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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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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参看第226 页。

① 见译本上卷,199 页以下及252 页以下。——译者

② 参看第226 页。


所以在①综合认识中,理念仅仅在这种程度之内达到了它的目的,即概念
按照其同一性的环节和实在的规定,或说按照普遍性和特殊的区别,——以
后又成为对于概念来说也是同一性——,那是差异的东西的联系和依存。但
是概念的这个对象,对于概念并不合适;因为概念并未成为它在它的对象中
或它的实在中与自身的统一;在必然中,它的同一性是为它的,但〔那个同
一性〕在必然中本身并不是规定性,而是作为外在于那个同一性的,即是说,
不是由概念规定的材料,所以在这个材料中,概念不曾认识自己。总之,概
念不是自为的,不是按照其统一而既自在又自为地规定的。由于对象与主观
概念不符合,所以在这种认识中,理念还没有达到真理。——但是必然的领
域是有和反思的最高峰;它向在自为地过渡为概念的自由,内在的同一转化
为它自己的表现,这种表现就是作为概念那样的概念。正如出现这种从必然
领域到自在的概念的过渡,是在考察必然时显露的那样,概念也是在本书的
开头就表现自身为概念的发生史。在这里,必然具有成为概念的实在或对象
那种地位,必然所过渡的概念现在也同样是作概念的对象。但是过渡本身也
同样是概念。它在这里也才仅仅是自在的,并且还处于我们的反思中的认识
之外,即是说,它是概念的还是内在的必然本身。唯有结果是为它的。①既然
自为的概念现在是自在而自为的规定的概念,理念就是实践的理念,即行动。

① 参看第226 页。

① 参看第227 页。

乙、善之理念

由于概念是它自己的对象,是自在自为规定的概念,它便是把自身规定
为个别的东西的那个主体。②概念,作为主观的东西,又具有一个自在之有的
他有的前提;它是要把自身实在他的冲动,是在客观世界中要通过自身而给
予自身以客观性并且要实现自身的目的。在理论的理念中,主观概念,作为
普遍的东西,自在自为的无规定的东西,与客观世界是对立的,它从客观世
界为自己取得规定的内容和充实。在实践的理念中,它却是作为现实的东西
而与现实的东西对立;但主体在其自在自为的规定之有中所具有的自己的确
定性,却是自己现实和世界非现实之确定性。不仅确定性的他有,作为抽象
的普遍性,对于主体说来,是虚无的,而且这普遍性的个别性和它的个别性
规定也是虚无的。主体在这里为自身主张客观性的权利;主体的自身规定性
是客观的东西,因为后者是同样绝对规定了的普遍性;从前的客观世界则恰
恰相反,还只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一个以某些方式直按规定的东西,缺
乏概念的自身统一,是自为地虚无的。

② 参看第228 页。

①这种包含于概念中的,相等于概念的,把对个别的、外在的现实之要求
包括在自身之内的规定性,就是善。它以要成为绝对这一资格登场,因为它
是概念自身的总体,是同时在自由统一形式中的客观的东西和主观性。这个
理念比以前考察过的认识的理念更高,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通的资格,而且具
有绝对现实的资格。——如果这个现实的东西还是主观的、自身建立的,不
同时具有直接的事先建立的形式,这个理念便是冲动;它耍实在化自身的冲
动,本来不是耍给自己以客观性,——它本身具有自在的客观性,——而仅
仅给以这种空洞的直接性形式。——②因此,目的的活动不是指向自身,以便
把一个已给予的规定纳入自身并使其为己有,而不如说是要建立自己的规
定,借杨弃外在世界的规定,给自身以外在现实形式中的实在。——意志的
理念,作为自为的自身规定的东西,具有自身内容。这个内客现在诚然是规
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并且是一个有限的和有限制的东西;自身规定,
本质上是特殊化,因为意志的自身反思,作为一般否定的统一,也是在排除
和事先建立一个他物的意义下的个别性。然而内容的特殊性,由于概念的形
式,首先是无限的;这个内容是概念自己的规定性,它并且是在概念中它自
身的否定的统一,于是不仅具有一个特殊的东西,而且具有它的无限的个别
性。上述实践理念中内容的有限性,这样就和以下情形是一回事,即:这种
有限性最初还是未实现的理念;概念对于这种内容说来,是自在和自为之有
的东西;内容这里是在自为之有本身的客观性形式中的理念;一方面,主观
的东西因此不再仅仅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任意的和偶然的东西,而是一个绝
对的东西,但另一方面,这种存在的形式,自为之有,又还不具有目在之有
的形式。依照形式本身而显现为对立的东西,在概念达到单纯同一的反思形
式那里,即在内容那里,便显现为概念的单纯规定性;善,尽管有自在自为
的价值,却因此而是某一个特殊的目的,但这目的不是要通过实在化才获得
它的真理,而是已经自为地是真。


