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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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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除了内容的外在实有的形式。这样的观念论是形式的,因为它不重视
表象或思维的内容,而在表象和思维中的内容也就仍然完全停留在它的有限
性之中。用这样的观念论,什么也不会失去,既因为实在仍然保持这样的有
限的内容,即充满着有限性的实有,又因为即使抽出实在,也丝毫加个到内
容本身上去。同样,用这样的观念论,什么也不会得到,正因为什么也没有
失去,也因为我、表象、精神都仍然充满着同一有限性的内容。主观和客观
形式的对立当然是有限性之一种;但是内容,如它在感觉、直观中,甚至在
表象、思维较抽象的因素中之被吸收那样,仍是充满着有限性,虽然排除了
一种有限性,即主观与客观形式的有限性,但是别的有限性并没有丢掉,更
没有自己消失。

① 这样的外在的有,即上文所论的实在的实有。——译者



14…7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客观逻辑第一部分 规定性 第三章 自为之有



第三章 自为之有


①质的有在自为之有中完成;它是无限的有。开始的有是无规定的。实有
是扬弃了的有,但只是直接揚弃了的有。所以实有起初只包含第一次的、直
接的自身否定;有当然也保持下来,在实有中,两者②在单纯的统一中联合为
一;但是正因此,它们自身彼此还不相等,它们的统一还没有建立。实有因
此是差别、二元的范围,是有限性的场所。规定性是这样的规定性,即是相
对地被规定,不是绝对地被规定。在自为之有中,有与规定性或否定之间的
区别,便建立了,并且均等了;质、他有、界限以及实在、自在之有、应当
等等——都是在有中的否定的不完全的意象,它们还是以两者在有中的差别
为基础。但是,山于在有限中的否定过渡到无限,过渡到建立起来的否定之
否定,这样,否定便是自身关系,在它本身那里也就与有均等了,——即绝
对被规定了。

    自为之有首先是直接的自为之有物,是一。

    其次、一过渡为诸一的多,——即排斥;一的这种他有,在它的观念性
中扬弃了自身,——即吸引。

    第三、是排斥和吸引的相互规定,它们任其中一齐融人力的平衡,而③
质在自为之有中达到顶点,便过渡为量。



甲、自为之有自身

既然有了自为之有的一般概念,现在的问题,就只是要证明我们用自为
之有这一名词所联结的表象符合那个概念,以便有理山对那个概念使用这一
名词。事情也诚然好像是如此;假如某物把他有,把它与他物的关系和共同
点揚弃了,排除了它们,将它们抽掉了,那么,我们就说某物是自为的。他
物对这个某物说来,只是一个扬弃了的东西,只是它的一个环节:自为之有
就在于这样超越限制,超越它的他有,因为它作为这样的否定,就是无限地
回归到自身。——意识本身已经自在地包含着自为之有的规定,因为意识对
它所感觉、所直观等等的一个对象加以表象,即是在意识中有了对象的内容,
内容由于这样的方式就是观念的;意识在它的直观本身中一般说来,在它与
自己的否定物,即与他物的纠缠中,仍然是在自己那里。自为之有对于进行
划界限的他物是争论的、否定的态度,并且由于否定他物,它便是自身反思
的,尽管如此,在意识回归到自身和对象的观念性之外,对象的实在也还仍
然保持,因为对象同时是作为一个外在的实有而被认识的。意识是这样的现
象,或说是二元性,一方面必须知道与它不同的外在的对象,另一方面必须
是自为的,在自身中以观念的方式包含着对象,意识不仅是在这样的他物里,
而且即使在他物那里也仍然是在自身里。自我意识则与此相反,是完成和建
立起来了的自为之有;与他物、与外在对象的关系的那个方面已经去掉了。
所以自我意识就是无限性当前现在最切近的例子;——这当然总是一个抽象
的无限,但同时又是与一般自为之有完全不同的具体规定,自为之有的无限

① 参看第115 页。
② 两者,指有及直接的否定。——译者
③ 参看第115—116 页。

性还完全只有质的规定性。

1。实有与自为之有

如前面已经提过的,自为之有是融合到单纯的有中的无限性;无限的否
定性是否定之否定,在现在建立起来的有的直接形式中,却只是一般否定,
是单纯的质的规定性,在这样情形下,自为之有就是实有。在这样的规定性
中的有是实有,这种有同时又与自为之有本身相区别,后者的规定性是那种
无限的规定性,于是它就只是自为之有;但是实有同时又是自为之有本身的
环节,因为自为之有当然也包含带者否定的有。规定性在这样的实有那里是
他物和为他之有,所以规定性又回到自为之有的无限统一中去,而且实有这
个环节在自为之有中是作为为一之有(Sein—für…Eines)而呈现的。

