材、侦察技术设施落后得与繁重任务极不相适应:城区派出所、刑警小分队基本没有高速车、移动电话等现代交通、通讯工具;乡镇派出所基本靠骑自行车查案,很多所至今没有电话和办公室,完成任务靠觉悟,靠拼体力!
  从经费投入相比:国外发达国家对警察治安经费投入占国家各项投资的3一5%,发展中国家高达9%,而我国仅占1%;大多数派出所没有办案、办公经费和电话费、油料费之类的基本建设费;欠发达地区一年开不了几次工资,每个民警兜里都装着一叠差旅费和药费单子,甚至牺牲了还报销不了!山东菏泽曹县侦察员王学岭和李进福赴四川彝族自治州追捕拐卖妇女人贩子,辗转20余天抓获3人,押解返回途中仅剩下5角钱,一天一夜没吃没喝,被迫在火车上乞讨……无休无止的案情,没完没了的民事纠纷,以及公民和权力者对法律的不屑与无视,都使我国干警处在最艰难困扰的境地。
  吃着草,挤着奶,头顶着神圣国徽,背负着不理解——有人如此评说中国警察!
  黑白较量的严峻现实告诉我们:有效地遏制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和境内带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滋生、蔓延、演变,必须加大对警方的投入,提高警方“扫黑”除恶的基本实力——政治、业务、法律、科技文化素质十足量的警力十优良的装备十充足的经费。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随着改革开放力度加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我国警方以其现有的实力,面对境外势力雄厚、高科技、高智能、现代化手段渗透的黑社会犯罪和境内居高不下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兴风作浪,仅靠生命的原色拼毅力、拼体力,是难以持久的,更跳不出“防不胜防、打不胜打”的“怪圈”!
  吁请政府和社会各界,理解关切警方的尴尬和困境吧!
  启示与思考之五:提高全民道德与法制素质,走出“硬物质、软精神”误区,遏制滋生黑社会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历史和现实的犯罪现象及其消涨规律反复证明: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优良的法制素质是阻止犯罪的第二道防线。然而,一旦思想道德防线被削弱、被冲垮,犯罪恶浪就会蔓延泛滥,法制防线也将防不胜防。黑社会犯罪作为犯罪潮中一种特殊形式,其滋生、发展、演变也莫不如此。
  面对这些年来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不断上升的严峻现实,众多有识之士和犯罪学家、社会学家们从不同角度审视研究其犯罪成因、相关态势和社会效应,虽然众说纷坛,但有一点是形成共识的:那就是近十多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消极因素,是诱发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原因。
  正如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在社会精神生活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凤受到很大损害;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或动噎…”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决不是一蹴而就的。透视一个个典型案例,无不是由小到大逐步滋生、发展、演变、恶性膨胀起来的。尽管各类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千奇百怪,但犯罪最原始、最直接、最根本的动因,在于贪欲!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有过精辟论述:“人类欲望的本身并没有贪欲……贪欲是从一个人的需要和另一个人的需要发生冲突才开始的,是由于必须用武力、狡诈、盗窃、从邻人手中把快乐和满足夺过来而产生的”。
  贪欲母体生下的一群儿女是:愚昧、野蛮、顽固、凶残、专横、腐化、堕落……无疑,对金钱、对权力、对美色、对一切物质的贪欲,都能由此派生出一大群畸型丑恶的儿女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渐渐走出了政治的误区,哲学的误区,然而却走进了“硬物质、软精神”的新误区。在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都发生了裂变,越来越朝着功利化、物欲化方向发展,导致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和变异。人们过于迷恋对物的占有,对物的享受,对物的崇拜,而对财富是采取何种手段聚敛而来,却不受人们关注。相比之下,是理性的脆弱,道德的滑坡,精神的衰颓。这种蔑视精神品格、被贪欲侵蚀的心理极易崩溃,这种浮躁的心态,无疑也为社会犯罪提供了内在营养基和内在驱动力。
  诱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其它原因还有很多。主要是:立法滞后,出现了法律盲区;社会规范滞后,造成了人口管理的失控;社会失范,减弱了社会整合力,使犯罪目标和犯罪机遇增多;人口高增长率抵消了很大的经济增长效益,加剧了人口与就业、住房、交通、医疗、粮食等了系列社会矛盾;人口与就业矛盾。使农村一亿多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数千万待业闲散人员为社会犯罪客观上准备了庞大的生力军;特别是每年回归社会的“两劳”释放人员达20万之多,重新犯罪率高达37%以上,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骨干和重特大恶性案件,大都是这些人所为……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诸多成因,足够犯罪学家、社会学家们研究一阵子的!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反复告诫人们,在中国遏制黑社会犯罪,必须从中国特有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习俗等诸多实际情况出发,深入持久地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与法制素质,引导人们一步步走出“硬物质、软精神”的误区,自觉地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来,这可以说是遏制黑社会犯罪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的必由之路!
