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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 作者:马歇尔-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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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正常价格下当年所能提供的全部生产者的剩余,除去农业资本家的正常利润外,都归地主所有,因此,农业资本家如遇丰年则获利,若逢凶岁,则自担损失。在这种计算中,已经暗地里假定了该农业资本家具有正常能力和企业心来经营该类租地的;因此,如果他的能力高于正常能力,则他自己获利,而如果他的能力有所不及,则自负损失,也许最后离开农场。

  换言之,地主所得的来自土地的那部分收入,在不很长的时期内,是由农产品的市场来决定的,而与耕种方面所需各种要素的成本关系不大;因此,这部分收入具有地租的性质。而农业资本家所得的那部分收入,即使从短时起来看,也可以认为是利润,直接列入农产品的正常价格,因为除非该农产品可以提供那种利润,则它是不会被生产的。

  因此,英国租佃制的特点发展得愈完善,则地主和佃户在所得上的界线和经济理论上所划分的深刻而具有重大意义的界线相符一事,也愈加真实。这个事实较之其他事实也许是本世纪初期英国经济理论占上风的主要原因;它使英国经济学家作出这样大的贡献,以致甚至在我们这世纪中,其他国家对经济学的研究趋之若鹜,像在英国一样,但几乎所有那些新的建设性意见,只不过是英国早期著作中所暗含的其他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而已。

  这个事实本身看来是偶然的,但或许不是如此。因为这条特定的分界线比任何其他界线所引起的磨擦较少,在审核上所费的时间和精力也较少。这种所谓英国制度是否可以持久,诚可怀疑。它有重大的缺点,在未来的文明阶段也许不能认为是最好的制度。但是,当我们以它和别的制度相比较时,我们就知道,它曾给予英国以莫大的利益,使英国成为世界自由企业发展中的旗手;因此,她早期被迫采取各种变革,而使人民获得自由,勇气,伸缩性和力量。







经济学原理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一节 早期租佃形式一般是建立在合伙的基础上,合伙的条件是由习惯而不是由契约所决定;所谓地主一般是隐名合伙人。

  在古代,甚至在我们时代的某些落后国家里,一切产权取决于公约,而不取决于明文法律。如这种公约可冠以确定的名称并用现代商业用语表示,则一般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归于个人,而是归于合伙企业,其中一个或一群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而另一个或另一群合伙人(也许是一个家庭)是任事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有时是国君,有时是享有为国君征收田赋的权利的私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就不知不觉地变成多少有些确定、绝对的地主权利。如果他仍有向国君纳贡的义务,如一般的情况那样,则合伙就包括三个合伙人,其中二个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之一,普通叫做业主、土地持有人、地主、甚或土地所有者。但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说法,如他受法律或习惯(它具有和法律同样的强制力)的约束,而不能用任意增加耕种者所缴的报酬或其他手段使他丧失土地。在这种场合,土地所有权并不只归于他一个人,而归于整个合伙企业,他只不过是企业中的一个隐名的合伙人而已。

  而任事合伙人所交纳的报酬,全然不是地租,而是由合伙企业的组织条例规定他缴的固定数额或总收益的一部分。倘规定这种报酬的法律或习惯一成不变,则地租理论很少有直接应用的余地。

  第二节 但如英国近代史所证明的,习惯比表面上显得更富有伸缩性。把李嘉图的分析运用于现代英国土地问题和早期租佃制度的时候,必须谨慎从事。其中合伙条件模棱两可,具有伸缩性,且在许多方面可以被不知不觉地加以修改。

  但事实上习惯所规定的各种课赋,往往带有不十分确定的性质;而留传下来的记载也多含混不清,有欠精确,或充其量用一种不很科学的词句加以表述。

  甚至在现代英国,我们也可以在地主和佃户所订的契约上察觉到这种模棱两可的影响。因为这种契约往往借助于习惯来解释,而这种习惯为了适应历代的不同需要,一直在变化之中。我们改变我们的习惯,比我们的前辈快得多,而且对于这种改变较为自觉,并较愿把我们的习惯用法律固定下来,以使它们一致。