2。为一之有

这个环节表现得和有限物在它与无限物的统一中一样。或说是观念的。
自为之有,在它那里,没有作为规定性或界限那样的否定,所以也没有作为
对一个与它不同的实有的关系那样的否定。既然这个环节被称为为一之有,
当前还没有这个环节可以为之而是的什么东西,——这个环节可以是一的环
节,但是还没有一。事实上,像这一类的东西还没有在自为之有中固定下来;
——那个为了自为之有而可以是某物(而这里还没有某物)的东西,那个一
般应当是另一方面的东西,同样是环节,本身只是为一之有,还不是一。—
—这样,可能在自为之有中飘浮着的两个方面,当前还不曾有区别;——只
何一个为他之有,并且因为它只是一个为他之有,这个为他之有也就只是为
一之有;一个东西,为了它或在其中,一个规定应该是环节,另一个东西则
本身就应该是在它之中的环节,两者却只有一种观念性。所以为一之有和自
为之有彼此不能构成真的规定性,假定暂时有区别,并且在这里来谈自为之
有物,那么,自为之有物,扬弃了他有,它本身与自已的关系和与扬弃了的
他物的关系是一样的,即是为一的;它在它的他物之中只是与自身有关系。
观念的必然是为一的;但不是为一个他物,它为一而有,但那个一却只是它
自己。——所以自我,一般精神,或上帝都是观念的,因为它们是无限的;
但是它们作为自为之有物,在观念上与那个为一而有的东西并没有不同。于
是它们便只是直接的,或更确切地说,是实有或一个为他之有,因为假如那
个为一而有的环节不适合于它们,那么为它们而有的东西就会不是它们本身
而是一个他物。上帝之所以是自为的,因为上帝本身就是那个为上帝而有的
东西。

这样,自为之有和为一之有并没有观念性的不同意义,而是观念性的本
质的、不可分的环节。

注释

对于质的问题,什么是为一个事物而有的①,我们德文的说话乍一看似乎
很奇怪,而在对于这里所观察的环节却很突出了它自身反思的性质。这个说
法的根源是观念论的,因为它不问这个事物甲另一事物乙是什么,不问这个
人为另一个人是什么;——而部这为一个东西而有的是什么,为一个人而有
的是什么。于是这个为一之有便立刻回到这个东西、这个人本身之中了,因
为那个是这个事物的东西与为这个事物而有的东两,是同一的,——这个同
一性必须看作是观念性。

① 德文was für einDingetwassei,直译为“什么是为一个事物而有的”,
中文一般说“是什么样的事物”,因本编一切为、自为等名词,都与这种说法密切相关,故从直译。——译者

观念性首先适合于揚弃了的规定,与规定在其中被揚弃的那个东两有区
别;那个东两正与观念性相反,可只被认为是实在的。这样,观念的东西又
是环节之一,而实在的东西则是另一个环节;但观念性又是这样的东西,即:
这两个规定同样都只是为一的,并且只当作一,所以这样一个观念性就是不
曾有区别的实在性。在这种意义下,自我意献、精神、上帝都是观念的,是
无限的钝粹自身关系,——自我即是为自我,两者是同一的,自我说了两次,
但是这两个中每一个都只是为一的,观念的;精神只是为精神的,上帝只是
为上帝的,而且只有这种统一体是上帝,即作为精神的上帝。一但是自我意
识,作为意识,便出现了它与一个他物的区别,或说它的观念性与它的实在
性的区别;在观念性中意识进行表象活动;至于实在性,则是因为意识的表
象有规定了的内容,这个内容还有一个方面,一个被人所知的不曾扬弃的否
定方面,即实有。但是思想、精神、上帝等假如只被称为观念的,这就假定
了一种立场,即认为有限的实有是实在的,而观念的或为一之有也只有片面
的意义。

