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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案发不久,大约不到九点钟,两个治安警察遇到了正在附近街上行走的黑人少年,布兰登·巴特勒。他就住在这一带。布兰登还是个高中生,但是个头挺高,还挺壮实。他戴着眼镜,显得沉稳,说是看上去像二十岁,也能叫人信了。
布兰登被警察拦下来。拦住他并没有任何别的理由,惟一的理由是凶手是个黑人青年,而他也是。一开始警察很客气,毕竟他们没有任何证据,不过是想在这个青年身上碰碰破案的运气。十五岁的布兰登没有经验,同意跟他们走一趟。他先被带往旅馆,让谋杀目击者试认。七十五岁的斯坦芬先生一看到布兰登就立即确认:这就是他所看到的凶手。老先生说了一句话,后来被检方在法庭上再三引用。他说:“我确信就是这个人杀害了我的妻子。我不会让一个无辜者坐牢。”于是,布兰登被带到警察局,几个小时之后,根据他签字的完整坦白书,他被以抢劫谋杀罪名正式逮捕。由于罪行的性质危险度高,此类案子,法官照例都不会容许嫌疑犯交保候审。所以,十五岁的布兰登,从那天开始,就蹲上监狱了。
布兰登生长在一个普通黑人家庭,并不富裕,可是家庭和睦、宗教气氛浓厚。这个案子和辛普森案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被告没有钱去请大牌律师。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他可以得到一个免费的“公共律师”。公共律师收入不高,是纳税人交的税金支付他们的工资。根据“便宜没好货”的通则,也有很多人怀疑公共律师的素质是否可靠。
反正,这个案子就这么落到了当地公共律师派屈克·麦克吉尼斯和安·芬奈尔手里。
谁也没有注意到,在杰克逊维尔街头,还晃荡着两个法国人。他们不是轻松的旅游者,而是两个电影人,导演让·格拉维埃·德莱斯特拉德(Jean…deLestrade),和制片人丹尼斯·庞塞特(Denis Poncet)。他们来到美国,是想以电影作为手段,进行一项跨国研究。通过拍摄案例,找出美、法两个国家在司法制度上的差异。天晓得他们怎么会恰好在这个时候来到这个并不起眼的城市,活像是上帝派来的一样。
拍片子总要找个有意思的故事,作研究也要找个有代表性的案子。可是一开始,他们一无所获。他们稳住神儿,不久在法庭约见律师的时候,遇到了还未正式开审的布兰登。这个案子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力。事后导演回忆说:“布兰登·巴特勒的表情对我来说是奇特的。他似乎完全失落了。他的目光一直在寻找着那天并不在场的父母。那时,我一点不知道他是否有罪。可是,我很想拍摄他走向审判结果的过程。”
经过一番努力,法庭批准他们拍摄律师工作和庭审。这就是我们看到的这个片子的来历。
麦克吉尼斯律师是一个年近五十岁的“老枪”,几乎是烟头接烟尾地抽着。他说,他的工作一直就是为谋杀案的嫌犯作辩护。这个案子和辛普森案在开端处有其相似的地方,就是看上去被告已经没戏了。尽管后来律师表示,这样的案子根本不应该开审。可在我看来,根据现有的证据,大陪审团让它进入审理程序,几乎是必然的。
公共律师并不像私人律师那样,挣着天文数字的诉讼费。但麦克吉尼斯律师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并不马虎。他仔细看了案卷,感觉“越来越愤怒”,显得斗志昂扬。他作了大量审前调查。正式开审,已经是案发半年之后的秋季了。
在审判之前,布兰登的一家手拉着手,一起在低头祈祷:主啊!感谢你让麦克吉尼斯律师来帮助我们,他是一个了不起的律师。主啊,我们以你的圣名信任他,阿门!这真是很经典的美国民众的生活场景。摄影师在拍摄的时候,一定很兴奋。因为,这样的场景在他们的家乡法国,已经相当罕见了。
第一个证人是刑侦警察威廉。他主持了目击者指认过程,也是第一个在警察局讯问布兰登的警官。检察官通过询问,向陪审团展示了威廉老资格的职业经历,潜台词就是:这样的专业侦探,办案过程不会违反程序,得出侦讯结果应该是正确的。
