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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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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的区别,并且也是基于以外在的反思方式去看两者的相互关系。又如列举相反的与矛盾的观念,肯定的与否定的观念。。。。。。。。。。。。

    等,也不过是对于思想的规定性偶有所见,而对于这些形式本身应属于存在和本质的范围,则是前此业已讨论过的,而且它们与概念的规定性本身实毫不相干。——把概念真正地区别为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三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构成概念的三个样式,但也只有当外在的抽象思想将它们彼此分开后,才可以那样说。对概念加以内在的区别和规定,就是判断。因为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

    (b)判断(Das

    Urteil)

    16C判断是概念在它的特殊性中。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

    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

    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一。

…… 387

    653第一部 逻辑学

    〔说明〕通常我们一提到判断,就首先想到判断中的两极端,主词与谓词的独立性,以为主词是一实物,或独立的规。。。

    定,同样以为谓词是一普遍的规定,在那主词之外,好象是在我们脑子里面似的。于是我们便把主词与谓词联接起来而下一判断。由于那联系字“是”字,却说出了谓词属于那主词,因而那外在的主观的联属便又被扬弃了,而判断便被认作对象的自身规定了。——在德文里判断(Urteil)

    有较深的字源学意义。判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性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性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予以分割。这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

    抽象的判断可用这样的命题表示:“个体的即是普遍的”。。。。。。。

    个体与普遍就代表主词与谓词最初彼此对立的两个规定,由。。。。

    于概念的各环节被认作直接的规定性或初次的抽象。(又如“个体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等命题,则属于对判断更进一步的规定。)最值得惊异的缺乏观察力之处,即在许多逻辑书本里并未指出这样一件事实:即在每一判断。。

    中都说出了这样的命题:如“个体是普遍”

    ,或者更确切点说:。。。。。

    “主词是谓词”

    (例如,上帝是绝对精神)。无疑地,个体性与。。。。。

    普遍性,主词与谓词等规定之间也有区别,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一件极为普遍的事实:即每一判断都把它们表述成同一的。。。

    那联系字“是”字是从概念的本性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它自己同一的本性。个体性和普。。

    遍性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两种规定性。前。。。

    面所讨论到的反思的规定性,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也彼此有。

    互相联系,但它们的关系只是“有”的关系,不是“是”的

…… 388

    第三篇 概念论753

    关系,这就是说,不是一种明白建立起来的同一性或普遍性。。。。。。。。。。。。。

    所以,判断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性,因为判断是概念的区别或规定性的表述,但这种区别仍然能保持其普遍性。。。。

    附释:判断常被认为概念的联结,甚或认为是不同种类的概念的联结。就其认概念为构成判断的前题和在判断中以差别的形式出现而言,这种判断论当然是对的。不过如果说概念有种类的不同,那就错了,因为概念,虽说是具体的,但就其为概念而言,本质上仍然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所包涵的。。。。

    各个环节也不可认作种类的不同。如果说成是把判断的两边加以联结,也同样是错的。因为一说到联结,就令人误以为那被联结的双方会独立存在于联结之外。这种对于判断的性质的外在的看法,当人们说判断的产生是由于把一个谓词加。

    给主词时,就更明确了。照这种看法,主词便是外在的独立。

    自存之物,而谓词就被认为只是从我们脑子内找出来的东西。

    但是主词与谓词关系的这种看法,却与联系词“是”字相矛盾。当我们说,“这朵玫瑰花是红的”或者说“这幅画是美。。

    的“时,我们这里所表达的,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去把红加。。

    给这朵玫瑰花,把美加给这幅画,而只是说红美等是这些对象自身特有的诸规定。形式逻辑对于判断的通常看法还有一个缺点,按照这种逻辑,判断一般好象仅只是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从概念到判断的进展过程也没有得到证明。

    但须知,概念本身并不象知性所假想的那样自身固执不动,没有发展过程,它毋宁是无限的形式,绝对健动,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

    泉(。Punctumsaliens)

    ,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这种由于概念的自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

…… 389

    853第一部 逻辑学

    这就是判断。

    因此判断的意义,就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

    无疑的,概念已经是潜在的特殊性。但是在概念本身内,特。。

    殊性还没有显著地发挥出来,而是仍然与普遍性有着明显的。。

    统一。例如前面所说(161附释)

    ,植物的种子诚然业已包C含有根、枝、叶等等特殊部分,但这些特殊的成分最初只是潜在的,直至种子展开其自身时,才得到实现。这种自身的开展也可以看成是植物的判断。这个例子还可用来表明,何以无论概念也好,判断也好,均不单纯是在我们脑子里找出来的,也不单纯是由我们造成的。概念乃是内蕴于事物本身之中的东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由于其中包含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即是意识着这对象的概念。当我们进行判断或评判一个对象时,那并不是根据我们的主观活动去加给对象以这个谓词或那个谓词。而是我们在观察由对象的概念自身所发挥出来的规定性。

    167C判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和形式,这。。。。

    种活动和形式仅单纯出现于自我意识的思维之内。但在逻辑。。。。

    原理里,却并没有作出过这种区别。因为按照逻辑原则,判断是被认为极其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