  人生本来没有善恶之分!只不过后天环境变化才使每个人打上了好与坏的烙印。全社会都来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人们都崇尚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善者必然更善更文明;恶者将会无地自容,自觉消除恶意。尽管这是一项历史性的工程,但不是“乌托帮”式的空想;惟此才能不断优化社会环境,消除邪恶生存之地!
  哲学家康德200年前就说过:“随着文明的发达,社会邪恶的总量也在增长。”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客观现实,坚信中国共产党是真理的化身,中国的专政机关始终是真理的捍卫者,中国的人民大众永远站在真理一边,是战胜邪恶的主力军。只要党和政府、专政机关坚定不移地“两手抓”、“两手硬”,坚决“扫黑”除恶,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人民,人民群众必然见义勇为,团结起来战胜邪恶,振奋民族精神,在神州大地上筑成铜墙铁壁!
  邪不压正,正义必然战胜邪恶,请记住这颠扑不破的真理吧!
  附录:
  一、联合国第七次预防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黑社会”、“毒品”及“恐怖活动”的决议
  第1号决议 有组织的犯罪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大量证据说明许多国家中有组织的犯罪包括非法贩运毒品的升级以及其带来的社会及经济代价;意识到有组织的犯罪越来越多是跨越国界,往往披上表面上是合法商业活动的伪装,对它加以取缔极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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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1980年8月25日至9月5日在加拉加斯举行的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防止滥用权力的第7号决议,该决议建议会员国加强合作努力,以防止、检举并控制这一活动形式,并建议这种努力,包括法律互助条约或公约应规定制订收集证据和引渡人士的程序。
  注意到提交第七届联合国大会审议的“从发展角度和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角度来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指出,应简化刑事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方式,诸如引渡及调查和法律援助的各种形式,并使之更加有效;还指出,联合国应制订供各有关国家应用的适当的模式文书,以便进一步推动这些方法的使用,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合作的效率以同犯罪作斗争。
  还注意到若干区域组织通过的或正在审议中的关于法律事项上相互援助主题的公约和公约草案。
  忆及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12号决议的特别请第七届预防犯罪大会重视非法贩运毒品问题,以及大会关于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有关活动的公约草案、关于管制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的宣言以及国际禁止贩运毒品运动的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号、39/142号和39/143号决议。
  深切地注意到为第七届大会和国际青年年举行的各区域筹备会议所报告的青年参与毒品犯罪的上升趋势,这使他们身心健康恶化,造成他们犯罪,特别是为了获得维持其开支庞大的毒瘾所需费用的犯罪,甚至于自杀。
  1。要求会员国加强努力在国内更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包括如果认为在个别制度内有必要,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但应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保障和维护基本权利,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a)改进本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如下措施:(一)对新式的技巧高深的犯罪活动形式采取新的攻势;(二)规定没收非法获得的资财;(三)加速取得在国外的证据供用于本国法院刑事诉讼程序;(四)改进本国有关引渡的法律;(b)进行全国性禁毒宣传运动以制订有关治疗、康复、执法和教育过程的措施,以便对付药品滥用;(c)加强执法机构,扩大这些机构的权力;(d)建立拥有适当权力的国家机构,如打击犯罪的国家当局或委员会,以便进行调查和取得证据,从而对那些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主要人物提出起诉;(e)审查或通过有关征税和滥用银行保密和赌场权利的法律,以确保这些法律足以有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在各国间转移用于这类犯罪活动的资金或来自这类活动的收入;2。促请会员国加强在国际范围内的活动以对付有组织犯罪,包括在必要时加入有关的多边条约,缔结有关引渡和进行法律方面的互相援助的双边条约;3。建议要求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a)制订一个全面的准则和标准的纲领,以协助各国政府采取措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对付有组织的犯罪;(b)参照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业已进行的努力,制订有关引渡和法律互助的模式条约;(c)促请麻醉药品委员会继续安排定期传播有关对付滥用药品、特别是年青人滥用药品方面的治疗、康复和教育方案的资料;4。建议会员国最优先重视反对有组织犯罪的措施,特别是应迫切重视按照一般法律程序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制订引渡条约和法律互助及合作安排。