辩护律师却通过询问,试图让陪审员了解:事实并非如此。被告初审中,陈述自己案发时间在家,九点遇上警察时是刚出门。而作为专业刑侦人员的威廉警官,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他没有去向布兰登的父母调查,儿子当时是否在家;没有去向周围的邻居调查,他们是否在什么时间看到布兰登出门。他虽然依据法律,答应为布兰登安排一个公共律师,却没有马上去做。第一场交锋之后,感觉这个不用花钱的公共律师还不错。
第二个证人是应辩方要求出庭的。那是个捡易拉罐的老人,名叫史迪文。在案发第二天早上,他顺大街开着车,在垃圾箱找易拉罐。那一天他有了意外收获——一个女士的小挎包。打开一看,里面身份证等等一应俱全。杰克逊维尔不算是大城市,谋杀案早已通过电视传得家喻户晓。他马上悟到,这就是谋杀案的罪证。他给警察打了个电话,认为自己做了件好事。可他做梦也没想到,警察又来找他。开口就说:“小子,枪呢?”态度极恶劣。
老人气糊涂了,说“我没见到枪,你想搜查就搜查,可我没拿什么枪”。按法律规定,没有法院开的搜查证,警察不能搜查,把警察拒之门外是你的权利。可是,假如你自己同意被搜查,那是你主动放弃权利。结果警察并没有搜查,好像诈一下没诈出来,也就算了。
麦克吉尼斯律师通过提问,让老人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他想通过老人的证词,让陪审员看到办案警察有诬陷倾向。不仅如此,他还注意到,老人捡出物证的垃圾箱,距作案现场有二十分钟车程。对于没有汽车的布兰登,那是很远的距离。而布兰登是在案发后九十分钟内,在案发地附近被截留的。九十分钟要跑这么个来回不是做不到,却也不轻松。律师还指出,从案发现场过来,有上千个垃圾桶,作案人偏偏扔在这里,可能有特别原因。他指出,那个垃圾桶附近是毒贩出没的贫民区,暗示警察没有在当地作应有的侦查。他还指出,这样的有盖垃圾桶,必须用手打开盖子才能扔东西,而刑侦人员甚至没有来采集指纹,很可能因此丧失了真正的破案机会。
律师做得不错,可是这只是外围的迂回。看到这里,我不由地想,这个案子之所以会立案开审,关键是有了人证和嫌犯的认罪书。假如律师在这两点上没有突破,还是不能直穿核心,赢得突破。所以,进入核心证据的辩论才是要紧的。
破案的第一个关键是人证。斯坦芬先生一口咬定,他看到的凶手就是被告,没有犹豫,也再没有改过口。这一点几乎无法再展开讨论。被告律师只能指出,斯坦芬先生第一眼看到被告说“就是他”的时候,他们之间的距离还相当远,不足确认。可是,老先生当时也马上表示,他还要走近些再次确认,然后他和被告几乎是面对面,仍然认定了被告正是凶手。
破案的第二个关键是被告的认罪书。在这里出现了严重的争执。在法庭上,有关被告的认罪过程,检辩双方的证人,出现了两套断然相反、却又都能自圆其说的证词。
检方的主要证人之一,是地方治安警察刑侦部的迈可·格鲁夫。在法庭上,他是这样描述布兰登的认罪过程的:迈可·格鲁夫走进审讯室的时候,布兰登对他说:“天哪,我真是很高兴能看到你”。格鲁夫于是问道:“那是一个意外吧?”布兰登点点头说:“是。我并不是有意要向受害者开枪。”说着,他拥抱着格鲁夫侦探,哭了起来。格鲁夫回抱了他。布兰登还说,受害者曾经对他恶眼相向。
格鲁夫接着作证说:“都说到这个份上了,我就凑在他耳边问:‘你为什么要枪杀这位女士?’他回答说:‘我并不想伤害任何人,我只是要她的手提包。’他还说我把枪给扔了,却忘记扔在了哪里。我再追问凶器,他说放在一辆十八轮大卡车后面了。我对他说,我很感谢他的合作,可我不相信他是把枪放在什么卡车后面了。他这才说,我把枪扔在林子里了。”他们于是带嫌犯去林子里找枪。但没有找到。
检察官通过询问,让格鲁夫侦探有机会坚决地否认自己违法逼供。被告律师则竭力想诱使他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撒谎,却没有成功。律师只能向陪审团暗示,这是个体重二百四十磅的前运动员,假如他攻击嫌犯,将是很严重的伤害。这样的暗示受到检察官的当庭反对。