① 参看第228—229 页。

② 参看第230 页。

直接的实在化的推论本身,在这里不需要更详细的叙述;它完全只是只
上考察过的外在目的性的推论;只是内容构成区别而已。在外在的、并作为
形式的目的性中,内容曾是一个一般不规定的、有限的内容;在这里,它虽
然是有限的,但本身同时又有绝对的价值。但是就结论看,即就实现了的目
的看,又出现了一种区别。有限的目的,在其实在化中同样只到了手段;因
为它在其开始时,并非已经是自在自为的规定的目的,作为实现了的目的,
也仍旧是一个非自在自为的东西。假如善又变作为一个有限的东西固定下
来,并且本质上是一个这样的东西,那未,撇开它的内在的无限性不管,它
也逃不掉有限性的命运,——一个以许多形式出现的命运。①实现了的善,由
于它在主观目的中、即在它的理念中已经是的东西而是善;实现给它以一个
外在的实有;但因为这个实有仅仅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外在性,所以
善在这个外在性中只有一个偶然的、可毁灭的实有,不曾达到一个与它的理
念相应的实现。——再者,既然就它的内容说,它是一个有限制的东西,那
未,也就有多种的善;存在着的善,不仅由于外在的偶然和恶,而且也由于
善本身的冲突和争斗而遭受毁灭。②善的主观性和有限性在于以客观世界为前
提,并且这个前提作为另一世界走它自己的路,从作为善的前提的客观肚界
这方面看,善的实现本身便是障碍,甚至于不可能。①所似善仍然是一个应当;
它是自在和目为的,但是有仍然作为最后的、抽象的直接性,而与它对立,
又被规定为非有。完成了的善虽然是一个绝对的设准absoIutes Postulat,
但也不过是一个设准,即带有主观规定性的绝对的东西而已。这就还有两一
个在对立中的肚界,一个是在透明的思想的纯粹空间的主观王国,另一个是
在外在杂多现实原素中的客观王国,这个现实是一个还未启明的黑暗王国。
这种现实的限制与那个绝对目的不可克服地对立着,其不曾解决的矛盾的完
全的完成,已在《精神现象学》中详细考察过了。②由于理念自身包含完全规
定性的环节,所以概念在理念中自身相关的另一概念,在它的主观性中,同
时也是一个客体的环节;理念因此在这里进入自我意识的形态,并按照这一
方面而与自我意识的表现相会合。

① 参看第230 页。

② 参看第230 页。

① 参看第231 页。

② 哲学丛书114 卷388 页以下。——原编者注

但是实践理念所还缺少的东西,就是原来意识本身的环节,即外在之有
的规定在自为的概念中所达到的现实性的环节。——这种缺少也可以这样来
看,即实践的理念还缺少理论的理念的环节。③在后者中,站在主观的、将被
概念在自身中直观的概念方面,就只有普遍性的规定;④认识只知道自身作为
把握,作为概念就本身说不曾规定的自身同一;充实,即自在自为的自身规
定的客观性,对于理论的理念说来,是一个已给予的、享有的东西,是不依
赖主观建立而呈现的现实。对于实践理念来说,却恰恰相反,这个作为不可
克服的限制与它对立着的现实,同时又作为自在自为的虚无的东西,这个虚
无的东西要通过善的目的才取得它自己真的规定和唯一的价值。因此,意志
本身成为达到自己目标路上的障喝:只是由于意志与认识分离了,而且外在
的现实对于意志说来,并未取得真有的形式;因此,善之理念唯有在真之理
念中才能找到它的补充。