  现在,虽然立法极详,而所订的契约也十分认真,但地主在维持和扩大农场建筑物及其他改良上所投资本的数量仍有很大的伸缩性。在这方面,如同在他和佃户所发生的直接货币关系一样,地主显得慷慨得浑厚;而对本章一般论证所特别重要的是,地主和佃户所分担的农场经营费用的调整,如货币地租的变动一样,往往可以使佃户所缴纳的真正纯地租也发生变动。例如,有些团体和许多大地主往往使他们的佃户年年照旧经营,从未企图使货币地租随着土地的真正承租价值的改变而改变。有许多不是租借的农场,它们的地租,在1874年农产品价格膨胀及其后的衰退期间,名义上仍保持不变。但是,在早期,农场主知道他的地租很低,不便迫使地主出资修建排水道或新的农场建筑物,甚或进行修理,在计划和其他方面,不得不对地主有所迁就。而现在地主有了固定的佃户,为了保佃,契约上没有规定的许多事情,他也是愿意做的。因此,货币地租没变,而实际地租却有所改变。

  这一事实是下述一般命题的重要例证,即经济学上的地租理论,即有时叫做李嘉图的理论,如不在形式和内容上加以许多的修正和限制,就不适用于英国的土地租佃制;把这些修正和限制进一步扩大,将使它适用于中世纪和东方各国任何私有制下的一切租佃制,其中区别只是程度上的区别。

  第三节 续前。

  但是,这种程度上的区别,悬殊很大。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在原始时代和落后国家里,习惯势力很大,往往无容争辩;另一部分原因是,在没有科学的历史条件下,寿命短暂的人,无法确定习惯是否在暗暗地改变着,就像朝生暮死的小虫无法察觉它所栖息的草木的生长一样。但主要的原因是,合伙的条件定得不确切,往往难以计量。

  因为合伙企业中地位高的合伙人(或简称地主)所得的份额,一般包括有征收某种劳役、课赋、过路税和礼品的权利(不论有没有分享一定部分产品的权利);而在这几项下他所得的数量,此时与彼时不同,此地与彼地不同,且此地主与彼地主亦各异。如农户完成各种负担之后,除维持自己和家属所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及习惯上所规定的安逸品和奢侈品外尚有剩余,则地主势必利用他的权势来增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负担。如果主要的负担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则他就会增加该数量。但是,因为不用暴力,此事殆不可能,因此他宁愿增加各种小课赋的种类和数量,或坚持土地必须精耕细作,且大部分田地必须种植费很多劳动的,从而具有极大价值的作物。这样,变化的进行,像钟表的时针一样,大体上是稳当的,平静的,几乎是不知不觉的;但在长时期内这种演变却是十分彻底的。

  即使就这些负担来说,习惯所给予佃户的保护也决不是不重要的。因为他总是十分清楚,什么时候应该满足什么需要。他周围的一切道德观念,不论是高尚的、或卑贱的,都反对地主突然大量增加那些一般认为惯常的负担、课赋、税和罚款;因此,习惯使改变的锋芒顿挫。

  但是,的确,这些不确定的可变因素,一般只占全部地租中的一小部分;而在那些不十分罕见的场合,其中货币地租在很长的时期内,固定不变,佃户曾占有土地的一部分余润,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土地纯价值上涨时他得到地主的宽容,另一方面也由于习惯和舆论力量的支持。这种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和支持雨点于窗架下端的那种力量相似,在窗户剧烈振动以前,它们安闲自若,然一旦有所振动,则同时下落。同样,地主的法律权利,长期以来,隐而不显,而在巨大的经济变革时期,却有时突然发生作用。

  第四节 分成制和小土地所有制的利益。

  就英国与印度来说,佃户使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应以货币计算,抑以实物计算这一问题,是饶有趣味的。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置之不论,而讨论“英国的”租制和美国所谓“分成制”与欧洲所谓“分益农制“之间的根本区别。

  在欧洲大部分拉丁民族的国家里,土地被分成好多块租田,佃户用自己和家人的劳动未耕种他的佃地,有时(虽然很少)也雇用少数雇工协助。而地主即供给房屋、耕牛、有时甚至供给农具。在美国,则各种租佃制都很少见,但这仅有的出租地中有三分之二是小块佃地,租给白人中的较贫阶层,或解放了的黑奴,根据这种制度,劳动和资本共分产品。

