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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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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在建立之有这一名词里固然也包含为他之有,但是这个名词的确包含
已经出现的返回运动过程,即从不是自在的东西返回到是它的自在之有的东
西(在后者之中它是肯定的)的过程。自在之有通常被当作是表示概念的一
种抽象方式:建立本来只是归入本质范围,即客观反思范围之内;根据建立
起以它为根据的东西;原因还更要产生结果,产生一个自立性被直接否定了
的实有,它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就是:它的事情、它的有是在一个他物之中
的。在有的范围里,实有只是从变中发生,或者说和某物一起就建立了他物,
和有限物一起就建立了无限物,但是有限物却既不产生无限物,也不建立无
限物。在有的范围里,概念的自身规定还仅仅是自在的——所以它叫做过渡;
就连有的反思规定,如某物与他物,或有限物与无限物,尽管它们在本质上
都是互相指向,或者都是为他之有,然而都可以当作质的、自身常在的东西;
有了他物,有限物也同样可以当作是直接有的、自身常在的,如同无限物一
样;它们的意义好像没有他物也是完满的。反之,肯定物与否定物,原因与
结果,尽管可以被认为是孤立的有的东西,而这一个若没有另一个却毫无意
义;它们本身就是互相映现(Scheinen),在每一个之中都有它的他物映现。
——在各层规定中,尤其是在说明的进程中,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概念展开
的进程中,主要的事情当然是要经常区别什么还是自在的,什么是已建立的,
以及规定是在概念中呢,是已建立的呢,还是为他之有的呢。①这种区别只属
于辩证的发展。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包括批判的哲学思维在内,是不认识
这种区别的。形而上学的定义以及它的前提、区别、结论等只是要主张和引
出有的东西,而且是自在之有的东西。

为他之有是在某物与自身的统一之中,与某物的自在同一;所以为他之
有是在某物那里。这样自身反思的规定性因此又是单纯的有的规定性,于是
又是质——是规定。

  2。规定,状态和界限

假如说某物在自在中从它的为他之有反思自身,那么,这个自在便不再
是抽象的自在,而是作为它的为他之有的否定,由此便有了中介,所以为他
之有是它的环节。自在不仅是某物与自身的直接同一,而且是这样的同一,

① 参看第120 页。

即:某物通过此同一既是自在的,又是在它那里的;为他之有是在它那里,
因为自在就是为他之有的揭弃,就是从为他之有那里出来而回到自身里去
的;但是其所以如此,也因为自在是抽象的,即本质上带着否定,带着为他
之有。这里不仅呈现着质和实在,即有的规定性,而且也呈现着自在之有的
规定性,发展就是把后者建立为这种自身反思的规定性。

1。质是单纯某物中的自在,本质上与某物的另一环节、即在某物那里的
有(An…ihm…sein)统一。假如规定这个字眼的严密意义与一般规定性有区别,
那么,质就可以叫作某物的规定。规定是作为自在之有的肯定的规定性;某
物在实有中不与要规定它的他物牵连混杂,仍然适合于这个自在之有,在与
自身等同中保持自身,并且使这个等同也在它的为他之有中生效。假如以后
的规定性由于某物与他物的关系而多方面增长,依照某物的自在之有而使某
物更充实,那么,某物就是充实了它的规定。规定包含这样一点:即,某物
之所以是自在的那个东西,就是在某物那里的东西。①

人的规定是思维的理性:一般思维是他的单纯规定性,他由于这种规定
性而与兽类有区别;假如说人是由于他自己的自然性及感性,即为他之有而
直接与他物连系,而思维又是与这种为他之有相区别,那么,人就是自在的
思维。但是思维也是在人那里②;人本身就是思维,人以思维而实有,思维就
是他的存在和现实;再者,既然思维是在他的实有中,他的实有也在思维中,
思维就必须被看作是具体的,是有内容而充实的;思维是思维的理性,所以
是人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就自在说,仍旧只是一种应当,即是说规定连
同它与自在合为一体的充实,一起以自在的形式和不曾与它合为一体的实有
对立,同时这种实有还是外在对立的、直接的感性和自然。

2。自在之有用规定性来充实,也与仅仅是为他之有和仍然在规定以外的
那种规定性有区别。因为在质的范围里,直接的、质的有与各种在扬奔了的
有之中的区别仍然对立。某物在它那里所具有的东西,就这样向行分开,从
这方面说,那样的东西就是某物的外在实有,它也是某物的实有,但不属于
某物的自在之有。——这样,规定性就是状态。