③ 参看第231 页。

④ 参看第232 页。

①但善之理念是由自身造成这种过渡的。在行动的推论中,一个前提是善
的目的对现实的直接关系,目的占取这个现实,并在第二个前提中把(它〕
作为手段来反对外在的现实。善,对于主观概念说,是客观的东西;只有当
现实还具有直接实有的规定、而不具有按照自在自为之有的意义那样一个客
观的东西的规定的,这个在其实有中的现实,才作为不可克服的限制而与善
对立;它不如说或者是恶,或者漠不相关,仅仅是自身不具有价值的可规定
的东西。但是,在第二前提中与善对立的这个抽象的有,本身已经放弃了实
践的理念。实践理念的行动的第一个前提,是概念的直接客观性,按照这方
面说,目的没有遇到任何违抗,就把自己传达给现实,并且和它处于单纯的、
同一性的关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须要集合的,只是它的两个前提的思想。
对于那在第一前提中已经由客观概念直接完成的东西,在第二前提中只须再
加上这样的东西,即通过中介、为目的而建立的东西。正如在一般目的关系
中,实现了的目的固然又仅仅是手段,但反过来手段也是实现了的目的,所
以在善的推论中,第二个前提同样也已经在第一个前提里自在的直接呈现
了;不过这种直接性是不够的,并且第二前提将会已经为第一前提而假定了;
——①善的实现就是中介,这是和其他与之对立的现实相反的,对于善的直接
关系和实现来说,这个中介本质上是必然的。因为它仅仅是第一个否定或说
是概念的他有,是一个客观性,它可以说是概念沉没到外在性中去了;第二
个否定是放弃这个他有,通过这种放弃,目的的直接实现才将是那作为自为
之有的概念那样的善的现实;因为概念在那里是与自身而不是与一个他物同
一,从而单独被建立为自由的概念。②假如善的目的这样仍然没有实现,那未,
这就会是概念退回到在它的活动以前所具有的立场,——即现实披规定为虚
无,但又作为实在的前提那种立场,——退回到坏的无限进展中去,并且唯
一地以下面一点为根据,即在上述抽象实在的扬弃中,这种扬弃也立刻被忘
记了,或者说忘记了这种实在倒是已经事先建立为自在自为的自身虚无的、
非客观的现实。重复未实现目的的前提,是按照目的的现实实现这样来规定
自身,即:使概念的主观态度永久重生,从而就善的内容及形式来说,善的
有限性便显现为长留的真理,而其实现也绝对永远仅仅显现为个别的行为,
而不是普遍的行为。——事实上,这种规定性在善的实现中便已把自身扬弃
了;还在给客观概念划界线的东西,就是善对自身的观点,通过对善的实现
自在地是什么的反思,这种观点便消失了;个别行为本身由于这种观点,只
是成为自己路上的障碍,它在那里不是反对一个外在的现实,而是反对自己。

① 参看第233 页。

① 参看第234 页。

② 参看第234 页。

第二个前提中的活动,即仅仅带来片面的自为之有的活动,团此其产物
也显现为主观的和个别的,从而在那里也就是第一前提的重复,——这种活
动实质上正是客观概念和直接现实自在之有的同一之建立。直接现实同前提
规定仅仅具有现象的实在,就自在自为说,是虚无的,并且绝对可由概念规
定的。①当外在现实由于客观概念的活动而变化,从而它的规定也被扬弃时,
它恰恰因此便失去了仅仅是现象的实在、外在的可规定性和虚无性,于是它
也就被建立为自在自为之有的。②在那里,前提,即作为仅仅是主观的,按其
内容说是有限制的目的那样的善的规定,通过主观活动才使同的得以实在他
的那种必然性以及这种活动本身,统统扬弃了。在结果中,中介扬弃了自身;
这结果不是一个恢复前提的,反倒是一个扬弃了前提的直接性。因此,自在
自为地披规定的概念的理念建立起来了,它不再仅仅在活动的主体中,而且
也同样作为直接的现实,并且反过来,这种现实,正如它在认识中那样,作
为真有的客观性。主体由于它的前提而粘附着的个别性,业随前提而一起消
失了;于是现在主体当知道自身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概念时,它便是作为自
由的、普遍的自身同一;对于这个同一说来,概念的客观性同样是一个已给
予的、直接对主体是现成的客观性。③从而在这个结果中,认识再树立起来了,
并且与实践理念联合了;现成的现实同时被规定为实现了的绝对目的;但是
并不象在探索的认识中那样,仅仅作为没有概念主观性的客观世界,而是作
为其内在根据和现实的长存就是概念那样的客观世界。这就是绝对理念。

