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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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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增多只会又是另一个他物本身;但是,在两个环节相等时,便连一个环
节也没有了,因为它们的实有只是依靠它们的定量的不相等。两个应有的因
素的每一个,当它超出另一个因素时,便要消失,当它等于另一个因素时,
也是这样。这种消失表现为:从量的观念来看,平衡破坏了,一个因素被认
为比另一因素更大;于是,另一个因素的质的扬弃与其无法站住脚的情况被
建立起来了;第一个因素占了优势,另一个因素以加速度减小,并被第一个
因素克服了,这第一个因素于是把自己造成唯一独立的东西;因此,便不再
有两个特殊的东西和两种因素,而只是一个整体。
如此建立为规定之总体的这个统一体,像总体自身在这里被规定为无区
别那样,是一个全面的矛盾;因此,这个统一体之建立,必须像这个自身扬
弃的矛盾之规定为必须是自为之有的独立性那样;这种独立性的结果与真理
不再是仅仅无区别的统一体;而是自身内在的、绝对否定的统一性,这就是
本质。

注释

一个整体的比率以从质上彼此规定的诸因素之间的大小区别为其规定
性,这样的比率曾应用于天体的椭圆运动。这个例子表明彼此处于反比率中
的,起初只是两个质,而不是那样的两个方面,即它们的每一方面本身都是
两方面的统一体及共反比率。人们往往因经验基础的坚实而忽视理论应用到
经验基础上所导致的后果,这后果就是:或者必须毁掉作基础的事实,或者
因为坚持事实(这是分所应有的)而必须证明与事实相对比的理论的空虚。
这种对后果的无知,使事实及与事实相矛盾的理论安然共处。——简单的事
实是:在天体的椭圆运动中,它们的速度随着天体接近近日点而增加,随着
天体接近远日点而减小。孜孜不倦的努力观察,已经精确规定了这件事实的
量的方面;这件事实已进一步被归结到它的简单的定律和公式里,因而实现
了一切须真正向理论要求的东两。但对反思的知性来说,这似乎是不够的。
为了给现象及其规律以一个所谓解释,便假定了向心力与离心力是在曲线上
运动的两个质的环节。这两种力的质的区别就在于方向相反,就量的方面看,
则在于它们被规定为不相等,一个增加时另一个便减少,反之亦然;以后,
它们的比率又被倒转过来了,在向心力递增、离心力递减了一段时间之后,
便到了这样一点,在那里向心力递减而离心力递增。①但这个观念与那两种力
的主要的质的规定性的彼此比率是予盾的。由于这些规定性,那两种力完全
不能分离;每种力只有同另一个力相关,才有意义:因此,在一种力超过另
一种力的情况下,在一种力与另一种力没有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力便不存在。
如果一种力对另一种力的关系就像较大的力对较小的力的关系那样,假定它
一旦比另一种力更大,那么,上边所说的情况便出现了,即:这种力获得了
绝对优势,而另一种力便会消失;后者被当作是正在消失的和无法维持的东
西;消失只是逐渐进行的,在大小方面一种力的所减即另一种力的所增,—
—这都对上述规定丝毫没有改变什么;后者与前者一起消灭,一种力之所以
是力,只是由于有 另一种力才有它。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考察;例如,像以
前所说的,如果物体的向心力当物体接近近日点时增多少,离心力便用反地
减多少,那末,后者便不可能再从前者把物体夺过来,并使其再一次离开中
心物体:恰恰相反,向心力既然一度占优势,那末离心力便被克服了,物体
将以加速度趋向中心物体。反过来说,如果离心力在无限接近远日点的地方
占优势,那末,说它现在庄远日点要被较弱的力所克服,这也同样是矛盾的。
——再者,很明显,招致这种转化的是一种外力,这就是说,运动速度的时
而加速、时而减速是不能从那些因素的假定的规定来认识或(所谓)解释的,
尽管这些因素恰恰是为了解释这种区别而被假定的。这种或那种趋向消失的
后果,从而椭圆运动也根本消失的后果,因为椭圆运动仍旧延续和从加速过
渡到减速这一事实的确立,就被忽视和掩盖起来了。向心力在远日点对离心
力由较弱而转化为占优势,在近日点则与此相反,这种假定,部分地包含着
上边阐释过的东西,即:反比率的每一方面自身都是这样整个的反比率;因
为从远日点到近日点(即向心力应占优势)的运动的这一方面,还应当包含
离心力,但向心力增大时离心力却减小;在减速运动方面,一个愈来愈占优
势的离心力对向心力也有着同样的反比率,因此,没有任何一方消失在另一
方里,而只是愈来愈小,直到转化为对另一方占优势时为止。因此,回到每
个方面的东西,只不过是这种反比率的缺陷,即:或者,像在力的平行四边
形中那样,每个力都被认为是自身独立的,这些力只以单纯外在的会合成了
运动,而概念的统一、事实的本性都被取消了;或者,两种力都通过概念在
质上相比,没有一种力能对另一种力保有漠不相关的、独立的持续,这种情
况是由一个“较多”而给予它的。强度的形式或所谓动力的东西,也毫没有
改变什么,因为它似定最为其规定性,所以,它也只能发出与它对立的力所
具有的同样多的力,即只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但是,就部分而言,这种优
势到其对立面的转化,包含着关于肯定与否定的质的规定的交替,一个增长
多少,另一个便丧失多少。这种质的对立的不可分的关联,在理论上被分解
为前后相续,但理论仍不能因此而说明这种更替,尤其不能说明这种分解。
当一种力增加多少而另一种力也减少多少时,还有统一的假象,而在这里这
种假象却完全消失了;这里所说的,是单纯的外在的相续,它只与那种有关
的结论相矛盾,据那种结论说来,只要一种力变为优势,另一种力便必定消
失。