律师曾经指出,布兰登是戴着手铐被带往林子里的,假如他受到攻击,他无法反抗。格鲁夫侦探马上坚决地说,我不会容许任何人攻击他。言下之意,他本人就更不会攻击被告了。看得出,这是一个老资格的警官,作证时言辞恳切,应付得滴水不漏。
其后,作认罪笔录的戴尼尔警官在法庭作证。他讲述的也是被告知罪认罪、自己陈述罪行的故事,和格鲁夫侦探讲述的情况完全契合。律师能够向陪审团指出的是,以第一人称书写的认罪书,只是戴尼尔警官的笔录,只有一个签名是被告的手笔。认罪书上“认下”的“罪行”,很可能是作笔录的警官自己的任意发挥。
然而,这并不就能逆转形势。正如戴尼尔警官所说,大量的嫌疑犯文化水平很低,不能写或是懒得自己写。他经常作代录,这并不违反法律程序。他坦率承认,笔录是按着他自己的习惯用词作的,但他强调自己依据了被告陈述的事实。最后他按照程序,向被告宣读全文。被告同意,才签了字的。
以上是警方的证词。
辩方的主要证人,是被告布兰登自己。他在法庭上作证说:在见到迈可·格鲁夫的时候,他从来没有说过,他很高兴见到这位警察。他说格鲁夫侦探一开始对他谈体育运动,态度还好。可在他否认杀人之后,格鲁夫侦探开始用手指戳点他的胸部,说:“你这样的黑鬼总是叫我上火。”然后,在黄昏时分,他被几名警察带到林子里。其他人停在中途,而迈可·格鲁夫,独自把他带往林子深处。
据布兰登回忆,格鲁夫侦探两次拳击了他的腹部,他被打得跪在地上。然后迈可·格鲁夫揪住他的衬衫拖起来,又在他的左眼打了一拳。他倒退了两三步,哭了。他被带回警察局,戴尼尔警官拿出一张纸,开始替他写认罪书。写完要他签字,还按着自己的手枪威胁说,不签要打死他。戴尼尔警官又打了他,使他一度短暂失去知觉。于是,他在警方写好的认罪书上签了字。
这一段证词询问,辩方安排由安·芬奈尔律师主
持。这样的安排大概不是随意的。芬奈尔是一名性情温和的中年女律师,她做这个城市的公共律师已经二十三年了。当她在询问布兰登遭遇的时候,她的态度和口气,时时在向陪审员们传达对被告的深切同情。最后,她要求布兰登当庭直接回答,他究竟是否杀了人。布兰登清楚地回答:没有。我从来没有去过那个旅馆。
这段作证,辩方律师和证人的配合十分出色。
这就是有关“被告认罪”的两套完全不同的说法,当然可以把陪审员引向完全相反的判断。辩方的进一步证据,是辩方为布兰登拍的照片。在照片上,他左眼下的脸部肿起了一块。这当然可以看作是对警方逼供提供的物证。
可布兰登是黑人,淤血造成的肤色改变,在照片上并不明显。布兰登是圆圆的脸,在照片上能够看出肿胀,却并不非常严重。假如从相反的角度去想,一方面照片上的伤害程度,与被告描述的攻击强度似乎并不完全相符。更进一步推理的话,自伤就也是一种可能。是否任何嫌犯,只要找机会给自己一个自伤,比如在监房里悄悄往自己脸上擂上一拳,就可以反控警方刑讯逼供、逃避惩罚?
必须指出的是,有很多人相信格鲁夫警官的证词。当然,信任来自于他看上去聪明、和善。他和父亲都是这个城市的地方治安警察。所谓地方治安警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是社区民众推举信得过的人,出来为大家维持治安的。因此可见,这个家庭在当地是受到大家尊重的。针对这个案子,他的可信度还来自另一个理由:这位被指控为以“黑鬼”辱骂被告、殴打被告的格鲁夫警官,和被告一样也是一名黑人。
辩方的另一个证人是被告的母亲。她的证词关键是所谓的“不在现场证明”。她作证说,自己在七点左右起床,然后她在家里两次看到布兰登。以期证明案发时被告在家,而不在作案现场。可是一方面,她对时间的判断,只是自己的起床习惯,并没有看钟表确定。另一方面,她提到两次看到被告,但在这两次其间,还是有一段缺乏证人证明布兰登“不在现场”的时间。
被告母亲还作证说,自己第一次去探监是案发当晚,孩子一见到她就哭着对她说:“妈妈,我没干过,我没干过!可因为他们让我签了那张纸,我要在这个地方待一辈子了!”她说着,忍不住开始擦眼泪,布兰登也在下面流泪。场面很打动人,可是陪审员在法庭上永远是带着疑问的:作为母亲,她自然有强烈的救孩子的愿望,她的“不在现场”证明,是不是可靠呢?