① 参看第234 页。

② 参看第235 页。

③ 参看第235 页。


24…21
逻辑学(下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目录:第二部 主观逻辑 第三编 概念论
位置:第三部分 理 念  第三章 绝对理念


第三章 绝对理念


①绝对理念,本来就是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同一,两者每一个就其自身
说,都还是片面的,理念在自身中把自己仅仅作为一个被寻求的彼岸和达不
到的目标,——因此,每一个都是一种趋向的综合,自身中既具有理念,又
不具有理念,从一个思想过渡到另一个思想,但并不使两个思想融会在一起,
而仍然停留在其矛盾之中。理性的概念,在其实在中,只与自身融合;绝对
理念,作为理性的概念,由于此概念的客观同一的直接性的缘故,一方面回
到生命;但它②又同样扬弃了它的直接性形式,而在自身中具有最高度的对
立。概念不仅是灵魂,而且是自由的、主观的概念,它是自为的,并且因此
具有人格,——实践的、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客观概念,它作为个人,是不
可侵入的、原子式的主观性,——但它又同样不是进行排除的个别性,而就
其自身说,是普遍性和认识,并且在它的他物中以它自己的客观性为对象。
一切其余的东西都是错误、矇矓、意见、趋向、任意和可消逝性;唯有绝对
理念是有,是不消逝的生命,自知的真理并且是全部真理。

① 参看第236 页。

② “它”指绝对理念。——译者

它是哲学的唯一对象和内容。因为它自身包含全部规定性,并且它的本
质就在于通过它的自身规定或说特殊化而回归到自身,所以它具有不同的形
态,哲学的事业也就是要从这些形态中去认识它。一般说来,自然和精神是
表现其实有的相区别的方式,艺术和宗教是它了解自身的不同方式,并且给
予一个适合于它自身的实有;哲学具有和艺术与宗教相同的内容和相同的目
的;但它是了解绝对理念最高的方式,因为它的方式是最高的,是概念。因
此,它在肉身中把握了实在的和观念的有限性以及无限性和神圣性的形态,
并且理解它们和自己本身。这些特殊方式的演绎和认识,是以后特殊的哲学
的科学的事业。绝对理念的逻辑的东西,也可以称为这些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但当方式标识着一个特殊的样式,一个形式的规定性时,而逻辑的东西则与
此相反,是普遍的方式,在这个方式中,一切特殊的东西都扬弃了,并且包
盖起来了。逻辑的理念是在其纯粹本质中的理念本身,正如它被包括在其概
念中的单纯同一里面,还没有进入到一个形式规定性中的映现里那样。因此,
逻辑把绝对理念的向身运动,仅仅表现为原始语言那样;这种语言是一种吉
说,但却是这样的言说,即当有言说时,作为说出来的东西便立即消失了;
所以理念仅仅是在这种自身规定中检索自身;它是在纯思想中,区别在那里
还不是他有,而是,并且继续是完全自身透明的。——逻辑的理念,于是作
为无限的形式,便以自身为其内容,——形式,当它构成与内容的对立,而
内容又是进入自身并在同一中被扬弃的形式规定时,那么,这个具体的同一
便与那作为发展了的形式相对立;内容具有一个他物和已给予的形态与形式
对立,形式本身则绝对在关系中,其规定性同时又被建立为映象。——更确
切些说,绝对理念只具有如下内容,即形式规定就是它自己的完成了的总体,
即纯概念。理念的规定性和这个规定性的全过程,现在就构成了逻辑科学的
对象,绝对理念自为地从这个过程出现了;但它又自为地显露出自身是这样
的,即规定性并不具有一个内容的形态,而是绝对地作为形式即理念按照这
一情况说,是绝对地作为普遍的理念。①这里还待考察的,已不是内容本身,
而是其形式的普遍的东西,——即方法。

① 参看第236 页。

方法可以首先表现为仅仅是认识的样式,事实上它也具有这样的性质。
但样式作为方法,就不仅是一个被规定为自在自为之有的样式,而且被建立
为认识的样式,作为由概念所规定并且作为形式,因为它是全部客观性的灵
魂,并且一切其他被规定的内容都唯有在形式中才具有其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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