假如发生了这样式那佯的状态,那就是要从外在影响和关系去理解某
物。状态所依赖的这种外在关系和由他物决定的东西,出现为偶然的东西。
但它却是其物的质,依靠外在性,有了状态。

假如说某物自身变化,那末,变化是归在状态之内的;在某物那里,状
态是将变为他物的东西。某物本身在变化中仍然保持,变化只涉及其他有的
个经久的外表,并不涉及它的规定。

所以规定和状态是互相区别的;就规定说,某物对它的状态是无所谓的。
但是某物在它那里具有的东西,就是这个联结规定与状态两者的推论的中
项。但是不如说这个在某物那里的有是把自身分解为两端了。单纯的中项是
这样的规定性,即它的同一性既属于规定,又属于状态。但是规定又自为地
过渡为状态,状态也过渡为规定。这已经包括在以前所说之内,更确切地说,
关联是这样的:由于某物是自在的东西,也是在它那里的东西,它就带着为
他之有;因此规定本身也就显然有了对他物的关系。规定性同时也是环节,
但又含有质的区别,与自在之有不同,是某物的否定物,是别一实有。把他

① “自在的”和“在某物那里的”,即自在之有与为他之有,亦见前注。——译者

② 这个“在人那里”,也是人的“为他之有”的环节。——译者

物这样包括在自身之内的规定性,与自在之有合一,就把他有带进了自在之
有,或者说带进了规定,于是规定被降低为状态。——反之,假如把作为状
态的为他之有孤立起来,自为地建立起来,那么,为他之有就是与他物所以
为他物同样的东西,就是在他物自己那里的他物,即他物本身;这样,为他
之有就是自身关系的实有,就是有了规定性的自在之有,就是规定。——由
于两者必须互相分开,所以状态好像是风外在物、他物为基础的,但是状态
在这里也要依赖规定,而外来的规定同时也是由某物自己的、内在的规定来
规定的。再者,状态也属于某物自身;某物随状态而改变自己。

某物的这种改变(Anderung)不再是某物以前仅仅依照为他之有而起的
变化(Veranderung),那个第一次变化只是自在之有的、属于内在概念的变
化;现在则是变化在某物那里建立了。——某物本身被进一步规定了,否定
是在它那里内在地建立了,是它的发展了的内在之有。

首先,规定和状态的互相过渡,是它们的区别的揚弃,这样便建立了实
有或一般的某物,而且由于从区别(那种区别是把质的他有也同样包括在自
身之内的)所得的结果,就是两个某物,但不仅仅彼此总是互为他物,以致
那样的否定仍然还是抽象的,仅仅是靠比较,而现在的否定对于某物则是内
在的。这些某物作为实有物,是各不相关的,但是它们的肯定已经不再是直
接的了,每一个都借他有之扬弃为中介来与自身发生关系,在规定中的他有
就反映在自在之有里。

某物这样就由自身与他物发生关系,因为他有作为某物自己的环节而在
某物中建立起来了;某物的内在之有把否定包括在自身之内,借否定为中介,
它现在就有厂肯定的实有。但是他物与这个实有仍然有质的区别,所以他物
在这里是在某物之外建立起来的。他物之否定,只是某物的质,正是因为这
样揭弃了他物,它才是某物。只有这样,他物本身才与一个实有对立:至于
前一个某物,他物与它的对立只是外在的,另一方面,假如它们事实上是绝
对地,即依据它们的概念而联系着的,那么它们的联系就是实有过渡为他有,
某物过渡为他物,某物也和他物一样是一个他物。现在既然内在之有是他有
的非有,他有既包含在前者之中,同时又作为“有的物”而与前者有区别,
那么某物本身就是否定,就是一个在它那里的他物之终止:某物自身作为对
他物的否定关系,从而保持了自己并建立起来了;——这个他物,这个作为
否定之否定的某物的内在之有,是这个他物的自在之有,这种扬弃同时又是
在这个他物那里的单纯否定,即对它是外在的其他某物之否定。如上所说便
有了一种规定性;这个规定性与作为否定之否定的某物的自在之有同一,而
且由于这些否定作为其他某物而彼此对立,这个规定性便又使它们自然联合
而叉互相否定,彼此分开,——这就是界限。

