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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垠大道-第10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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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诚一出场,恭恭敬敬的向比自己还小得多的“太极少侠”施了一礼,旋即摆开架势从峨眉十二桩的天地桩开始演练起来。的确这位从三岁就开始习武的王诚,是一位练武奇才,所有的峨眉十二桩从起手开始,就是中规中矩,非常的到位,而且明显的看出每一式的演练都带着呼呼的内力。但还是显得内力无法实时跟进,明显的滞后于动作的演练。

    一趟演练下来。王诚有恭恭敬敬的退到了一边,等待着“太极少侠”的点评和指导。而“太极少侠”此时什么也没有多说,直接走向场中,也从峨眉十二桩天地桩开始演练起来,这一趟峨眉十二桩的演练,“太极少侠”仅仅只看了一遍,与王诚相比,其纯熟程度就像是师傅在进行教练一样,是经过千锤百炼般的纯熟。“太极少侠”一开始就明显的放满了动作的节拍,而且每一个动作做到关键部位时,总是反复多次的示范。王诚此时看到这放慢和重复多次的动作,不由而同的跟着学样起来,每一次的学样后,就有了一次不一样的惊喜。

    实际上峨眉十二桩是一种动静结合的内功,每一个动作都有其特定的引气作用,而且会因人而异,像王诚这种中规中矩的人,每一次动作都必须相对矫枉过正,才能起到引气冲关的作用。待“太极少侠”全套峨眉十二桩演练完毕之后,王诚立即又重新演练了一遍,这一次演练与上一次演练比较,简直就不能同日而语,有了一个质的飞跃,特别是内力能够适时地跟进所演练的动作了,也就是说,王诚至此才真正具备了使用内力进行有效攻击了。

    但是,“太极少侠”已经看出了峨眉十二桩为什么如此难练的症结,其症结就是对“意念”的掌握的度出了问题,要就是以意领气,要就是以气冲关,这两种方法都会造成偏差,是导致峨眉十二桩一直难以传世的根本原因。待王诚第二次峨眉十二桩的演练完毕之后,“太极少侠”古小龙,祭起了中微子大小周天真芥子米意念能场内功,重新开始了更慢的峨眉十二桩演练。

    这一次的演练,将一颗真芥子米包裹着中微子高能粒子环,按照峨眉十二桩经络运行起来,每到一处关隘,真芥子米包裹着中微子高能粒子环就在此处停留发亮,先是意到,接着是蓄气,真气蓄积满后,自然而然的满则溢,最后冲关而过。全套峨眉十二桩演练完毕之后,所有修炼峨眉十二桩的峨眉派人士,此时才恍然大悟。原来以意领气不对,以气冲关也不对,而是意到蓄气,气满则溢,自然而然就会冲关而去。

    也就是说峨眉十二桩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峨眉十二桩是动功,每一个动作都必须起到相应的作用,每一个动作的引领都必须因人而异,内向、外向之人各不相同。二是最为关键的一点,也就是必须是意到,而不是以意领气冲关,同时也不能以气冲关,必须是蓄气,气满则溢,自然而然就冲关成功。

    峨眉派四分支各位前辈以及精英们额手相庆,纷纷上前千恩万谢,要知道峨眉派如今的境地,已经处在分崩离析的地步,内外功夫都已经面临失传的地步,今日“太极少侠”的到来,也许就是重振峨眉的大好良机,因此,大家终于看到了希望。

    接下来“太极少侠”点名与峨眉派火龙拳高手进行交流,经过商议,峨眉派派出了宋氏火龙拳嫡系传人宋颂,宋颂是宋氏火龙拳第十一世孙,深得宋氏火龙拳真传。(。。)

第八十九篇 寻找墨家() 
ps:  墨家——中国古代的平民学者,任侠、非攻,对我国的科技技术具有重大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几乎失传,古小龙为此决心寻找墨家最后的传人,为光大发扬墨家学说及武术贡献力量。求点击求打赏求订阅求月票!

    第八十九篇 寻找墨家?