在证人全部作证结束的时候,是最后的结辩。在结辩中,州检察官海利·肖斯坦女士对陪审团逐条驳斥了辩方的证据。她指出,辩方说是几名警察合伙殴打陷害一个十五岁的孩子,这种耸人听闻的警察阴谋论是根本不足为信的。假如你们相信这种说法。那么,我建议你们在审判一结束就应该去打电话,通知联邦调查局,通知媒体等等,因为这是可怕的严重罪行。她还向陪审团出示了一张黑白照片,这是在被告认罪之后,由警方拍的例行照片。照片放得不算大,在这张照片上,似乎并不能看出被告有伤。检察官最后提醒陪审员们:你们应该再想想,这个案子是有人证的,目睹谋杀的斯坦芬先生指证了被告。仅人证这一项,我们就已经有了超越“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
辩护律师麦克吉尼斯的结辩,风格完全不同,一开始就上升到“理论高度”。他的第一句话是:“温斯顿·丘吉尔经常说,在执行刑事法时,警察所采取的方式,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然后,他警告陪审团,这个城市的执法警察出了问题:“我们的麻烦大了!”他指出,在案发之后,警察有许多取证的事情可做,可是他们什么也不做,“就知道满大街去找黑人”。他问陪审团,你们难道会对这样的“证据”感到满意吗?他重复了被告在证词中讲述的警察逼供的情节,再次出示了布兰登带伤的脸部局部的彩色大照片。在结束的时候,他警告陪审员们:真正的罪犯仍然逍遥法外,因为警察失职。
在结辩结束之后,法官宣布,今天就到此为止,大家回去清理一下自己的思路。第二天一早,十二名陪审员回到法庭。在他们开始长考判断之前,法官给出了指示。他向陪审员解释,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怀疑”,是指这种“怀疑”来自思维推理,或者设想;或者证据互相冲突、或者证据不足。因此,假如你们发现自己面对的是“合理怀疑”,你们必须作出“罪名不符”的判定;假如你们发现面对的不是“合理怀疑”,你们必须作出“罪名符合”的判定。
这是一段相当拗口的话,却是美国司法审判的关键。哪怕再合理的推论,也不足以定罪。定罪必须有超越“合理怀疑”的确凿无疑的证据。所以,被告的辩护律师们常常说的一句话是:“合理怀疑”是我们的救星。在一般人看来,假如被告被发现有强烈的作案动机,应该对被告是不利的,但是在律师看来,远非如此。因为作案动机的存在,通常会引出人们逻辑合理的推论。就可能在这种强烈的逻辑力量下忽略证据,甚至自然而然地就以推理取代证据。这个时候,距离辩护取胜、被告被开释,也就不远了。这也是检察官要再三强调她掌握人证的原因,因为人证是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
原告、被告和大家一起,看着陪审员们鱼贯进入只有他们能够进入的房间。法警锁上门,任何人不得再进入,不得干扰他们的判断过程。布兰登的父母和亲属能够做的事情,仍然是祈祷。
仅仅四十五分钟,陪审团就宣布,他们已经得出了一致的判定。得到这个消息,大家都匆匆再次赶回法庭。
在这个纪录片里,摄影者几乎一直没有插话,这个时候也忍不住了,我们听到他在镜头外向辩护律师发问:陪审团仅四十五分钟就得出判定,您觉得这是什么样的预兆?麦克吉尼斯律师回答说,真不知道,也许判定对我们有利,也许对检方有利。迟疑一会儿,他补了一句:我希望是对我们有利。
法庭前,法警在招呼着关心该案的民众,进去旁听最后的判决。法庭里所有的人都显得紧张。
陪审团宣布他们得出了结论:布兰登的两项控罪,一级谋杀和抢劫,都被判定与罪名不符。
一直显得性格内向的布兰登,笑了。消息传出法庭,他的亲属们在欢呼雀跃。在辩护律师的办公走廊里,同事们在黑板上写上了祝贺胜诉的词句。那是11月21日,正是在感恩节前,对于布兰登一家来说,他们得到了上帝给予的最好的感恩节礼物。
在法庭的旁听席上,整个审理过程中,始终坐着受害者的家属杰姆斯·斯坦芬先生和他的女儿。在这里他们是外乡人,他们的家是在佐治亚州的托卡瓦,离我们家只有五十英里。这地方虽然荒僻,却还小有名气。那是著名的美军王牌海军陆战队101师的诞生地。看着他们,确实有看着乡亲的感觉,他们的表情太叫人熟悉了。这样的人家都是辛勤劳动者。他们总是停不下来地在忙活,一般都很晚退休。只是在生命的最后几年,才开始享受晚年的安闲。他们最喜欢去的地方,就是佛罗里达的海滨。出事的雷玛达也是他们经常歇脚的中档旅馆。现在,那里成了老先生的伤心之地。
他们不是知识人,不会像辛普森案中的老高德曼那样发出警言:“正义没有得到伸张!我们输掉的不仅是一个官司,我们输掉的是一个美国!”然而我相信,在斯坦芬先生和女儿克制的面容后面,他们的失望和愤懑,一点也不比老高德曼少。更何况,对于斯坦芬先生来说,他是亲眼看到了凶手,指认了凶手,却眼睁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