  这种制度使本身没有资本的人能使用资本,且使用资本的代价比在任何其他条件下要低些,同时比他当一个雇工有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责任心;因此,这种制度具有合作制、分红制和计件工资制这三种现行制度的许多优点。但是,分益农虽较雇工有更多的自由,然与英国农民相比,则自由反少。

  他的地主或地主的代理人,在监督他的工作上必须消耗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他必须收取一笔很大的费用,这种费用虽然用别的名称,其实是管理上的报酬。因为当佃户必须把他每次投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的收益之半数交给他的地主时,如投资的总收益少于作为他的报酬之数的两倍,则于他不利,他决不从事这种投资。如果任他自由耕种,则他耕作的集约化程度远比英国制度下的为低。他所投的资本和劳动,以能给他两倍多的报酬为限,因此,他的地主在该报酬中所得的份额,比在报酬固定制下要少些。

  这是欧洲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佃户实际上有固定的佃权;从而,只有通过经常的干预,地主才能使佃户在他的农场上保持一定的劳动数量,并制止他用耕牛从事于田间作业以外的工作,这种工作的报酬归佃户所有,地主无权过问。

  但是,即使在那些变化最少的地区,习惯上规定地主所供给的农具的数量和质量,总是无形中改变着,以适应变化着的供求关系。如果佃户没有固定的佃权,则地主可以任意安排佃户所供给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和他本身所供给的资本数量,以适应各种特殊场合的需要。

  很显然,分益农制的优点很多,如果佃地面积很小,佃户很穷,而地主对于许多琐事也不厌其烦的话。但是,它不适宜于那些大得足以发挥有才能的负责的佃户所具有的企业心的佃地。这通常是和小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我们将在下节中加以讨论。

  第五节 续前。

  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可以为所欲为,既不受地主的干扰,也不怕自己勤务的果实为他人所得。土地所有权给予他以自尊心,和坚定的性格,并使他勤俭持家。他几乎没有闲过,而且很少把自己的工作视作苦役;

  这一切都是为了他所心爱的土地。

  杨格说过,“财产如魔术,能变沙成金”。在小土地所有者具有特别能力的许多场合下,这无疑是真的。但是,如果这些人不把自己的视野局限于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狭隘范围,则他们也许有同样或更大的成就。因为这件事的确还有它的另一面;人们常说,“土地是劳动者的最好的储蓄银行”有时它处于最好中的次要地位,而首要地位是他和他的子女的能力。小土地所有者对他们的土地是如此专心,以致往往不务他事。甚至他们中间许多最富的人,也精打细算,省吃省用。他们常以房屋和家具的排场而自夸;但他们为了经济而居住于厨房之内,实际上他们的食住条件远不及英国农民中较富裕的阶层。他们中间最穷的人,工作的时间很长,所费的辛苦很大,但是,他们所完成的工作却不多,因为他们吃得比英国最穷的工人还要差些。他们不知道,财富的效用,只是谋求真正幸福的手段;而他们为了手段却牺牲了目的。

  决不应该忘记,英国劳动者代表了英国制度的失败,而不是它的成功。他们是那些人的后代,这些人在几代以来都没有利用那些机会,这些机会曾使他们那些精明强干而富于冒险性的邻人在国内飞黄腾达,而更重要的是,在国外获得大量土地。英国民族成为新世界的主人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那种进取心,这种进取心曾使一个富得足以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人,一般都不满足于农民生活的单调和收入的微薄。而助长这种进取心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不受某种诱惑之害,这种诱惑就是等待小遗产,和为了财产而不是通过自由恋爱而结婚。这种诱惑往往使那些小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地方的青年在能力发展上受到限制。

  部分的原因是由于缺乏这种诱惑,所以美国“农民”虽然是劳动者阶级,用他们自己的双手耕种自己的土地,但和“小土地所有者”却不相同。他们在发展本身和自己子女的能力上所用的收入很多,且极其明智。而这种能力就构成他们资本的主要部分,因为他们的土地只具有很小的价值。他们的思想往往很锐敏,虽然他们中间很多人都缺乏农业技术知识,但是,他们的锐敏和机变使他们有可能善于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几万无一失。