3。为他之有是某物和它的他物的不确定的、肯定的共同体;在界限中,
为他之非有,即他物之质的否定突出起来了,他物从而被自身反思的某物排
斥了。从这个概念的发展,便可以看到这种发展自身显露出错综和矛盾。因
为界限作为某物自身反思的否定,在观念上把某物和他物的环节包含在界限
之内,同时这些有区别的环节在实有范围里又被建立为实在的、有质的区别
的环节,这就立刻呈现了矛盾。

(一)所以某物是直接的、自身关系的实有,而且首先对他物有一界限;
界限是他物的非有,不是某物本身的非有;在界限中,某物和它的他物划了
界限。——但是他物本身,一般也是一某物:所以某物对他物所具有的界限,
也是作为某物的他物的界限,也就是他物的界限;他物由于这个界限,便把
第一个某物作为它的他物从它那里排斥出去了,或者说是那个某物的非有:
所以界限不仅是他物的非有,又是这一个和那一个某物的非有,也就是一般
某物的非有。

但是界限仍然在本质上是他物的非有,某物之所以有,就是由于它的界
限。由于某物划了界限,它就因此同时把本身降低为被界限之物;但是它的
界限,作为在它那里的他物的终止,本身同时也仅仅是某物的何;这个某物
的有由于界限而成其为某物,在界限中有着它的质,这种关系是下述情况的
外在现象,即:①界限是单纯的否定,或第一个否定,同时他物又是否定之否
定,是某物的内在的有。

所以某物作为直接的实有,就是对别的某物的界限,但是其物又在它本
身那里具有界限,并由于界限的中介而是某物,界限也同样是它的非有。界
限是中介,通过这个中介,某物与他物既是又不是。

(二)现在,由于某物在界限中既是,又不是,而这些环节又是一个直
接的、质的区别,所只某物的非实有和实有是彼此分开的。某物在它的界限
之外(或者如人们所想像的那样,在界限之内),有它的实有;②他物也是如
此,因为他物也是某物,也在界限之外。界限是两者之间的中项,在界限中,
它们便终止了。它们在彼此之外和它们的界限之外,有着实有;界限作为它
们每一个的非有,是两者的他物。

根据某物和它的界限的这种差异,綫只是在它的界限之外,即在点之外,
才出现为线;平面只是在綫之外,才出现为平面;立体只是在界限它的平面
之外,才出现为立体。——界限之所以能够首先激动表象——表象是概念的
外在之有,——以及主要被用于空间的对象,都是从这一方面来的。

(三)但是某物既然是在界限的外面,它就是未曾划界限的某物,只是
一般实有。这样,它就并没有和它的他物区别开;它只是实有,所以和它的
他物有同样的规定,每一个都只是一般某物,或者说每一个都是他物;所以
两者是同一的。但是,这个对它们说来最初是直接的实有,现在却以规定性
作为界限建立起来了,在界限中,它们是所以为它们而互相区别。但是界限
同时又是它们的共同的区别性,正如实有一样,是它们的统一和区别。实有
和界限两者的这种双重同一性,包含这样的情况,即:某物只是在界限中才
有它的实有,并且由于界限和直接的实有两者都同样是彼此的否定物,只是
在界限中才有的某物,又从自身离开了自身,并超越自身指向它的非有,把
它的非有表现为它的有而过渡到它的非有中去。把这种情况应用到前面的例
子里去,如这样一个规定,即:某物只有在界限中才成其为某物;——于是,
点之所风为綫的界限,不仅是因为綫在点中只有终止并且是在点之外的实
有,——綫之所以为平面的界限,并不仅是因为面在綫中只有终止,面之所
以为立体的界限也是如此。——应该说在点中綫也开始了:点是綫的艳对的
开始。并且因为綫就它的两端说,并没有界限,或者如人们所说,綫可以想
像是延长到无限的,所以点也构成綫的原素,就像綫是平面的原素,平面是
立体的原素那样。这些界限是它们所界限的事物的根本;——譬如一,作为