  第2号决议 反对非法贩运毒品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对毒品非法贩运和滥用而致使公众的健康、特别是青年人的健康以及人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损害表示关注。
  对许多会员国报告的已确知非法贩运毒品活动有所增加表示关注。
  考虑到绝大部分非法贩毒都是涉及犯罪组织的人员所为,而这些组织的活动一般都是跨越国境的;并考虑到这些组织能够利用巨大的财力。
  注意到一方面从非法贩运活动中所获得的高额利润不断鼓励犯罪分子从事这种贩运活动,而另一方面这些利润最后将被用作从事这种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的资金。
  因此,考虑到如果除采用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外,还采用其他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没收办法来预防非法所得资金的积累和再使用,反对非法贩运的斗争将会是更加有效。
  还考虑到加强对诸如非法收益的来源、形成和目的地这类问题进行刑事诉讼调查的方式将会很有帮助。
  考虑到国际贩毒的特点使各国在刑事诉讼方面需要进行最紧密的合作,而这种合作还应包括有关非法收益及截获和没收这种收益的调查的活动。
  忆及麻醉药品委员会1983年2月15日通过的第1(xxx)号决议,该决议除其他事项外,还确认没收犯罪分子的贩毒收益是减少此种非法贩运的一种有效手段。
  铭记现有的一些国际文书的重要性,特别是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有这些文书为与药品的非法生产和药品滥用进行斗争在法律上创造了条件。
  深信由于贩运毒品的方法越来越复杂而且手段也越来越诡诈,因此必须在国家和国际各级进一步制订出法律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与贩运毒品的活动进行斗争。
  忆及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号决议、根据该决议已开始了一项项新的禁止非法贩运公约的制订工作,该公约将特别涉及那些目前实施的法律文书中所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承认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在研究对付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的犯罪的各种形式的措施中所起的作用。
  考虑到对非法贩毒的收益采取干预的问题,在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其他现行的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文书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及。
  认为除了对非法利润采取干预外,在已生效的国际协定的规定外,还应尽最大努力研究并通过反对非法贩运以及国际合作加以取缔的新的法律文书。
  铭记着必须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保障和维护基本权利,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1。邀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a)加强反对非法贩毒的文书,并针对这类贩运所暴露出来的有组织犯罪的性质,不论是国际性或是跨国性的制定或加强任何看来是行之有效的文书;(b)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立法制定或加强所有这样的法律文书,以能够有利于对非法贩运的收益进行调查,或对之采取追踪、冻结和没收等行动;(c)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加强各国在对非法利润的调查和没收活动中的合作;(d)在有必要采取此类行动时,对有关获娶拥有、利用或所谓的清洗非法利润的罪行作出新的规定,以便扩大对这类利润的调查和没收的机会。
  2。促请尚未批准现行的有关非法贩运毒品的国际文书的国家批准这些文书。
  3。建议会员国和联合国主管机关应考虑把拟定一项有关非法贩毒的新的国际文书作为绝对优先事项予以考虑。
  4。还建议在制定上述新的国际文书时,应尽最大努力在执行部分第一段中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5。还建议制定一项有关毒品贩运的新的国际文书,可以经由探讨以下议题而进一步增进国际法律体系:(1)规定将贩运毒品罪行的严重性质这一因素考虑在内的有效惩罚;(2)规定所有贩运毒品罪行为可引渡罪行;(3)设立一个对非法药物制造中所使用的先质物和主要化学品实行控制的系统;(4)规定有关在公海从事贩运毒品活动的司法管辖权问题;(5)制定各种措施以确保被告出席有关的审判,以便进行起诉或引渡,并应考虑到贩运毒品罪行的严重性质。
  (6)在涉及大毒犯的贩毒案件中,应根据逐个案件情况,引进并准许使用在控制下放行的调查技术以及采用允许国际合作利用此种技术所必需的法律措施;(7)制订与国际邮政条约和邮件不可侵犯原则相一致的措施,以追缉通过国际邮政系统的毒品走私活动;(8)在自由贸易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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