在前一个注释(第156 页)里曾指出观念论的原则,并改过在一种哲学
中其次有关的事就是贯彻这种原则到什么程度。关于这种贯彻的方式,可以
就我们现在所谈到的范畴关系,再作一点解释。这种贯彻首先要依靠在自为
之有以外是否还有独立并存的有限的实有,此外,还要依靠在无限物本身中
是否已经建立了为一的环节,即一种观念物作为观念物的自身关系。所以埃
利亚派的有或斯宾诺莎的实体都只是一切规定性的抽象否定,并没有在这否
定中建立起观念性;——在斯宾诺莎看来(我们在下面还将要提到这点),
无限只是一个事物的他对肯定,也就只是不动的统一体;因此实体连自为之
有的规定都到不了,更不用说主体和精神的规定了。高贵的马勒伯朗士
(Malebranche)的观念论,本身是比较开展的,它包含以下的基本思想:既
然上帝把一切事物的永恒真理、理念和圆满性都包括在自身之内,以致它们
都只是上帝的,所以我们只是在上帝中才看到它们;上帝用一种丝毫不是感
性的行动,在我们中唤醒我们对对象的感觉;于是我们想像我们从对象所得
的,不仅是代表对象本质的理念, 而且也有对象的实有的感觉(《真理的探
索,关于理念本性的税明》①等)。所以事物的实有,也正如它们的永恒真理
和理念(本质性)一样,是在上帝中的观念的东西,而不是一个现实的实有;
尽管它们是我们的对象,但只是为一的。这里呈现着斯诺莎所缺少的开展的、
具体的观念论的一个环节,因为绝对观念性被规定为知。虽然这种观念论是
那样纯粹而深刻,但是,这种观念论的情况,一方面包含着很多思想上不曾
规定的东西,另一方面,其内容却又立刻就是完全具体的(罪孽和超度等等
都立刻出现了);无限性的逻辑规定,本来应该作这种观念论的基础,但是
没有自为地实用:所以这种崇高而充实的观念论,虽然是纯思辨精神的产物,
但还不是一个纯思辨的、唯一真有根据的思维的产物。

① 马勒伯朗上所著书名及副题。——译者

莱布尼蕬的观念论比较是处于抽象概念界限以内。——莱布尼蕬所想像
的东西,单子,本质上是观念的。想像是一个自为之有,规定性在想像中不
是界限,因此也就不是实有,而仅仅是环节。想像固然也同样是较具体的规
定,但在这里并没有比观念性更多的意义;因为在莱布尼蕬看来,一般无意
识的东西也是有想像、知觉的。所以在这个体系中,他有被取消了,精神与
肉体或一般单子都不是彼此互为他物,它们不彼此设立界限,彼此互不影响;
总之,一个实有以之为基础的一切关系都消失了。多样性只是观念的,内在
的,单子在这里只是与自身有关系,变化只在单子以内发展,没有单子与其
他的事物的关系。就实在的规定看来是单子彼此间的实有关系的那种东西,
这里却是独立的,仅仅是同时的变,被关闭在每一个单子的自为之有以内。
——即使有更多单子,即使那些单子因此也被规定为他物,这都与单子本身
不相干;那只是一个第三者在它们以外的反思;它们在它们自身那里并不是
彼此对立的他物:自为之有仍然保持纯粹,没有实有与它并列。——这也就
是这个体系不完备的地方。单子只有自在地,或说在作为单子的单子——上
帝——中,或说在体系中,才是这样想像的东西。“他有”也同样呈现着;
他有或是在它所要在的地方,即在想像本身中,或是被规定为像第三者那样,
把单子看作他物,看作多。他物的实有那种多,只不过是被排除了,当然只
是暂时的,单子只有由抽象才建立成这样的单子,即是非他物。假如有一第
三者建立了单子的他有,那么也就有一第三者来揚弃它们的他有;但是这个
使单子成为观念的整个运动,是在单子之外的。假如这里可以提醒说,这种
思想运动毕竟只是在一个想像的单子之内,那么同样也可以提醒说,这样的
思维内容本身正是在它自己之外的。这是从绝对观念性的统一体(单子的单
子)直接地、非概念地(——由创造的想像)过渡到实有的抽象的(元关系
的)多这范畴,从这个多又同样抽象地回到那个统一体。观念性,一般的想
像,仍然是某种形式的东西,正如提高到意识的想像一样,后者也是形式的。
前面提到过莱布尼兹关于磁针的想法,假如磁针有意敲,它就会认为它的向
北是自由的规定;这样的意识乃是被设想为片面的形式,与磁针的规定和内
容都不相干;单子中的观念性,也和这一样,是一个在多之外的形式。观念
性对于单子,应该是内在的,想像应该是它们的本性;但是一方面,它们的
行为是它们的和谐,而和谐又不在它们的实有之中,——因此和谐是先天建
立的;另一方面,它们的这种实有既不是当作为他之有来把握,以后也不是
当作观念来把握,而只是被规定为抽象的多;“多”的观念性及其以后达到
和谐的各种规定,对于这个多本身说来,并不是内在的,也不属于它。
①其他的观念论,例如康德的、费希特的,都没有超出应当或无限进展,
仍然停留在实有和自为之有的二元论里。在这些体系中,自在之物,或无限
的推动固然直接进入到自我之中,但只是变成一个为同一事物的东西;不过
这种观念论是从一个自由的他有出发的,这个他有作为否定的内在之有而长
在。自我固然因此而被规定为观念的东西、即自为之有物,是无限的自身关
系;但是为一之有(Für…Eines…sein)并没有完成,没有达到消灭彼岸的东
西或消灭到彼岸的倾向。