① 参看第111 页。

② 所谓某物在界限之外有其实有,这个“之外”是就界限本身说,所谓某物在界限之内有其实有,这个“之
内”是就某物本身说,——译者

第一百的一,是界限,又是整个一百的原素。
另一个规定就是其物在界限中不平静,它在界限中就内在地是矛盾,矛
盾使它超出自身。这样,点是它自身的这种辩证法,就变成綫;綫是它自身
的辩证法,就变成面:面是它自身的辩证法,就变成全部的空间。于是綫、
面和整个空间便有了第二种定义:即,由于点的运动便发生了綫,由于綫的
运动发生了面等等。但是点、綫等这种运动被认为是某种偶然的,或仅仅是
想像其如此的东西。可是这样想法毕竟被打消了,因为,假如说綫等等应该
从而发生的规定,也就是綫等等的原素和根本,并且这些规定又同样不是别
的,而是綫等等的界限,那未这种发生便不会被认为是偶然,或仅仅是想像
其如此的。点、綫、面本是自为的,自己矛盾的,是自己排斥自己的开始,
所以点就通过它的概念自身过渡到綫,自身自在地运动并使綫发生等等——
所有这些都已经包含在(对某物说来,是内在的)界限的概念之中了,可是
这种应用是属于空间的研究;这里只稍稍提示一下,点是完全抽象的界限,
但在一个实有之中;这个实有被认为是完全没有规定的,是所谓绝对的,即
抽象的空间,是绝对连續而互相外在的。因为界限不是抽象的否定,而在这
个实有中,是空间的规定性,所以点是空间的,是抽象否定和连续性的矛盾,
从而是过渡到綫的开始和完成等等,正如没有点,也没有綫和面一样。
①某物以内在界限而建立成为自身矛盾,通过矛盾,它被驅迫推动而超出
自身,这就是有限物。

  3。有限

实有是规定了的;某物却有一个质,在质中它不仅被规定,而且被界限
着;它的质就是它的界限,带着这种界限,起初它是肯定的、静止的实有。
但是,这种否定②发展了,以至某物的实有和作为它的内在界限本身的否定两
者同的对立就是某物的内在之有,而且这种内在之有因此不过是在某物本身
那里的变;——这样就构成了有限物。

③当我们说事物是有限的,我们的意思是说:它们不仅有规定性,质不仅
是实在和自在之有的规定,它们也不仅仅是有界限的,——在界限之外,它
们还有实有,——而且还不如说,非有构成它们的本性,它们的有。有有限
的事物,但是它们的自身关系却是使它们否定地自身相关,甚至在这种自身
关系中使它们超出自身,超出它们的有。④它们有,但是这种有的真理就是它
们的终结。有限物不仅像一般某物那样变化,它并且要消灭。它的消灭不是
仅仅可能的,假如是那样,它也就可能下消灭,有限的事物的这佯的有,乃
是以消灭的种子作它们的内在之有:它们的生时就是它们的死时。

(一)有限的直接性

事物有限性的思想带来了悲伤,因为有限性是推到极端的质的否定,在

① 参看弟111 页。

② 这种否定,捐某物腋界限着,即所谓单纯的否定。——译者

③ 参看第111—112 页。

④ 参看第112 页。

这样规定的单纯性中,也就再没有留下和它走向没落的规定相区别的肯定的
有了。否定的这种质的单纯性,是回到无、消灭与有之间的抽象对立去了,
有限性正是因为这种单纯性,成了知性的最顽强的范畴。一般否定、状态、
界限都与它们的他物、即与实有可以相容;甚至抽象的无作为抽象,也被放
弃了;但是有限性是自在地固定了的否定,因此与它的肯定物顽强对立。有
限物也当然要使自己流动,它本身却是注定耍终结,而且只是终结;——它
倒不如就是拒绝使自己肯定地走向它的肯定物,即无限物,拒绝让自己和无
限物联系;所以有限物之建立,是和它的“无”,不可分,它与它的他物、
即肯定物的一切调和都因此被截断了。有限事物的规定,除了它们的终结,
就再没有下一步的规定。当知性把非有造成事物的规定时,同时也就是把非
有造成是不灭而绝对的了,于是知性就僵化在有限性的悲伤中了。事物的可
消灭性只能在它们的他物中,即肯定物中消灭;假如是这样,它们的有限性
就离开它们了;但是有限性又是它们的不变的质,即这种质不过渡到它们的
他物中去,不过渡到它们的肯定物中去;所以有限性是永恒的。

这是一种很重耍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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