    ,这就是。。。。。。。。。。

    说,一切事物都是个体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

    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在这种个。。。。。。。

    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说明〕按照对于判断的单纯的主观解释,好象是由我附。。

…… 390

    第三篇 概念论953

    加一个谓词给一个主词,但这却正好与判断的客观表述相矛。

    盾:在“玫瑰是红的”

    ,“黄金是金属”等判断里,并不是我首先从外面附加给它们某种东西。——判断与命题是有区别。。

    的;命题对主词有所规定,而这个规定与主词并无普遍关系,只不过表述一个特殊状态,一种个别行动等等类似的东西。

    譬如,凯撒某年生于罗马,在高卢地区进行了十年战争,渡过了鲁比康河等等只能算是命题,而非判断。又如说,“我昨晚睡得很好”

    ,或说,“举枪!”等话,均可转变成判断的形式,也未免空无意义。只有这样一个命题如“一辆马车走过去了”

    ,也许可以算作一判断,但至多也只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如果我们怀疑那走过去的东西是否马车,或者我们怀疑究竟是对象在动呢,还是观察者在动。总之,只有当我们的目的是在对一个尚没有适当规定的表象加以规定时,才可说是在下判断。

    168C判断所表示的观点是有限的观点。

    从判断的观点看来,事。。

    物都是有限的,因为事物是一个判断,因为它们的特定存在。。。

    和它们的普遍本性(它们的肉体和它们的灵魂)虽是联合在一起的,(否则事物将为无物)

    ,但它们的这些环节仍然是不同的,而且一般说来又是可以分离的。

    169C在“个体是共体”这一抽象的判断里,主词是否定地自身联系的东西,是直接具体的东西,反之,谓词则是抽象的、。。。。

…… 391

    063第一部 逻辑学

    无规定性的、普遍的东西。但这两个成分却被一个“是”字联在一起,所以那具有普遍性的谓词也必然包含有主词的规定性,因而是特殊性。而特殊性就是主词与谓词确立了的同。。。。。。。。

    一性。特殊性就其中立于主词、谓词形式上的差别而言,就。。

    是内容。。。

    〔说明〕主词必先通过谓词的规定才具有其明确的规定性和内容,因而孤立的主词本身只是单纯的表象或空洞的名词。

    在类似“上帝是最真实者”或“绝对是自身同一者”等判断。。。。

    里,上帝和绝对只是单纯的名词;主词的内容只有借谓词表。。。。。

    述出来。主词作为一具体的事物在别的方面的内容如何,这。

    一判断毫未涉及(参看31)。。C附释:如果我们说:主词就是对它有所说的某物,谓词就是说出来的东西,那么这个说法未免失之琐屑。因为这种说法对于两者的差别毫未切实道及。按照它的思想来说,主词是个体,谓词是共体。

    在判断的更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主词便不单纯是直接的个体,而谓词也不单纯是抽象的共体。

    于是主词便获得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意义。谓词也获得特殊性和个体性的意义。所以判断的两方面虽有了主词与谓词两个名称,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它们的意义却有了变换。

    170C现在更进一步讨论主词与谓词的特性。主词,作为否定。。

    的自我关系(参看163及166的说明)

    ,是谓词的稳固基C础。谓词持存于主词里,并理想地包含在主词里。也可以说,谓词内蕴在主词里。再则由于主词一般直接地是具体的,故。。。。。

…… 392

    第三篇 概念论163

    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性之一,于是主。。。

    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更为广大。

    反之,谓词作为共体,它是独立自存的,而且与主词的。。

    存在与否不相干。

    谓词超出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

    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9)才构成两者的同一。。。。。C

    171C主词、谓词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判断里,最初仍然是被设定为相异的,或彼此相外的。但。。。

    就本质上说,亦即按照概念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的。由。。。。。

    于主词是一具体的全体,这就是说,主词不是任何某种不确定的杂多性,而只是个体性,即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同一性中。——同样,谓词也是这样的统一性(170)。再则设定C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的联系字,最初也只是用一个抽象的。。。

    “是”字去表述。依这种同一性看来,主词也须设定具有谓词。。。。。

    的特性,从而谓词也获得了主词的特性,而联系字“是”也就充分发挥其效能了。这就是判断通过内容充实的联系字而。。

    进展到推论的过程。判断的进展最初只是对那抽象的感性的。。。。。。。

    普遍性加以全、类、种等等规定,更进而发展到概念式的普。。。。。。。。

    遍性。。。

    〔说明〕有了对判断进一步加以规定的知识,我们便可于通常所列举的判断的种类里,发现一种意义和联系。我们更。。。。。。

    可看出,通常对于判断的种类的列举不但十分偶然,显得肤浅,而且所提出的一些区别也有些杂乱无章。譬如,肯定判

…… 393

    263第一部 逻辑学

    断,直言判断,和确然判断的区别,可以说是一方面出于捕风捉影,一方面仍然没有确定的区别。真正讲来,不同的判断须看成是一个跟随一个必然进展而来,并看成是对概念自。。。。