    古小龙遍访c国武术界,特别是在拜访完少林、武当、峨眉这些c国武术界的领军派别后,更是声名大振,整个c国武术界都知道有一个“太极少侠”,通晓各门各派武功,内功更是达到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千古第一人的地步。各门各派都希望能够得到他的耳提面命的指导,可就在这时这位“太极少侠”却销声匿迹,再也没有露面了。原来“太极少侠”古小龙真在做着一件大事,即寻找“墨家”。

    墨家,为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之一,创始人为墨翟,世称墨子,墨家之名从创始人而得。之后由于西汉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政策、社会心态的变化以及墨家本身并非人人可达的艰苦训练、严厉规则及高尚思想,墨家在汉武帝在位时代之后基本消失。

    墨子姓墨名翟,生卒约公元前四百六十八年~公元前三百七十六年,鲁国人。出生社会下层。最初受业于儒家(《淮南子?要略》载:“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后因不满儒家维护强权高贵尊尊亲亲压抑人性的统治思想,及对儒家强调的繁文缛节和靡财害事的丧葬报有疑虑,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强调要学习大禹刻苦俭朴的精神。遂脱离儒家的“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而创立墨家。墨子为宣传自己主张,广收门徒,一般的亲信弟子达数百人之多。

    儒,墨同为春秋战国时期显学(《韩非子?显学》),当时有“不入于儒,即入于墨”之说。先秦时期,儒、墨两家曾是分庭抗礼。战国后期,墨学的影响一度甚至在孔学之上。

    墨家同时被视为中国最早的民间结社组织。有着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其最高的领袖被称为“巨子或钜子”,墨家的成员都自称为“墨者”。墨翟可能是第一代“巨子”。巨子由上代指定,代代相传,在团体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还踵”(《淮南子?泰族训》)。

    墨者多来自社会下层,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教育目的,“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尤重艰苦实践。“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则夕弗得”,“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以裘褐为衣,以跂蹻(草鞋)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生活清苦。墨者可以“赴汤蹈刃,死不旋踵”,意思是说至死也不后转脚跟后退。墨者中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墨者必须服从巨子的领导,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例如巨子腹的儿子杀了人,虽得到秦惠王的宽恕,但仍坚持“杀人者死”的“墨者之法”。

    按墨家的规定,被派往各国做官的墨者,必须推行墨家的政治主张;行不通时宁可辞职。另外,做官的墨者要向团体捐献俸禄,做到“有财相分”。当首领的要以身作则。

    墨家是一个有领袖、有学说、有组织的学派,他们有强烈的社会实践情神。墨者们吃苦耐劳、严于律己,把维护公理与道义看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墨者大多是有知识的劳动者。

    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几何学、几何光学、静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前期墨家在战国初即有很大影响,与杨朱学派并称显学。它的社会伦理思想以兼爱为核心,提倡“兼以易别”,反对儒家所强调的社会等级观念。它提出“兼相爱,交相利”,以尚贤、尚同、节用、节葬作为治国方法。它还反对当时的兼并战争,提出非攻的主张。它主张非命、天志、明鬼,一方面否定天命,同时又承认鬼神的存在。前期墨家在认识论方面提出了以经验为基础的认识方法 ,主张“闻之 见之”、“取实与名”。它提出三表作为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方法。(三表:墨子提出的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三表即“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即以历史记载的古代圣王的历史经验为依据。“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即以众人的感觉经验为依据。“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即以政治实践的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据。这是中国哲学史上最早提出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命题,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后期墨家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几何学、几何光学、静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前者对前期墨家的社会伦理主张多有继承,在认识论、逻辑学方面成就颇丰。后期墨家除肯定感觉经验在认识中的作用外,也承认理性思维在认识中的作用,对前期墨家的经验主义倾向有所克服。它还对“故”、“理”、“类”等古代逻辑的基本范畴作了明确的定义,区分了“达”、“类”、“私”等3类概念,对判断、推理的形式也进行了研究,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战国以后,墨家已经衰微。到了西汉时,由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政策、社会心态的变化以及墨家本身并非人人可达的艰苦训练、严厉规则及高尚思想。墨家在西汉之后基本消失。但是根据考古发现 最后一代在晚清出现。抗夷而全部灭亡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出现的一个重要学派。《墨子》一书是墨子讲学时由弟子们记录后整理而成的。文字质朴无华。缺乏文学性,但逻辑性强,善于运用具体事例进行说理,使说理文章有了很大发展,对后代议论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创立者为著名思想家墨子(墨翟'音笛d)。墨翟主张“兼爱”、“非攻”、“尚贤”,与儒家观点尖锐对立。

    墨家是一个宣扬仁政的学派。在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和儒家相对立的最大的一个学派,并列“显学”。《韩非子?显学》记载:“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墨子想大大改变周的制度。

    “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与法律观:墨家认为他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乱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应该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理想,他们提倡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人与人之间互争互害的“别相恶、交相贼”。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社会。