① 参看第116 页。

3。 —

自为之有是它自身与它的环节,即为一之有的单纯统一体。它当前只有
一个规定,即进行揚弃的自身规定。自为之有的环节在无区别中一齐融合了,
这种无区别性就是直接性或有,但是这一个直接性是以进行否定为基础的,
而这种否定被建立为直接性的规定。①所以自为之有是自为之有物;并且由于
它的内在意义在这种直接性中消失了,所以它就是它自身的完全抽象的界
限,即对于以下表述一的发展所包含的困难,并且正是为了这种困难的原故,
可以预先提起注意。构成作为自为之有的一的概念的环节,在这里彼此分离
了。它们是:1。一般否定;2。两个否定;3。于是两项中的否定是同一的;4。
它们又是完全对立的;5。自身关系,即同一性本身;6。否定的关系,然而又
是自身的关系。这些环节之所以彼此分离,是因为这里的直接性形式,即有
的形式进入(作为自为之有物的)自为之有;每一环节都由于这种直接性而
建立为一个自己的、有的规定;但它们又同样是不可分离的。所以关于每一
规定都必须谈到它的对立面;在环节的抽象状态中,就是这种矛盾造成了困


乙、一与多

“一”就是自为之有对自身的单纯关系,它的环节在这种关系中消融了,
因此它在这种关系中有了直接性的形式,因此它的环节变成了实有的。
“一”作为否定物的自身关系,是在进行规定,——而已作为自身关系,
它又是无限的进行自身规定。但是这些区别因为现有的直接性的缘故,就不
再仅仅被建立为一个并且是同一个自身规定的环节,而是同时被建立为有的
物。①于是自为之有的观念性,作为总体,首先转化为实在,而且转化为最牢
固的、最抽象的实在,即一。自为之有是在一中建立起来的有与实有的统一
体,是对他物的关系和自身关系的绝对联合;但是以后也出现了“有”的规
定性与无限否定的规定对立,即与自身规定对立;这样一来,那个自在地是
一的东西,现在却只是在一那里的东西,从而否定物成了与那个东西不同的
他物。那个表示自身与它当前相区别的东西,就是它自己的自身规定;它与
自身的统一,于是作为与自身相区别,便降低为关系;并且作为否定的统一,
就是把自身当作一个他物的否定,就是把一当作他物从自身排除出去,即从
一排除出去。

1。 在自身那里的一

在自身那里的,是一般的一;它的这个有不是实有,不是作为对他物的
关系的规定性,不是状态,——它是这样的东西,即范畴的那个圆圈①被否定
了。所以这个一不能够变为他物,它是不变化的。

① 参看第116 页。
① 参看第116—117 页。
① 前面曾说过“真的无限”,是观念的圆圈运动。见“肯定的无限”节。——译者

它是不曾规定的,然而又不再像“有”那样:它的不曾规定即是规定性,
这就是自身关系,是绝对被规定了的,是建立起来的内往之有。作为依照其
概念而自身相关的否定,它在它之中便有了区别,——这是超出自身而到他
物的趋向,但又是直接转回去的趋向,因为根据自身规定的这一环节,这种
趋向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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