    身的一种连续规定。因为判断不是别的,即是特定的或规定。。。。。。。。。。。

    了的概念。

    从前面的存在和本质两个范围看来,特定的概念作为判。。。。。。。。。

    断,也可以说是这两个范围的重演,不过是就概念的简单关系加以发挥罢了。

    附释:不同种类的判断并不单纯是经验的杂多体,而必须把它们理解为通过思维所规定的全体。康德的一个伟大功绩就在于首先指出了这种要求的必然性。虽说康德根据他的范畴表的架格,提出了一种对于判断的分类,把判断分为质的判断,量的判断,关系的判断和样式的判断,但这个分类不能令人满意,一方面由于他仅是形式地运用这些范畴架格,一方面也是由于这些范畴的内容〔是空疏的〕。

    但他这种划分确系基于真实的直观,确实认识到我们借以规定各种不同的判断的原则,即逻辑理念的普遍形式本身。依这种看法,我们便可获得,三种主要的判断恰好相当于“存在”

    ,“本质”

    和“概念”

    三个阶段。

    其中第二种主要判断恰好相当于本质的性格,亦即相当于差别的阶段,使得这一阶段自身又得到了重新表述。这种判断的分类系统的内在根据要在下面的原则去寻求:即概念既然是“存在”与“本质”的理想的统一,则概念在判断中的发展,也必须首先在符合概念变化发展的方式下重现这两个阶段的范畴。同时概念本身随之就会表明为规定着真正判断的原则。

…… 394

    第三篇 概念论363

    各种不同的判断不能看作罗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价值,毋宁须把它们认作是构成一种阶段性的次序,而各种判断的区别则是建筑在谓词的逻辑意义上的。至于判断具有价值的区别,甚至在通常意识里也一直可以找到。譬如,对于一个常常喜欢提出“这墙是绿色的”

    ,“这火炉是热的”一类判断的人,我们决不迟疑地说他的判断力异常薄弱。

    反之,一个人所下的判断多涉及某一艺术品是否美,某一行为是否善等等问题,则我们就会说他真正地知道如何去下判断。对于刚才所提到的第一种判断,其内容只形成一种抽象的质,要决定它是否有这质,只须有直接的知觉即可足用。反之,要说出一件艺术品是否美,一个行为是否善,就须把所说的对象和它们应该是什么样的情况相比较,换言之,即须和它们的概念相比较。

    (1)质的判断(Qualitatives

    Urteil)

    172C直接判断是关于定在①的判断。直接判断的主词被设定。。。。。

    在一种普遍性里,把普遍性作为它的谓词,这个谓词是一种直接的质,因而亦即感性的质。质的判断可以是(一)一肯。

    定的判断:个体是特殊。

    但个体并不是特殊,或确切点说,这。。。。。

    ①定在(Dasein)是“特定存在”的意思,定在即指存在于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有特定的质或量的,有限的当前实际事物而言,“定在的判断”是关于感性方面的特定存在的判断。——译者

…… 395

    463第一部 逻辑学

    种个别的质并不符合主词的具体的本性。这样的判断就是(二)否定的判断。。。。

    〔说明〕认为这玫瑰花是红的,或不是红的,这类质的判断包含有真理,乃是一个最主要的逻辑偏见。

    至多可以说:这类判断是不错(。。richtig)的。这就是说,在知觉、在有限的表象和思维的限定的范围内,这些话是不错的。

    其错或不错,须取决于其内容,而这内容也同样是有限的,单就其自身来说,也是不真的。但真理完全取决于它的形式,亦即取决于它所确立的概念和与概念相符合的实在。但这样的真理在质的判断里是找不到的。

    附释:在日常生活里,“真理”与“不错”常常当作同义的名词。因此当我们的意思本想说某句话不错时,我们便常说那句话是真理。一般讲来,“不错”仅是指我们的表象与它的内容有了形式上的符合,而不问这内容的其他情形。

    反之,真理基于对象与它自己本身相符合,亦即与它的概念相符合。

    譬如说,某人病了,或某人偷窃东西,这些话尽可以说是不错的,但这样的内容却不是真的。因为一个有病的身体与身体的概念是不一致的。同样,偷窃行为与人的行为的概念也是不相符的。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一个直接的判断,关于某一个别事物的某种抽象的质有所表述,无论这质的判断如何不错,却不能包含真理,因为这种判断里的主词与谓词彼此的关系,不是实在与概念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说,直接判断之所以不真,即由于它的形式与内容彼此不相符合。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时,由于有联系字“是”作为媒介,就包含主词与谓词彼此符合一

…… 396

    第三篇 概念论563

    致。但玫瑰花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不单纯是红的,而又有香气,还有特定的形状和其他别的特性,都没有包含在谓词“红”之内。另外,谓词作为一个抽象的共体,也不仅单独适合于这一主词。再则还有许多别的花和一般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红的。所以在直接判断里,主词与谓词似乎彼此间只在一点上接触,它们彼此并不相吻合。概念的判断情形便与此。。

    不同。当我们说这个行为是善的时,我们便作出一个概念的判断。我们立即可以看出,在这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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