    墨家的法律观也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并服务于他们的社会理想的。他们很重视“法”、“法仪”或“法度”的作用;认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有“法”,如百工的“为方以矩,为圆以规”一样;否则便将一事无成。《墨子?经上》说:“法。所若(顺)而然也”,一切都必须顺法而行。治理天下、国家当然更应该有“法”。关键在于以什么为“法”和法什么?墨家的答复是必须“以天为法”和“莫若法天”。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群书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既要“以天为法”,则应以天的欲、恶来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他们借口天对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称:“天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这就是说,“以天为法”,就应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法”。墨家所说的“法”是广义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也包括规矩、准绳等度量衡。他们提出“以天为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爱、交相利”成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统一的客观标准。

    墨家的“法天”,可以理解为法自然之天,即把他们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后却转入“神道设教”,甚至提出这样的论点:“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这样就把“天”说成是可以赏善罚恶的人格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传统宗教迷信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理想。因此:“兼相爱、交相利”也就成了“天志”,即天的意志,从而披上了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原则,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各级正长直到天子必须“壹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思想。他们认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也就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人人意见不一,“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这就需要“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然后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义”,并让人民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使“爱利天下者”,“上得则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且罚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从各级正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访)荐之”。这样就能使“天下治”。

    墨家提出这种“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他们要求上下“尚同一义”。即要求统治者与人民的是非、善恶标准都能一同于“兼相爱、交相利”。他们认为这在他们理想中的古代社会是完全可行的。但当时的现实社会却并不是这样,当时的“王公大人”根本不为人民着想,所以,他们虽主张“上同乎天子”,却没有把君权绝对化。他们拥护爱民的“兼君”,却反对害民的“别君”。而且认为君主虽然有权立法,“发以为刑政”,但必须考察其在实践中能否“中国家百姓之利”,否则便不可为“法”。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与“赏当贤。罚当暴”:墨家为了保证“兼相爱、交相利”原则的贯彻,还要求各级正长必须由忠于这一原则的贤者来担任。因而又提出了“尚贤”的主张。他们认为当时各诸侯国治理不好,关键在于“不能以尚贤事(使)能为政”。如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贤事能为政”,就能做到“民无饥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劳而不得息,乱而不得治者”。因此,墨家坚决反对周礼规定的宗法世袭制和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也反对维护“礼”的儒家,明确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贵,皆王公大人骨肉之亲,无故富贵,面目美好者也。”这些人并不都贤,如果让其治理国家,“则其国家之乱,可得而知也”。

    所以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只要是“贤者”,“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如果不贤,即使是贵族也必须“抑而废之”。其结论就是“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这种“尚贤”主张,实际上是后来法家要求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贤”不同于法家。

    墨家的“为贤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而法家的尚贤标准是从有功于耕战出发。由于“尚贤”,墨家在法律上也相应地主张“赏当贤,罚当暴”。如果“赏不当贤,罚不当暴”就起不到“劝善”、“止暴”的作用。为了使赏罚充分发挥威力,墨家还指出法律与道德、舆论等必须一致和互相配合。法律上的赏罚和社会上的舆论如果不一致,“上之所赏则众之所非”或“上之所罚则众之所誉”,也不可能“劝善”、“沮暴”。要使赏罚发挥作用,还必须反对徇私。做到“赏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这是墨家主张“兼爱”、“尚贤”的必然逻辑。墨家还提出“若见爱利天下以告者,亦犹爱利天下者也;上得则赏之;若见恶贼天下不以告者;亦犹恶贼天下者也,上得且罚之”。既奖励荐贤,又打击匿奸。这样就可做到“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人,非杀人”:墨家专论刑法的思想不多,最为人所乐道的,就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杀盗人(一说“人”字衍);非杀人”。前者是作为“墨者之法”(墨家纪律)规定的。基于这一精神,墨家对于定罪量刑,特别是死刑,都很认真、慎重。一再强调“刑法正”,同时主张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墨子?经说上》说:“罪;犯禁也。”《经说上》又说:“罪不在禁,惟(虽)害无罪。”意即只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构成犯罪。“杀人者死”,是反对滥杀无辜,也是对当时贵族擅自虐杀无辜的谴责。但在《墨子?小取》中,却提出了“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即并不反对杀盗。原因在于墨家是在维护私有制的基础上来谈“兼爱”的。他们认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是因其“不与其劳获其实。以非其所有取之故”,因此应当受到惩罚,甚至可以刑杀。墨家虽然维护私有制;也不否定贵贱等级;但是他们主张“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反对“亏人自利”和“不劳而获”;特别是反对“富侮贫”、“贵傲贱”;所以他们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而是“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的“当今之主”。他们认为正是这些“当今之主”造成了“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虽欲无乱,不可得也”的局面,因而使得人民“饥寒并至,故为奸邪”。这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

    立足于“利民”的经济立法原则:墨家为了制止贵族“暴夺民衣食之财”。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为人民的“三患”。而把致力于“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称为“三务”。在他们看来,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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