  一般说来,问题在于农业上所得的产量和所消耗的劳动相比时较多,虽和他们所拥有的大量土地相比却较少。不过,在美国的某些部分,土地正在开始获得稀有价值,而靠近有利市场的地方,使耕作的集约化也逐渐有利可图,耕作和租佃方法正在按照英国的方式改变着。近几年以来,美国人有把西部的农场交给欧籍新移民经营的趋势,像他们把东部的农场和很久以前把纺织工业交给他们一样。

  第六节 英国制度有可能使地主提供那部分他运用自如和对之负责的资本。它给予各种选择以很大的自由,虽然比在其他工业部门中的自由少些。

  让我们再来讨论英国的租佃制。这种制度在许多方面是有缺点的,而且也是苛刻的。但它对企业心和精力却有所刺激,有所节用,这种企业心和精力,辅以英国地理上的有利条件和不受破坏性战争的影响,使英国在加工工业、殖民事业和农业(虽然程度上较差)方面成为世界第一。英国在农业上从许多国家特别是荷兰学到一些经验。但总的说来她所教给人的比向人学的要多得多。现在,除荷兰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肥地的亩产量方面能和她相比。欧洲也没有一个国家相对于所消耗的劳动来说,能获得这样高的报酬。

  这种制度的主要优点是,它使地主有可能对那部分而且只对那部分财产负责,这部分财产的管理,既不费自己的很多操劳,也不给佃户带来许多麻烦。它的投资虽然需要企业心和判断力,但无须在细节上加以经常的监督。他的那部分就是土地、建筑物和永久的改良设备,而这些东西在英国平均等于农户所必须自备的资本的五倍。他愿意把这样大的资本充作事业中自己的股份,所得的纯地租,鲜有达到资本利率三厘者。没有其他一种企业,其中人能以如此低的利率借得所需要的资本,或不论按任何利率,总能借得如此多的资本。的确,分益农所借的资本甚至比这还多,但是,所付的利率要高得多。

  英国制度的第二个优点,部分地由于第一个优点而来,是它给予地主以极大的自由来选择有能力而富于责任心的佃户。就和土地所有权不同的土地经营而论,英国对出身的重视,远不及欧洲其他国家。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即使在现代英国,在获得各种企业中的主要职位和参加自由职业,甚或工艺行业中,出身也是十分重要的,而在英国农业中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地主的长处和短处结合起来,使他们不能按严格的商业原则来选择佃户,而他们也并不经常更换佃户。

  第七节 续前。

  有机会把农业技术推进一步的人是数众多。因为农业各部门在一般性质上的区别远逊于工业,如有一种新的方法,则各部门会迅速采用,而得到普遍传播。但是,相反的话,进步却比较缓慢。因为大多数有进取心的农业家都流入城市,而留在农村的人却过着多少孤单的生活;由于自然淘汰和教育的关系,他们的心眼往往不如城里人活动,多不愿提倡甚或采用新的方法。此外,虽然厂商在采用他的同业行之有效的那种方法方面几万无一失,但农户却不然。因为各个农场都多少有它自己的特点,因此,盲目采用周围行之有效的那种方法,势必归于失败;而这种失败促使别人更加相信,墨守陈规乃为上策。

  其次,农业上的各种细节很繁,使农业会计精确至感困难。其中有许多连带产品和许多副产品,以及各种作物和饲养方法之间的借方和贷方的关系又是如此复杂和变动不居,以致一个普通的农户即便对会计的喜好像他事实上那样厌恶一样,除非用猜测的方法,很难确定什么价格才值得他来增加一定的额外产量。他可以相当精确地知道它的直接成本,但他很少知道它的真正总成本,这就增加了及时吸取经验教训,从而借助它来取得进步的困难。

  此外,农业和工业在竞争的方式上也有区别。如果某厂商的能力薄弱,则别人可以起而代之。但是,如地主不能按最好的方法来发展他的土地的资源时,则他人除非引起报酬递减趋势的作用,是不能弥补这种缺点的;因此,他的缺乏聪明和进取心,就使边际供给价格较高。但工农业在这方面的区别,的确只是程度上的区别;因为任何工业部门的发展,由于从事该业的各大厂缺乏能力和进取心而受到阻碍。农业上的主要改良,是由地主进行的,他们本身就是城里人,或和城里人至少有很密切的联系,此外农业的辅助行业的厂商也曾进行了这种改良。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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