① 第一版此处接着有下列句子,“我曾在一篇早期论文中,说明了这一主题,并指出这种区分及基于这种
区分的说明之空洞无物。”——原编者注

为了理解物体的不同的密度,同样的比率也已应用于引力与斥力;感受
性与刺激性的反比率,也要被用于生命的这些因素的不相等,来理解整体、
健康的各种规定,以及生物种类的不同。这种解释本来应该成为生理学、病
理学以及动物学的自然哲学基础,但是,由于非批判地使用这些概念规定所
夹杂的混乱与荒谬,结果很快地就放弃了这种形式主义,虽然它在科学中,
特别是在物理天文学中还是极其广泛地继续着。
因为绝对的无区别似乎可以是斯宾诺莎实体的基本规定,所以还可以
说,无区别当然是从这样的观点而是实体的,即:“有”的一切规定,以及
思维与广延等一般更具体的每个区别,在无区别和实体这两者中都被当作已
经消失。如果仍然要停留在抽象上,那末,在这深渊中毁灭了的东西,其实
有的面貌如何,根本是不相干的。不过,实体作为无区别,部分地与规定的
需要反对规定的观点有联系;它不应该仍然是斯宾诺莎的实体,这种实体的
唯一规定是否定的,即一切都被吸收到它里面去了。在斯宾诺莎看来,区分
——属性、思维与广延,还有样式、分殊以及其余一切规定——是完全经验
地引导来的;这种区分是在知性之中,知性本身也是一种样式。除了属性完
全表现实体,并且属性和内容作为广延与思维的事物的序列是同一的实休之
外,属性对于实体以及属性彼此之间便更没有别的规定性了。但反思通过作
为无区别这样的实体规定,便达到了区别;区别,那在斯宾诺莎那里是自在
的东西现在被建立起来了,即外在的区别,因此更确切地说,就是量的区别。
因此,在区别中,无区别当然像实体那样,自身仍然是内在的,但这是抽象
的,仅仅是自在的;区别对无区别不是内在的,作为量的区别,倒不如说它
是内在性的反面,量的无区别也不如说是统一体的外在的有。因此,区别也
没有从质的方面来把握,实体没有被规定为自行区分的东西,即没有被规定
为主体。关于无区别的范畴本身,下一步的结果就是:在这一范畴那里,量
或质的规定的区别分裂了,正像在无区别的发展中所发生的那样;无区别是
尺度的消解,在尺度内两个环节直接合而为一。

丙、到本质的过渡

①在有变为本质之前,绝对的无区别是“有”的最后一个规定;但是,它
还没有达到本质。它表明自身仍然属于有的范围,因为,它被规定为漠不相
关,在它那里仍然有外在的量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无区别的实有;它以此
而与自身处于对立之中,对于这个实有,无区别只被规定为自在之有的绝对,
而不被设想为自为之有的绝对。换句话说,外在的反思停留在这样的观点上,
即:特殊物是自在的或在绝对中是同一的,它们的区别是漠不相关的,不是
自在的区别。这里还有的缺点,在于这种反思并不是思维的、主观意识的外
在反思,而是区别必须扬弃自身的那种统一所特有的规定,那种统一表明白
己是绝对的否定,对它自身漠不相关,对它自己的漠不相关也和对他物同样
的漠不相关。

① 参看第130 页。

但是,无区别的规定的这种自身扬弃已经产生了;在建立这个规定的发
展过程中,它已经在一切方面表现为矛盾。它是自在的总体,在这个总体中,
扬弃了并包含了“有”的一切规定;因此,它是基础,但只是在自在之有的
片面规定中,它才有,于是区别、量的差别和诸因素的反比率在它那里都是
外在的。它自身和它的规定的有相矛盾,它的自在之有的规定和它的建立起
来的规定性相矛盾,所以,它是否定的总体,这个总体的规定性在自身那里
扬弃了自身,因而扬弃了无区别的基本片面性,它的自在之有。这里所建立
的是无区别真的是什么那样的东西,它是对自身单纯的、无限否定的关系,
与自身不相容,是自己对自己的排斥。规定和被规定既非过渡,亦非外在的
变化,又非在无区别那里的规定的产生,而是无区别的自身相关,这种自身
相关是它自己的和它的自在之有的否定性。

但是这样被排斥出来的规定,现在却不属于自己,不在独立性或外在性
中出现,而是作为坏节,首先属于自在之有的统一体,不曾被统一体释放出
来,而被作为基质的统一体负荷起来,并且唯一地被这个统一体充实起来;
其次,作为规定,对于自为之有的统一体是内在的,并且这些规定只是由于
统一体的自身排斥才有的。它们不像在整个有的范围内那样,是有的事物,
现在绝对只是被建立起来的事物,即绝对具有规定和意义,它们关系到它们
的统一体,因而每个规定都关系到它的另一规定和否定;——它们以它们这
种相对性为标志。

①于是,一般的有和不同的规定性的有或直接性,以及自在之有都消失
了,而统一体就是有,是直接的、作为前提的总体,因此它只是这种单纯的
自身关系,由于扬弃这种前提而有了中介,而这种前提之有与直接之有自身,
则只是这种统一体的排斥的一个环节;原始的独立性与自身同一性只是终结
的、无限的自身融合,因此,有被规定为本质;有,通过有的扬弃,是与自
身在一起的单纯的有。

① 参看第130 页。


14…14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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